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刑事检察基础理论与实务研究立足刑事检察实践,坚持问题导向,研究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成果不断丰富,为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
深化刑事检察理论研究
助推刑事司法实践创新发展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做好刑事检察工作的根本遵循,是刑事检察理论研究的根本指引。2022年,刑事检察理论研究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自觉做到“从政治上看”,让刑事检察理论研究始终沿着正确道路前行、发展。
➤刑事检察理论研究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努力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研究成果;扎实推进实践基础上的中国特色刑事检察理论创新,努力答好中国之问、时代之问。
➤数字时代对刑事检察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要加强数字时代背景下刑事检察转型研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防范数字技术冲击刑事检察的潜在风险,让数字信息技术更好地服务于刑事检察实践。
2022年,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刑事检察基础理论与实务研究紧紧围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立足刑事检察实践,坚持问题导向,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成果不断丰富,为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
2022年刑事检察
理论研究主要情况
(一)关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正式确立一年多来,检察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一起共同努力,持续深化落实,取得积极成效,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与支持,引起学术界广泛关注,相关理论研究也走向深入。在政策内涵把握方面,有论者结合典型案例,分析少捕慎诉慎押的内涵,提出要坚持辩证思维、系统思维、科技思维等落实路径;有论者认为,慎诉要求刑事追诉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强化起诉必要性审查,充分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应转变检察办案理念,完善不起诉制度,构建并完善不起诉裁量权监督制约机制;还有论者提出,完善人身强制措施应恪守刑事司法基本原则,从技术到制度稳步推进,统筹协调各方关系。在统筹综合推进方面,有论者指出,要正确处理少捕慎诉慎押与认罪认罚从宽、检察主导与部门协作配合、司法自由裁量与有效监督制约、传统手段与监控方式创新、执法司法办案与社会支持配套的关系;有的研究以政策为背景,探讨犯罪治理策略的演进发展,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创新发展应着眼于社会治理,不断更新司法理念,理顺刑事政策与法律规定、侦诉、行刑、执行政策与接受监督等关系,加大轻罪治理制度供给。在强化政策落实方面,有论者指出,应从规范听证程序和听证内容,保障犯罪嫌疑人参与,明确公安机关证明责任等方面加强制度建构,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听证化改革在落实政策方面的作用;有论者认为,协商性司法与未决羁押适用互相影响,应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减少未决羁押适用方面的积极作用;还有论者通过解读《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提出构建检察官居中裁断,侦查机关、辩护律师充分参与的司法审查程序。在制度机制健全完善方面,有论者分析少捕慎诉慎押背景、价值及司法实践,提出转变办案理念与办案方式,调整考核与责任机制,完善逮捕羁押措施、刑事不起诉等举措。
(二)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2年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的第四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制度的研究热度不减,学术研究更加深入,相关研究更加聚焦如何破解影响制度成熟稳定运行难题。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方面,有论者建议:一要完善防御性的程序权利;二要完善救济性的程序权利,同时建议司法人员应当理性对待被追诉人行使这两项权利。在刑事值班律师制度运行方面,有论者提出,“实质性参与”应当是值班律师制度发展的方向,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有异议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有权拒绝签字;有论者建议,从市场规律和经济因素考量出发,将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路径从“政策推进型”模式转变为“行业内生型”模式;也有论者建议,为落实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必要对法律援助的实施程序、经费保障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进行系统完善。在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方面,有论者认为,可将被告人上诉分为“违约性上诉”和“救济性上诉”,前者是被告人借用上诉来寻求生效控辩合意预期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后者是被告人因一审裁判实体或程序错误而通过提出上诉寻求救济。随着制度的普遍适用,认罪认罚案件审理程序是否应当简化和简化到何种程度成为学术研究的一个新焦点。有论者认为,认罪认罚案件应注重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职务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样引发较多关注。有论者提出,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符合条件就应适用,符合从宽处罚条件就应从宽处罚。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适用该制度既要做到依法适用、应用尽用,又要审慎把握从宽幅度,提出量刑建议,同时注重先内后外,注重与监察机关的沟通。
(三)关于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建设权威高效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深化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建设。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下称侦监协作办公室)是落实侦监协作机制的重要平台和抓手,这项机制进一步密切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监督、配合、制约关系,通过现场监督、临场指导可以全方位、实质性加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力度和效果,有利于推动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推动重大案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化、法律化,依法做优刑事指控。在这方面,学者给予足够重视。多名研究者认为,应该依托侦监协作办公室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推进运用大数据深度赋能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数据隔阂”,实现数据双向交换、共享,提升智能化水平。有论者普遍认为,应当增强监督意识,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充分发挥侦监协作办公室的作用,强化侦查监督工作。
与此同时,近年来,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叠加推进,刑事诉讼监督发生新的变化,刑事诉讼监督方面研究也不断深入。有论者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检察机关更加注重对审前及审后的监督,同时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刚性被不断强化。有论者认为,检察机关履行主导责任与“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之间不但不存在冲突,反而会推动庭审实质化的实现。有学者对检察机关的刑事二审抗诉工作开展了实证研究,发现事实认定错误与法律适用错误是检察机关提起二审抗诉的主要理由,但实践中,不同检察机关就某一具体事项究竟属于哪一类错误有的存在认识分歧。
(四)关于涉案企业合规。有论者站在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提出将企业合规上升为国家战略,激励企业自主参与合规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论者从实质制裁理论角度,阐释了对涉案企业予以合规出罪的正当性。涉案企业合规是否适用于重罪案件,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合规不起诉适用于重罪案件会引发罪刑法定和责任主义危机;但也有论者认为,刑事合规兼具制裁和预防价值,应当从恢复和预防两个维度论证重罪案件适用合规的正当性。有不少论者关注到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二元执法结构给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带来的问题,需要重视解决。也有论者认为,行政监管是企业合规的基础和前提,合规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对企业适用行政激励和刑事激励、专业性技术证据的判定以及前置性行政法规的援引,均必须依赖专业行政监管。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深入推进,更多的研究聚焦该项改革的法律供给,就新增和完善立法开展可行性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有论者建议,增加单位累犯和单位缓刑制度,为审判和执行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提供规范基础。
(五)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党和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责任。有论者指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必须坚持的工作理念,是深入推进诉源治理的“活的灵魂”。有论者认为,落实该原则应当在国家亲权理论的指引下将刑罚个别化原则、非司法化原则和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于制度设计中,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还有论者建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应当明确其基础理念并强化规则体系建设,同时还要注重协调特殊规则之间的冲突以及注意控制司法权力的行使。
此外,刑事检察研究还围绕一些重大案件、重点罪名产生了不少理论成果。比如,针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设置,有论者认为,借助法益衡量理论与权利侵犯说,收买行为与拐卖行为构成对向犯,根据量刑均衡需适度审慎提高收买方的法定刑。又比如,针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在实体出罪层面,有论者建议对特殊案件中是否存在抽象危险进行印证式判断;在程序出罪层面,论者多建议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条款,有论者提出建议以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至200mg/100ml为阈值区分定罪免刑与定罪判刑(包括缓刑)。
2022年刑事检察
理论研究主要特点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做好刑事检察工作的根本遵循,是刑事检察理论研究的根本指引。2022年,刑事检察理论研究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自觉做到“从政治上看”,让刑事检察理论研究始终沿着正确道路前行、发展。
(一)坚持人民性。刑事检察直接关系公民人身、财产乃至生命健康权益,必须站稳人民立场。刑事检察理论研究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努力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研究成果。有论者分析,最高检以“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可以指导司法办案更好把握人格权刑事保护的政策及法律适用,发挥个案对社会行为的示范、引领作用。有论者认为,与国外相比,在我国,故意伤害罪成立范围较窄,应当适当扩大范围以回应公民对于刑法保护个人身体法益的期待。有论者指出,身体检查是测试“刑事诉讼法作为应用宪法”的“试金石”,为有效保护身体权,应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设置身体检查制度。
(二)注重创新性。刑事检察理论研究扎实推进实践基础上的中国特色刑事检察理论创新,努力答好中国之问、时代之问。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型犯罪增加,传统犯罪呈现新特点,刑事检察理论研究高度关注犯罪新情况、新问题。有论者指出,传统的罪刑规范适用于网络犯罪呈现出碎片化局面,对网络犯罪应当坚持生态治理的刑事对策,完善网络刑法体系,做到罪名完备、实体与程序融合、法律与技术融通,实现网络犯罪刑事治理的体系化。刑事立法的活跃化也需要刑事司法予以积极回应,有论者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实务中出现大量轻罪,轻罪治理的核心在于形塑“严而不厉”的罪刑体系,现阶段重点是在司法层面由检察机关采取缓起诉与量刑建议等措施。数字时代刑事司法面临新的挑战,如何让数字信息技术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是当前必须解决的新课题。有论者立足检察大数据战略,指出法律监督数字化智能化的重点在于“技术治理”的工具赋能、代码规制的监督样态及强化算法模型应用监督等方面,应建设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建构法律监督算法模型,探索智能辅助“深度学习”机制,推动数字检察法律制度体系双层建构,助推数字化转型的规则之治。
(三)彰显实践性。刑事检察理论研究伴刑事司法而行,循司法实践而进,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坚持强化问题意识,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危险驾驶罪成为发案数位列第一的罪名,大量人员被贴上罪犯标签,附随后果及影响引起关注。有论者基于刑事一体化理念,提出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体系化治理,司法上准确定罪、合理量刑,立法上提高入罪门槛,建立配套制度,还要加强犯罪的情境预防。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标志着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进入全面依法开展的新阶段。有论者指出,准确理解、适用该法,应注重特殊羁押与执行规则、减刑与假释规则的适用。在财产处置层面,应注重财产查询与紧急措施规则、合法财产处置规则、涉案财产审查和处置规则的适用。在特殊人员保护方面,应注重前置保护规则、证人保护规则、参照保护规则的适用。
(四)突出系统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刑事检察理论研究紧紧围绕落实《意见》要求,不断强化系统观念、系统思维和系统研究。有论者指出,要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立体化构筑法律监督制度体系,推动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有论者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论以创新性为统领、以人民性为根本、以科学性为内涵、以实践性为导向,必将在深化司法改革、建设法治中国的道路上发挥指引作用。有论者指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遵循“科学、民主、文明”规律,坚持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以人为本”哲学理论,肯定程序的独立价值,推动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构造转型。
2023年刑事检察
理论研究展望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刑事检察理论研究要立足新时代推动刑事司法现代化建设,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扎根中国法治实践深耕细研,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围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等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重要部署,为深化刑事法律监督、提升司法办案质效提供更多理论成果。重点在以下四个方面取得突破:
(一)加强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研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宽严相济,支撑和指导在刑事司法中全面准确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从检察司法理念上升为刑事司法政策,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是司法履职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具体体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对促进社会和谐、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强对政策内涵外延的研究,有力指导司法实践,避免只宽不严和只严不宽两种极端,尤其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全面准确分析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切实做到区分情形、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要加强政策落实配套体系研究,包括对社会危险性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羁押听证制度等开展专题研究。对完善取保候审保证方式、科学设置径行逮捕条件、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捕诉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化及非羁押人员电子化、大数据监管等方面开展立法研究。
(二)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熟定型,构建中国特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体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入全面稳定适用阶段,促进社会治理成效明显,制度规范体系初步形成,综合带动效应显现,刑事诉讼理念、诉讼结构、诉讼模式发生重大变革,检察主导责任也得到强化。接下来,需要继续深化制度适用,促进中国特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熟定型,进而完善中国特色犯罪治理模式,推动刑事诉讼模式向着更加符合司法规律、更加有利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转型。要加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机制研究,探索构建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机制,科学把握法律政策宣讲、转化引导的方式方法,确保被追诉人自愿、理智作出选择。针对实践中协商不充分问题,探索完善控辩量刑协商机制,加强与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沟通。针对律师辩护不足、法律帮助不到位的问题,构建多元化法律援助机制,积极推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探索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法律援助和值班律师工作。加强对制度适用配套机制的研究,重点关注认罪认罚跨档减刑、被告人反悔上诉抗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单位犯罪合规不起诉等实务问题,以理论创新引领立法、司法解释完善,提升制度适用科学性、规范性。
(三)加强对刑事诉讼监督的研究,以依法能动履职推动加强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应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写入党的二十大报告为契机,深入研究以刑事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刑事检察监督相关理论、制度,促进司法公正。要加强对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司法适用研究,在充分尊重侦查规律、起诉标准、监督需要的基础上,探索更多以协商、合作、配合的方式开展诉讼活动、履行监督职责、落实监督效果,通过全面履行侦监职责,推动刑事司法规范公正高效发展。要加强对“侦监协作”“信息共享”机制的研究,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强化对司法活动的制约监督的部署要求。要加强对侦监协作办公室、两法衔接平台、侦监平台应用的研究,推进侦监协作办公室规范化、实质化、长效化运行。要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研究,关注法院在证据采信、证明标准、法律适用、刑罚裁量等方面的意见,研究提升出庭公诉充分阐明控方主张的能力,全力维护司法公正。
(四)加强对中国式刑事检察现代化的研究,以刑事检察现代化促进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各领域现代化的有机统一,其中必然包含法治现代化、司法现代化,刑事检察现代化是刑事司法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对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研究,深入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庭审模式带来的变化,积极推动庭审实质化转型升级,对认罪认罚案件健全自愿性审查机制,对于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认罪认罚案件,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要加强对协作式司法研究,调整和适应新型诉辩关系,适应辩护理念从“对抗”的单一思维到“对抗或者合作”的双重思维、辩护重心从庭审阶段前移到审前阶段的转变,推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协作司法新模式。加强对检察机关主导责任的研究,充分发挥审前把关和分流作用,使能动司法成为检察履职新常态。数字时代给刑事检察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设计还不能适应数字时代高科技的发展。要加强数字时代背景下刑事检察转型研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防范数字技术冲击刑事检察的潜在风险,让数字信息技术更好地服务于刑事检察实践。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
文章详见《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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