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底,我国首次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央决定从2000年12月到2001年10月,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一场打黑除恶专项斗争。2001年4月,中央在召开的社会治安工作会议上,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时间延长到2003年4月,并且将其并入为期两年的“严打”整治斗争。2006年2月,中央政法委部署了全国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在中央成立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并设立全国“打黑办”,这项工作已成日常化、常态化。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变化,黑恶势力逐渐趋于隐蔽,从帮派化向公司化、企业化等表象合法的形式转变,组织头目也转向“幕后”;从“暴力”转向“软暴力”,黑恶势力公开打斗等“硬暴力”方式明显减少,暴力化特征弱化,多使用“软暴力”和“非暴力”,采取“能吓不骂、能骂不打、能打不伤”的招数,用言语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逃避打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2018年1月11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统一执法思想,提高执法效能,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村霸”宗族恶势力、“保护伞”以及“软暴力”等犯罪,并制定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依法认定和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惩处恶势力犯罪、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保护伞”、依法处置涉案财产等作了明确规定。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理解与认定。根据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作了条文的规定。总之,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组织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部结构紧密,人员数量较多,组织者、领导者比较明确,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由组织松散的犯罪团伙、集团发展而来的,其人员分工明确,骨干分子固定,有一定的等级,有的还带有封建行帮色彩。2、经济性。目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大多以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极少向政治领域渗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该组织在形成之初,通过抢劫、盗窃、走私、贩毒、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手段聚集大量钱财,并用这些非法钱财购买枪支、刀具、通讯及交通工具,用于犯罪活动。在其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也主要是采取分割地盘,控制行业等方式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是该组织犯罪活动的最常见方式之一;欺行霸市、强拿硬要,可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又一“谋生”手段;从事走私业、色情业、赌博业、“放水”业(即发放高利贷)等不法活动,涉足多种非法行业。其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形成一定的势力范围。在其势力范围内横行霸道,不让其他的黑势力涉足自己的地盘。3、腐蚀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公共权力有极强的腐蚀性,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维护其存在发展的环境,往往有计划地争取获得公共权力的保护。特别是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初期,犯罪组织各方面的能力均不成气候,如得不到公共权力机构中的某些腐败分子的保护是很难发展壮大的。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使用金钱收买、物质引诱、美色勾引等各种非法手段,使某些抵抗力弱的公共权力官员得到“好处”成为帮凶,充当其“保护伞”,甚至通风报信或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一旦黑社会性质组织从初期进入成熟期,庞大的关系网及其人力、物力、财力使其更有能力拉扰各级腐败官员。从目前各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情况看,大多与公共权力机构中的某些官员相勾结,甚至有些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本身就在政府、司法机关担任重要职务。4、非法控制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并不是单纯地为了实施犯罪行为,其之所以实施犯罪是为了实现对社会的非法控制目的,以求在控制社会后能够更好地实施犯罪。所以,在实施犯罪和控制社会上,具有较强的互动性。众所周知,一国政府成立后对社会的控制具有合法性,黑社会性质组织企图实现对社会的控制与政府对社会的合法控制相对抗,并削弱合法的政府控制。
本次扫黑除恶,有规格高、范围广、含义深的特点。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作出重要指示,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通知,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等部门参与,从过去的10多个部门增加到了近30个部门,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全方位总动员,这样的重视程度、规格足见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重要,确属前所未有。由打黑除恶改为扫黑除恶虽然一字之别,但意义有重大变化。打的对象局限于点、力度大、面积小、短促而剧烈,也常常显得被动,总是等到问题累积到一定严重程度才出手打击。而扫黑除恶,重在一个扫字,面大范围广,就像有一把强大的“扫帚”显得更加主动,譬如扫地,譬如春节前夕家家户户的大扫除,各个单位的大扫除,扫除的对象是面,范围更广、面积更大、更彻底,从地面扫起,扫到每个犄角旮旯;频度更加经常,从早到晚扫、天天扫、日日扫、年年扫;扫除的力度更加绵长,清理得也更加深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治理手段,形成强大合力,力求扫出清平世界,朗朗乾坤,从而有效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十九大精神,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扫除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以及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特别是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从而服务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致力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恶势力。
该次扫黑除恶重点突出,重点打击的行业和领域包括: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教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救灾扶贫优扶、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竟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恶势力;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以及“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非法高利放贷,构建非法高利放贷平台,成立所谓贷款公司,延伸黑恶势力犯罪,如“校园贷、裸贷、套路贷”等,然后进行“软暴力”催债,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同时,坚决深挖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该次专项斗争特色鲜明,首先是将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结合起来;二是将扫黑除恶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从基层特别是农村扫起,边扫边治边建,重点关注国家治理体系的神经末梢、政权组织的边缘、社会治理最为薄弱的地区、与普通大众距离最近的地方,重点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达到标本兼治,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三是将扫黑除恶与强化行政执法机关的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加大严格执法力度,坚决打掉“保护伞”,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空间和领域;四是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除了打击黑恶势力本身,还要打击基层的腐败,查处“微腐败”,坚决打掉黑恶势力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让黑恶势力无生存空间,无藏身之处。五是将严惩与依法结合起来,在严惩黑恶势力的同时,要严格依法办案,严格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实体、程序规定;严格按照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及指导意见办理案件;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要宽严相济,轻重有别、该宽则宽、该严则严;严禁刑讯逼供、非法取证;防止冤假错案,防止打黑沦为“黑打”,防止为片面追求打击成效而下达办理打黑除恶案件的指标。
正确处理四个方面的关系,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人民法院审理涉黑涉恶案件要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贯彻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人权保障等法律原则和司法理念,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一是正确把握“打早打小”和“打准打实”的关系。“打早打小”是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惩治策略,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黑恶势力”团伙及早打击,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对不构成犯罪的恶势力违法活动,要善于适用治安、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进行打击处理,严防其坐大成势。“打准打实”则是审判原则,要求审判时认真查明事实,严格区分违法与犯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一罪与数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认真审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诸特征,准确评价涉黑犯罪的社会危害,准确定罪量刑。只有打得准,才能有效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只有打得实,才能最大限度的体现惩治力度。“打早打小”和“打准打实”是分别从惩治策略、审判原则的角度对扫黑除恶工作提出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于二者关系的理解不能简单化,片面化,要严格坚持依法办案原则,坚持以证据为依据,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犯罪,既不任意降格处理,又不人为拔高。二是高度重视扫黑除恶过程中的产权保护问题,因为黑恶势力无一例外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且大多数与公司企业等经济组织或新兴网络业态相关联,为此严格遵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依法处置黑恶势力犯罪的涉案财产。三是处理好扫黑除恶与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关系,依法保障涉黑涉恶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特别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力争律师辩护全覆盖,从而确保涉黑涉恶案件办理质量。四是处理好法律和政策的关系,明确政策界限,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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