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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旧文一篇,仍不过时)我国律师执业仍然存在较多的风险与障碍。这些障碍与风险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诉讼对抗、利益冲突原因带来的人身安全威胁;二是司法机关懒政、怠政、滥政产生的程序性障碍;三是,客户售后纠纷及刑事牵连风险。律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维权通道。
一、近期律师维权典型案例统计分布
通过对2019年2-8月全国律协发布律协维权共计47起典型案例进行粗略统计,律师维权的案例分布如下:
(1)从维权类型上看,人身权13例,会见权13例,调查取证权6例,立案(含申请)权4例,阅卷权2例,其他权利9例(保证书要求不合规、开庭通知时间不合规、协助刑事调查不合规、更改适用程序不合规、撤诉不合规、扣押律师证、延期开庭不合规、律所名誉权、洗脱犯罪嫌疑,各1例);
(2)从维权主体来看,律师事务所2例,执业律师例45(含涉及实习律师2例);
(3)从维权对象来看,看守所14例,当事人及其家属13例,法院13例,其他机构7例。
具体情况如下表:
维权类型 | 涉及律协 | 主要情况 |
人身权 | 北京市律师协会、西城区律师协会和福建省律师协会 | 京李律师在福建省某法院开庭后,在法院门口被对方当事人拉扯、威胁、围堵,经承办法官和法警劝说后脱身。后在前往福州机场的路上,李律师被对方当事人的3辆车围追、堵截。西城律协收到律师维权申请后,立即将案件信息报送至北京律协,北京律协随即启动联动工作方案,将案件信息及时传递至福建律协,申请协助维权。在福建律协与福州当地警方的沟通协作下,李律师于当天下午安全离开。 |
河北省律师协会、保定市律师协会 | 河北马律师在河北省某法院开庭后,被对方当事人及旁听人员拍照、辱骂、推搡、威胁。在河北律协及保定市司法局、律协、法院、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下,马律师及其助理于当日安全返回石家庄。 | |
山东省临沂市律师协会 | 山东徐律师在山东省某法院开庭时,被该案第三人陈某某当庭殴打。临沂律协积极维权,该法院依法对侵权人陈某某予以司法拘留五日的处罚。 | |
四川省律师协会、乐山市律师协会 | 四川蒲律师、张律师代表单位参加某县信访局主持的项目交房集体争议协调会后,被上百位项目业主围困近三个小时。经省、市律协与有关方面协调配合,两名律师于当日下午安全离开。 | |
陕西省律师协会、西安市律师协会、渭南市律师协会 | 陕西景律师、刘律师在陕西省某法院庭审中,受到案件对方当事人杨某某殴打。陕西律协、西安律协、渭南律协积极维权,该法院对杨某某采取了处罚措施,公安机关也以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对杨某某立案侦查。 | |
全国律协、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山东省律师协会及临沂市律师协会 | 黑龙江王律师在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办理一起家事纠纷的过程中被对方当事人暴力殴打,后经兰陵县人民医院检查鉴定为轻伤二级。黑龙江省律协收到王律师的维权申请后立即启动维权处理机制,向全国律协、黑龙江省司法厅进行汇报,并向山东省律协发函求助。全国律协收到黑龙江省律协书面报告后,立即要求山东省律协与当地公安机关沟通协调,严惩打人者,并要求黑龙江省律协派员赶赴案发地,慰问安抚被打律师。黑龙江省律协随即派员赴山东看望了被打律师,山东省律协与临沂市律协就协助王律师合法维权召开了专门工作会议,并立即与兰陵县公安局进行了沟通协调。兰陵县公安局高度重视此事,召开了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了王律师维权相关事宜。因侵权人已构成刑事责任,兰陵县公安局已对侵权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 |
河南省信阳市律师协会、广东省深圳市律师协会 | 广东吴律师在办理某离婚案件时,因对方当事人胡某功及其亲属与本方当事人曹某梅及亲属发生冲突,吴律师在帮助劝阻过程中被对方当事人及其亲属殴打致伤。广东省深圳市律师协会受理维权申请后,立即向河南省信阳市律师协会发函请求协助维权,信阳市律协于收函当日派员赶往息县人民医院看望受伤的吴律师。次日,深圳律协维权工作组到达息县人民医院慰问吴律师,并询问事件经过。事件发生后第三日,律协现场工作组前往息县公安局谯楼派出所与办案人员进行沟通,希望办案单位尽快推动对受伤律师的伤情鉴定工作,并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经与法院、公安机关沟通,深圳市律协、信阳市律协了解到,吴律师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办案单位已依法对嫌疑人胡某功刑事立案,并办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近期将报检察院批捕。随后,吴律师返回深圳接受治疗,目前正在术后恢复中。 | |
山东省律师协会、济南市律师协会、潍坊市律师协会 | 北京赵律师在山东省潍坊市某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后,于返程路上遭到不明车辆堵截,人身安全遇到威胁,请求山东省律师协会予以帮助。山东省律师协会第一时间与济南市律师协会、潍坊市律师协会联系,要求全力确保律师人身安全。经过共同努力,赵律师危机解除,潍坊市律师协会两名工作人员将赵律师护送至高速路口,赵律师于当日安全返回济南。 | |
重庆市律师协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 | 广西律师王某、实习律师秦某在重庆为委托人处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被重庆某楼盘的业主限制人身自由。重庆市律师协会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协助维权请求后,立即与被困律师联系了解情况。经过重庆市律师协会与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司法局律工科的共同努力,并在事发地派出所的协助下,王律师一行安全离开现场。 | |
江苏省南京市律师协会 | 江苏师于4月和6月在江苏省某法院出庭期间,在庭审结束后的签字过程中遭到对方当事人围堵、殴打,京市律师协会申请维权。目前,法院对该事件已作出了(2019)苏0116司惩79号、80号决定书,决定对围堵师的陈某琴罚款3000元,对撕扯师衣服并挥拳殴打师的张某金拘留5日。张某金已于决定作出当日被押送至南京拘留所。 | |
重庆市律师协会 | 重庆杨律师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在看守所,其当事人因找不到杨律师退代理费而前往律师所属律所与所主任许律师商讨退费事宜,并限制了许律师的人身自由。许律师报警后,双方到重庆市某派出所进行调解,因调解不成,当事人阻止许律师离开派出所。重庆市律师协会在收到维权申请后,立即派员前往该派出所进行沟通。经反复协调,律师事务所将代理费退还当事人,当事人不再纠缠许律师。 | |
吉林省辽源市律师协会 | 吉林史律师在一起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被对方当事人家属温某殴打。辽源市律师协会收到维权申请后立即启动快速处置机制,赶赴事发的辽某法院了解情况,并及时将进展向市司法局汇报。该法院对此次事件的发生深表遗憾,保证一定加强安保,确保不再发生此类事件。目前,打人者温某因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 |
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 | 北京闵律师代理一项交通事故案件后,委托人对其进行无理投诉,在司法局驳回投诉请求后,该委托人长期在律师所属律师事务所采取吵闹、踢门、辱骂律师、阻拦当事人进入律所、踢伤律所主任律师等手段扰乱办公秩序,造成闵律师和律所无法正常工作、8个客户放弃委托、5名律师要求转所调离等恶劣影响。经海淀律协与当地公安局反映,侵权人已被行政拘留,其侵权行为得到制止,且在解除拘留后未再到律所干扰该所和闵律师的正常工作。 | |
立案(含申请等)权 | 辽鞍山市律师协会 | 辽宁张律师在办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遇到原告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而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经鞍山律协与该法院立案庭相关负责人沟通协调,目前已立案。 |
广东省深圳市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 | 广东刁律师前往上海市某法院立案时,被窗口工作人员告知因被告涉及多起诉讼,须经诉前财产保全或调解程序才可立案。刁律师表示当时不能实现诉前财产保全且当事人无调解意愿,但法院仍不予受理。深圳市律师协会受理维权申请后立即致函上海市律师协会请求予以协调。经协调,刁律师的案件已被该法院受理。 | |
山东省律师协会、威海市律师协会和四川省律师协会 | 四川杨律师在山东省威海市某法院为当事人申请变更财产保全时,该法院不予答复。山东省律师协会收到四川省律师协会关于请求协助维权的函后,立即安排威海市律师协会与该法院进行沟通。威海市律师协会在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后,向该法院的上级法院发函要求及时查明原因并反馈处置结果。经协调,法院已同意受理杨律师的变更财产保全申请。 | |
辽鞍山市律师协会 | 近日,在鞍山律师微信群里,有律师反映辽宁某法院立案窗口少、立案审核时间长等问题。鞍山市律师协会汇总问题后,前往该法院进行座谈,该法院院长在听取了律协反映的问题后,当即对立案庭提出两点要求:一是要按照立案登记制要求进行收案、立案;二是要端正服务态度,尤其是窗口人员,要有服务意识。法院将加紧出台相关注意事项,在法院的醒目场所张贴,方便律师立案。 | |
调查取证权 | 北京市丰台区律师协会、海淀区律师协会 | 北京张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前往北京某区法院调取相关案件民事判决书卷宗的全部材料时,窗口工作人员表示卷宗为两本卷,超出可复印页数,由律师选择需要复印的部分。张律师选择了“起诉状、撤诉申请、庭审笔录”,工作人员把复印的材料交给她后,张律师当时没有详细看复印的材料,出法院到车上翻看时发现没有证据部分,立即折回法院但工作人员已下班。后续张律师多日电话联系相关工作人员,均未能取得联系,遂又派人前往法院,要求把遗漏的证据材料复印,窗口人员答复称:查阅的卷宗超页,想再要其它材料,需由原出具调查令的法院法官携带工作证亲自来调取。经过丰台区律协、海淀区律协的沟通协调,法院答复律师可持原法院另行出具的调查令前往北京某区法院档案室调取该案卷的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调查令等相关手续材料在北京法院诉讼服务网调取电子案卷材料。 |
广东省深圳市律师协会 | 广东夏律师携带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补充材料通知书、律所调查函、民事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原件至深圳市某社区工作站调取被告的居住信息,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拒绝将相应信息打印并盖章。经深圳市律协沟通,夏律师在深圳市某网格管理办公室成功调取到被告的居住信息。 | |
湖北省律师协会 | 2018年,湖北省律师协会陆续接到市多名律师反映,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要求执业律师查询房产信息除出示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之外,还必须出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的《具结书》,否则不予提供房产查询信息。经充分调研,2019年1月,湖北省律协向市政协提交了《关于取消我市相关部门要求律师事务所为执业律师依法查询房产信息出具“具结书”的建议》,建议市房管局停止上述不当做法,尽快清理不合规的内部文件,保障律师合法调查取证。市房管局受理提案后经认真研究,在对提案的回复中载明:“取消律师提交‘具结书’的证明形式。” | |
湖北省襄阳市律师协会 | 湖北聂某、郭某两位律师带齐相关手续前往湖北省襄阳市某派出所,调取与其所代理离婚案件有关的报警记录时,被工作人员以“只能由法院前来调取”为由拒绝。襄阳市律师协会立即成立调查组,并多次派员前往该派出所所属公安分局进行沟通。经协调,两位律师已成功调取案件所需资料。 | |
北京市律师协会、西城区律师协会和四川省律师协会 | 四川张律师通过四川省律师协会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提出维权申请,反映其持相关法律文书,前往某证券公司调查某案件中涉及查封的某公司股权状态时,被该公司工作人员以“本单位只接受法院《调查令》,不接受律师查询”为由拒绝调查取证。北京市律师协会收到维权申请后,将该案交由侵权方所在地的西城区律师协会进行处理。经过西城区律协积极沟通协调,张律师成功查询到所需信息。 | |
福建省龙岩市律师协会、厦门市律师协 | 福建师作为陈某某再审案的代理人,在阅卷时发现该案原一、二审卷宗内所附证据与庭审时举质证的证据不符,故向福建省某法院申请调取原一、二审开庭庭审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进行核对,但被该案承办法官沈某拒绝。师就上述情况向该法院审监处反映,但相关人员以调取庭审同步录音录像会干涉法官独立办案,且需要承办法官同意为由拒绝。厦门市律师协会收到维权申请后立即启动快速处置机制,向事件发生地的龙岩市律师协会请求协助。经多次沟通,师已成功调取了所需的庭审材料。 | |
会见权 | 湖南省常德市律师协会 | 湖南肖某江、肖某清、宋某三位律师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分别多次前往湖南省某市看守所和两个县看守所会见涉嫌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民、佘某和胡某军时,看守所均以办案单位有禁见函为由拒绝律师会见。经常德律协与常德市公安局沟通协调,三位律师成功会见了犯罪嫌疑人。 |
福建省律师协会、福州市律师协会 | 福建林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其涉嫌诈骗罪的当事人芦某与另案在押犯陈某关起债权债务关系的陈述可能与事实不符,遂向福建省某监狱申请会见在押犯陈某并向其调查取证,但被监狱工作人员告知,律师会见另案在押犯需提供公、检、法等机关出具的律师调查令或允许律师会见在押犯的函件,因此拒绝了其会见申请。经福建省司法厅律公处请示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帮助协调后,林律师成功会见另案在押犯。 | |
河北省口市律师协会 | 河北毕律师前往口市某看守所申请会见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犯罪嫌疑人时,被告知该犯罪嫌疑人被办案机关登记为“不准律师会见”。口市律协受理维权申请后,及时与口市公安局某分局取得联系并发函说明情况,后根据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有关规定,将维权申请材料转交办案机关。经口律协与办案机关沟通协调,毕律师成功会见了犯罪嫌疑人。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律师协会、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 | 甘肃范某军、杨某彤两位律师前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某分局会见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时,被告知该案有同案犯未被拘留,律师不能会见。经过新疆律协与乌鲁木齐市政法委、市司法局、市律协共同协调,两位律师已被允许会见犯罪嫌疑人。 | |
安徽省律师协会、六安市律师协会 | 安徽律师杨某、实习律师贾某前往安徽省六安市某看守所办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手续时,实习律师贾某被看守所工作人员以实习律师无司法行政机关会见公函、不承认实习证效力为由拒绝进入会见室。安徽省律师协会立即联系六安市律师协会,要求其与该看守所进行沟通协调。经协调,实习律师贾某与指导老师一同会见了犯罪嫌疑人。 | |
福建省律师协会、莆田市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 | 上海汤律师前往福建省莆田市某公安局申请会见涉嫌“套路贷”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时,被以“案件涉黑、需侦办部门同意”为由限制会见。福建省律师协会收到上海市律师协会的请求协助函后立即批转莆田市律师协会,要求及时介入并协助维权;同时迅速将情况向福建省司法厅律公处和厅办公室作了汇报。经由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与福建省公安厅扫黑除恶办对接协调,汤律师成功会见了犯罪嫌疑人。 | |
广东省深圳市律师协会 | 广东钟律师多次前往广东省深圳市某看守所申请会见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嫌疑人胡某时,被看守所工作人员以“犯罪嫌疑人正被提审”为由拒绝。深圳市律师协会接到维权申请后,立即与该看守所进行沟通。经协调,钟律师已成功会见了犯罪嫌疑人。 | |
广东省广州市律师协会 | 广东郭律师前往湖南省衡阳市某看守所申请会见时,被看守所工作人员告知需要办案单位的才可会见,郭律师与办案单位沟通后被拒绝会见。广州市律师协会收到维权申请后,立刻与办案单位及看守所沟通。经协调,郭律师已成功会见犯罪嫌疑人。 | |
湖北省黄冈市律师协会 | 四川罗律师在办理当事人涉嫌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被湖北某看守所以涉案人数较多为由拒绝会见。黄冈市律师协会收到维权申请后立即与该看守所进行沟通。经协调,罗律师已成功会见。 | |
辽沈阳市律师协会 | 辽宁师在前往辽宁某看守所申请会见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朱某时,被看守所工作人员以在向办案机关反映、需等通知等理由,多次拖延,不安排会见。沈阳市律师协会收到维权申请后,与沈阳市公安局某支队进行多次沟通。经协调,师已成功会见。 | |
江苏省扬州市律师协会 | 湖南袁律师在8月初两次到江苏省某看守所要求会见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时,被看守所工作人员以该律师执业证上没有注明有效期,认为其今年没有经过考核等理由拒绝会见。江苏省扬州市律师协会核实确认袁律师2019年度为正常执业后,为袁律师出具了相关证明。经协调,袁律师已成功会见嫌疑人。 | |
广东省深圳市律师协会 | 广东郭律师在“粤省事”平台成功进行了会见预约,但前往广东省深圳市某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时被告知嫌疑人“正在提审”,当日等待未果未能会见,之后继续在平台进行预约时发现已无法预约会见。深圳市律协得知情况后,立即与深圳市预审监管支队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经协调,郭律师成功会见了犯罪嫌疑人。 | |
湖北省律师协会、仙桃市律师协会 | 山东马某、李某两位律师在办理某刑事案件时,被湖北省仙桃市某刑侦大队、某派出所以该案与犯罪嫌疑人妹夫的案件有关联为由拒绝会见。湖北省律师协会受理维权申请后,立即联系仙桃市律师协会,要求积极协调处理。仙桃市司法局、律师协会迅速与市监察委、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经过协调,仙桃市公安局表示律师可以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 | |
阅卷权 | 陕西省咸阳市律师协会、广东省深圳市律师协会 | 广东邵律师系邵某诉何某云、文某红民间借贷纠纷发回重审一案的代理律师,前往陕西省某法院调取该案案卷时,法院表示只允许邵律师复制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复制其他一审和二审案卷内容,邵律师表示无法完全了解案情、正常代理案件,故申请维权。深圳市律协立即与咸阳市律协沟通相关事宜。经咸阳市律协与该法院协调,邵律师已顺利阅卷。 |
广东省广州市律师协会 | 广东邱律师作为区某、吴某与陈某合伙协议纠纷发回重审案的代理人,在广东省某法院申请阅卷时,因书记员禁止对卷宗封面、目录进行拍照而与书记员产生意见分歧,书记员请示法官后收走案卷。次日,邱律师在沟通协调后进行重新阅卷,发现卷宗封面和目录均为空白,且缺少二审的材料。邱律师表示,书记员要求申请人先交书面申请才能阅卷、拒绝申请人对卷宗封面、目录进行拍照等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广州市律师协会收到维权申请后立即联系经办法官了解情况。经协调,邱律师已成功完成阅卷。 | |
保证书要求不合规 | 广东省深圳市律师协会 | 广东省深圳市律师协会接到律师反映,称深圳市某法院要求律师代委托人签署保证书,保证书中说明“我作为本案当事人,保证向法院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律师认为,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不同,不应代案件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经深圳市律协维权委与该法院有关部门充分沟通,法院意识到让律师签署保证书确有不妥,表示今后不会再让律师签署。 |
开庭通知时间不合规 | 广东省广州市律师协会 | 广东白律师在代理某执行案件时,因广东省某法院违反开庭前3日送达开庭通知的规定,使得白律师收到开庭通知的时间为开庭当日上午,没有合理时间准备应诉材料,当事人的举证权受到很大影响。深圳市律师协会收到维权申请后,立即联系白律师,让其当庭提出开庭通知送达时间违反规定的问题。经沟通,法院安排了第二次开庭。 |
协助调查不合规 | 河南省新乡市律师协会 | 河南刘律师在河南省漯河市某地代理一起涉嫌毒品犯罪的刑事辩护案件时,因该案与当地公安机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相关联,被漯河市某监察委办案人员要求协助调查。刘律师随即向其执业所在地新乡市律师协会申请帮助。新乡市律协研究认为,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有保密的义务。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因此,新乡市律协与监察委工作人员积极沟通,监察委工作人员未再坚持向刘律师调查取证,仅简单了解案件接收情况,未调取任何书面证词。 |
更改适用程序不合规 | 四川省律师协会、成都市律师协会、绵阳市律师协会 | 四川何律师在代理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的案件时,四川省某法院承办法官要求案件当事人与何律师解除委托关系并更改适用程序。成都市律师协会接到维权申请后,立即启动快速联动处置机制,与绵阳市律师协会取得联系,积极协调沟通承办法院,并将有关情况报送至四川省律师协会。经过省市律协的共同努力,该法院相关负责人来到成都向何律师道歉,并解释此案适用简易程序能够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法官的表达方式有欠妥当,经该负责人解释,何律师和法院就更改适用程序、解除委托关系达成了一致。 |
撤诉不合理 | 浙江省绍兴市律师协会、杭州市律师协会 | 浙江厉律师前往浙江省某法院参加庭审过程中,因交通拥堵等客观原因未能准时到庭,案件被法院按照撤诉处理。绍兴市律师协会收到维权申请后立即联系杭州市律师协会请求协助,并与杭州市律师协会一同前往该法院沟通此案。经协调,该法院表示该案可另行起诉,将尽快受理并转交业务庭办理。 |
扣押律师证 | 四川省律师协会、成都市律师协会 | 四川姚律师前往四川省某看守所会见嫌疑人时,被看守所工作人员以会见笔录内容不当为由扣押了律师证。经省、市律协协调,姚律师领回了自己的律师证。 |
延期开庭不合规、实习律师权利 | 安徽省阜阳市律师协会 | 江苏史律师及实习律师卢某、李某前往安徽省某法院办理某盗窃犯罪案件时,实习律师被拒绝出庭并且被告知案件被延期3天开庭。经阜阳律协积极协调,案件于当日下午成功开庭。 |
律所名誉权 | 广东省深圳市律师协会 | 广东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相关网络对其律师身份和执业经历过度报道,对其所在律所声誉及律师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该律师事务所向深圳市律协申请维权。深圳市律协接到维权申请后高度重视,立即核实有关情况。经核实,朱某被刑事拘留的主要原因系其参股管理的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催收。深圳市律协立即与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取得联系,并派员前往沟通协调,希望区别个人投资行为与律所行为。经过协调后,官方发布信息中区别了朱某的个人行为与律所行为,有效维护了律所声誉。 |
洗脱犯罪嫌疑 | 河南省新乡市律师协会 | 2019年3月,河南省新乡市律师协会接到新乡市某公安局发来的一封《情况说明》,反映河南郭律师在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中,未在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将案情告知嫌疑人。经调查后,4月10日,新乡市律协就《情况说明》向公安局作出书面回复,认为郭律师并无违法违规之处。案件已进入公诉阶段,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对案件证据情况非常熟悉,此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律师查阅案卷,律师为履行好辩护职责也有权向嫌疑人核实证据,所以嫌疑人对案件证据情况非常熟悉也属正常。新乡市律协据此未对郭律师进行处理。 |
二、典型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1、律师执业仍然存在较大地风险与障碍
上述典型案例明显反映出,我国律师执业仍然存在较多的风险与障碍。这些障碍与风险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诉讼对抗、利益冲突原因带来的人身安全威胁;二是司法机关懒政、怠政、滥政产生的程序性障碍;三是,客户售后纠纷及刑事牵连风险。
2、律协是一个非常有效的维权渠道
从律协公布的典型案例来看,律协对于律师维权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点我们常常有所忽视。如上述典型案例谈到的,律协对立案难、调查取证难问题的协助解决。从律师职业的特性及其中国法治体制的角色定位来看,律师仍属于弱势群体。对诉讼对方当事人来说,律师是手无寸铁的知识分子,没有国家机关安保措施与威慑力,易于遭到攻击;对懒政、怠政、滥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讲,律师是低一等的,可以任意揉捏的。因此依靠律师个人维权,难度必然很大。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的自律组织,以及与司法行政机关的紧密联系,可以与司法机关进行更有效地沟通,并且更有利于从制度层面解决问题,如某省律协可以就律师频繁投诉反映的某一类共性问题,与该省法院进行座谈,可能推动该省所有法院工作改进,具有突破个案维权的意义。
三、对律师维权的建议
1、加强对律师人身安全的制度保障,加大对律师人身伤害案件的惩戒力度
从本质上讲,律师也是法律共同体的成员,是国家的特殊“法律工作者”,担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使命,其身份像医生一样,具有很强的“公益”属性。纠纷矛盾比较大、当事人法律素质不高的场合,律师容易受到人身威胁,特别是办理离婚、群体性、刑事案件等,如果放任这种威胁,危害的将是我们每个个体的安全。如同近期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受到社会高度关注一样,律师的人身安全也应当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律师协会维权部门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调动社会舆论对律师人身安全的关注与同情,从立法上推进律师的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加大对律师人身伤害案件的惩戒力度。
2、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要加强人身安全防范意识,必要时采取预防措施
作为律师,要保持对律师执业人身安全威胁的敏感,代理敏感、高风险案件(如离婚、群体性、涉当地黑恶势力、刑事案件等)时,要做好人身安全预案,必要时,须雇佣专业的安全保卫人员随同。律师事务所也要加强相关方面的培训与保障等。
3、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要敢于维权、善于维权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要敢于维权,不要轻易对某些不公平的潜规则妥协,如立案难、调查取证难等,但是也要注意维权的方式方法,尽量避免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产生剧烈冲突,不要忽视了律协这个有效的沟通途径。
1、律师发现辩护意见应当以理服人,尊重法庭,尊重对方,不得讽刺、挖苦、谩骂、嘲笑他人,不得对公诉人进行人身攻击。
2、一审宣判后,辩护律师有权及时获得判决书。律师收到判决书后,要注意上诉期限,在上诉期间内应及时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和提出建议。
对一审判决有意见的,辩护律师不得强行主张上诉或者一味鼓动被告人上诉或替被告人做主进行上诉。辩护律师应当帮助被告人分析上诉的利弊,是否上诉由被告人决定。
3、二审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与二审法院取得联系,立即进行阅卷、会见被告人或者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且及时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或者提供新的证据。
4、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其他应当开庭事由的,应当要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但是,在二审法庭没有明确答复是否开庭审理之前,辩护律师宜及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或者新的证据,不宜被动地等候法庭的通知。
5、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主动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也可以协助其直接向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也不得为其提供财产担保。
6、律师担任自诉案件原告人代理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的,应当指导、协助委托人收集证据,开展调查取证,申请鉴定。
代理律师应当注意并告知委托人,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或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中途退庭,将导致自动撤诉的后果。
7、对于当事人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应按下列方式提交给办案机关:
(1)一般情况下应避免由律师直接去核实当事人自行收集的证据。
(2)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直接向办案机关提交。
(3)对于要求律师提交的,应由证据材料的提交人在证据材料上逐页签署系其提交,并签名、捺手印。并写出提交笔录。
8、对于辩护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触过程中发现其存有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罪行,建议按如下方式处理:
(1)可劝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司法机关自首或坦白交代,并告知自首或坦白交代的法律后果。
(2)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意向司法机关自首或坦白交代,继续隐瞒罪行,或者提出其他不合法、不合理要求,致律师无法正常履行职务的,律师可以按照《律师法》第32条的规定拒绝辩护。
(3)对些比较特殊的案件,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可能继续犯罪的,律师一旦知悉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就应及时通过律师协会等相关部门在尽量不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情况下进行协调处理。
(4)对于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应当立即检举揭发。
9、对于案件背景复杂或者双方利害冲突明显的案件(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聚众斗殴形成的故意伤案,劳动纠纷特别是“欠薪”引发的刑事案件,恶性的交通肇事案,医疗责任事故案等)及各种群体性的案件,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同时,一定要重视自身人身安全防范。
律师在从事上述案件的辩护或代理活动时,必须注意职业素养,避免挑起矛盾或激化矛盾,也避免各种可能引发冲突的过激或有歧义或可能导致对方敏感反应的言谈举止(包括法庭上的言论),以免人身安全受到损害(如遭到围攻、恐吓、辱骂、殴打等)。
10、律师在受理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时,应按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备案义务。
律师在依法执业过程中,如发生人身侵害或财产损失事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所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为提升青年律师的综合素质、办案技巧和执业水平,2022年4月28日下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刑事业务部(以下简称“刑事部”)与青年律师工作部(以下简称“青工部”)共同举办“青训营第二期 | 刑事技能·青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执业风险及防范”主题培训。
本所刑事部部长陈亮律师、秘书长余海亮律师,青工部部长川律师、副部长杨秋玉律师,以及婚姻家事部部长潇律师、副部长沈松娟律师等人出席本次活动。本次活动由陈亮律师担任主讲人,李静宏律师担任主持人。
陈亮律师作为刑事部部长,首先跟大家讲述了开展此次培训的重要性,只有明确办理刑事案件的执业风险并懂得如何防范,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才能够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紧接着,陈亮律师通过列举相关法条、分析典型案例、结合自身办案经历等方式,跟大家介绍了刑事律师的基本职业规范、律师在刑事案件各个阶段所容易触犯的风险点及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等内容。
他表示,希望通过这次培训,能对本所青年律师在刑事办案方面有所帮助,同时注重刑事执业水平的提升,将日常积累的知识灵活运用到具体办案过程中。
川律师作为青工部部长,对陈亮律师精彩的分享进行了总结和点评。他表示,陈亮律师分享的内容给在座各位青年律师带来了很大帮助,解答了大家日常工作中遇到的许多问题。
随后,川律师分别为陈亮律师和余海亮律师(第一期培训会主讲人)颁发感谢信,感谢两位律师的慷慨分享,让大家在工作之余学习到更多新的知识,受益匪浅。
最后,参与培训活动的各位律师就陈亮律师分享的内容展开了自由讨论,有几位律师根据自己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向陈亮律师提问,寻求解决办法。陈亮律师知无不言,以自身经历为例,逐一解答了各位律师的疑问,并建议各位青年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当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时,应当冷静分析处理,并积极跟的律师同行们共同探讨分析,寻求解决办法。
本次培训活动主题明确、内容详实、案例生动,获得了青年律师的众多好评。此类培训活动每个月均有开展,第三期青训营活动将于5月19日开展,大家纷纷表示期待下一期培训活动的到来。
今后,青工部将继续联合各业务部门,稳步、有序地开展青年律师主题培训活动,提升青年律师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努力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更多的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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