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3年的相关司法解释,2年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多次盗窃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都属于盗窃罪的特殊类型。
一、案情简介
1.2021年8月2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到南阳市宛城区门口,将被害人陈某的红色裕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车价值857元。
2.2021年8月2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到南阳市宛城区东万州烤鱼西边将被害人邓某的黑色立马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车价值1307元。
3.2021年8月2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南阳市宛城区车游乐场东边将被害人连某的蓝色七星豹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车价值95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1.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某、邓某、连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南阳市宛城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为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857元、被害人邓某人民币1307元、被害人连某人民币9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南阳刑事肖律师以案说法
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
盗窃罪,是指带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平和的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转移占有有两个环节组成:一是破坏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有该行为,就构成盗窃罪。二是建立自己对财物的占有。有该行为,盗窃罪就既遂了。转移占有的手段必须是平和手段。所谓平和手段,是指手段不能对人身具有暴力、胁迫的性质,有暴力、胁迫性质,罪行就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了。
多次盗窃的计算次数标准。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连续针对多个被害人实施盗窃,属于一次盗窃。例如,小王来到超市进行盗窃,连续盗窃了五位顾客的钱包,然后离开超市,属于一次盗窃。不要求每次盗窃行为都够上盗窃罪,更不要求每次盗窃行为都既遂。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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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3年的相关司法解释,2年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多次盗窃与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都属于盗窃罪的特殊类型。一、案情简介1.2021年8月21日19时30分许 时间:2023-05-31给你们科普一下湖北襄阳保康县刑事案子律师服务,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四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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