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刑事律师笔录,立案前的询问笔录能作为证据吗】,以下3个关于【刑事律师笔录,立案前的询问笔录能作为证据吗】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会找到违法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核实有关事实,此时形成的是询问笔录,形成时间是刑事立案之前。如果构成刑事立案条件,公安机关会将治安案件升格为刑事案件。这时,违法嫌疑人的询问笔录,会被认为是比较客观真实的口供附卷。但疑问来了,刑事立案前的询问笔录,能不能做为证据使用?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五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于2011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亦有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检察院审查,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行政执法部门制作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重新收集、制作。”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行政机关收集的言词性证据不能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首先,从权力来源上看,在刑事立案前,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做的询问笔录是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对行政相对人所做的取证,办案人员行使的是行政执法权而非司法权,其身份为行政执法人员而非司法工作人员。
其次,从证据材料的形式来看,询问笔录,虽然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在距离案发最近的时间作出的陈述,但其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的形式,不是讯问笔录,不属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依法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再次,在取证程序上,刑事证据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执法规范、检察机关执法规范等相关规定进行,且应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例如,公安机关在搜集犯罪嫌疑人供述时,办案人员首先应当告知了犯罪嫌疑人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
“我们是某某公安局的民警(出示工作证件)、现依法向你讯问有关问题。在讯问过程中,你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拒绝回答的权力,同时你有权为自己作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但辩解必须实事求是地进行,否则你将承担对你不利的法律后果,听明白了吗?”
而立案前的询问笔录,搜集过程没有严格按照刑事诉讼取证程序规定进行,未告知犯罪嫌疑人相关诉讼权利和从宽处理、认罪认罚等相关法律规定,该份笔录应当被排除,不得直接当做刑事证据使用。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公安机关既是行政执法主体,也是刑事侦查主体,其主体身份与职能具有双重性,但行政执法权与刑事侦查权性质不同,规范与要求各不相同,行使权力的法律后果也大相径庭,不能由于执法主体的同一性而无视法律规定,无视客观情况,使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办理过程混同。在立案前的询问笔录,不属于刑事证据,如果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之后认为有必要将之当作刑事证据使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重新收集、制作。
作者:张一鸣律师
询问头
问:我们是××的民警(出示人民警察证),现依法向你询问有关问题。你要如实回答,诬告或者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明白了吗?
答:我听明白了。
问:(刑事案件第一次询问被害人)现向你宣读《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向当事人宣读《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交当事人),你对你的权利和义务清楚吗?
答:我听清楚了,并收到了告知书。
问:(刑事案件第一次询问证人)现向你宣读《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向当事人宣读《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并将《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交当事人),你对你的权利和义务清楚吗?
答:我听清楚了,并收到了告知书。
问:你的个人基本情况?
问:你的个人简历?
问:你的家庭情况?
问:(刑事案件未成年证人或受害人)因你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你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知道吗?
问:根据法律规定,我们请通晓手语的人××到场,请他提供帮助,你明白了吗 (通过手语)?
问:根据法律规定,我们请×担任翻译人员,你明白了吗(通过翻译)?
问: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和强制 戒毒?
答:我曾经×。
问:你以前有无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
问:你是否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答:我是×。
问:你有无参加何种组织或社会团体,有无何职务?
答:没有。
问:你是否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
答:没有。
答:我有×。
问:你有权申请有关办案人员回避,你是否申请?
答:不申请。
问:是否需要聘请律师?
答:不需要聘请律师。
答:需要。
02
结束语
问:你还有什么需要补充说明的吗?
答:没有。
问:对你反映的情况我们会进一步查证的,这是报警回执单,你收好。
答:好的,我知道了。
问:民警对你的讯(询)问是否有侵犯你的权利或对你有不文明的言行?
答:没有。
问:你是否有阅读能力?
问:以上笔录请你仔细阅看。如果记录有误请指出来,我们即给予更正。请你确认记录无误后再在笔录上逐页签名。
答:好的。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
问:以上笔录我们将按原文念给你听。如果记录有误请你指出来,我们即给予更正。请你确认记录无误后再在笔录上逐页签名。
答:好的。以上笔录给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
03
谈话记录
问:我们是××的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件),现依法向你询问了解×案的有关问题,请你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你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
问:你要如实回答提问,陈述事实,诬告或者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明白吗?
答:我听明白了,我会如实回答的。
问:你的个人情况?
问:你与×××是否认识,有无何种关系?
答:我不认识×××。
答:我与×××会认识,我们是朋友关系。
问:你把当时的情况详细地说一遍。
问:请你把知道的情况如实反映?
04
刑事被害人、证人
问:我们是××的民警(出示工作证件),现依法向你询问有关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你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 的,要负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答:我听明白了。
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将《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给你阅读,你如果不识字,我们可以给你宣读,你对你的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答:我可以看。(看完《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我看清楚了,并收到了告知书。
答:(向当事人宣读《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我听清楚了,并收到了告知书。
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将《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给你阅读,你如果不识字,我们可以给你宣读,你对你的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答:我可以看。(看完《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我看清楚了,并收到了告知书。
答:(向当事人宣读《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我听清楚了,并收到了告知书。
问:根据法律规定,我们请通晓手语的人××到场,请他提供帮助,你明白了吗(通过手语)?
答:通过手语我明白了。
问:根据法律规定,我们请×担任翻译人员,你明白了吗(通过翻译)?
答:通过翻译我明白了。
问:你的个人基本情况?
问:你的个人简历?
问:你的家庭情况?
问:因你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九十条之规定,询问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你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请问如何联系你的法定代理人?
答:我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现无法到场。
答:我的×已经到场。
问: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和强制戒毒?
答:我曾经×。
问:你是否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答:我是×。
问:你有无参加何种组织或社会团体,有无何职务?
答:没有。
问:你有权申请有关办案人员回避,你是否申请?
答:不申请。
问:你今天来××有什么事吗?
问:你今天来××有什么情况要向我们提供吗?
问:你与×××是否认识,有无何种关系?
答:我不认识×××。
答:我与×××会认识,我们是朋友关系。
问:你当时是否在场看到或了解有关情况?
答:我当时在场看见了事情的经过。
问:你当时所处位置与案发现场距离有多远,光线情况如何?
答:我当时就在边上,距离不过是二三米远,视线很好。
问:你把当时的情况详细地说一遍。
问:请你把知道的情况如实地讲述一遍。
本文由胡云律师团队编辑整理(胡云: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二十年,长期专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及代理。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辩护及代理)
做好案件笔录的八个要素
案件笔录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执法质量,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环节。要做好笔录应遵循以下八方面要素:
一、程序合法
1、时间合法。时间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1)超时。刑诉法规定一次讯问不能超过24小时。造成超时的一般不大会有。但有的一不注意也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那些需要连续审的案件,上一次笔录没有结了,第二次接着审时,时间跨度就会超时。因此,作笔录的人要注意这个问题,每次笔录当场了结,第二次重新写。
2)同一时间同一人做多份笔录。在几次法制检查时均出现这样的情况,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的原因是作笔录的人没有及时填写起始和结束时间,没有及时要讯问(询问)人签字,后面整理案卷时,没有认真核对,就写上了时间(主要是结束时间)或叫人签上讯问(询问)人,以至出现同一时间同一人做多份笔录情况。
3)笔录做在发案前。原因是作笔录人的记错了日期,比如把今天当成昨天等。
2、地点合法。地点不合法,主要有:把传唤、传讯的人传唤、传讯到其户籍所在地以外县(市)的地方作笔录。在没有签发询问通知书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做询问笔录等。
3、告知到位:告知问题目前基本已解决了,现有的笔录头已把告知的内容写在里面,关键是我们调查取证时要带全各种笔录头,同时要把需告知内容宣读给对方听。
4、做笔录的主体合法。以前会出现做笔录的主体不合法情况,现在基本上没有出现。主要是让没有执法权的人,比如让职工、协警、大专院校的实习生以及刚入警没有经过培训没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作笔录。
5、核对规范。笔录核对一定要规范,要细心认真,要逐字逐名的核对,要把笔录中语句不通的、有错别字地方,逐一找出加以纠正。最后要对方写上上级要求的规范词句即:“上述笔录我已看过(读给我听过),与我讲的相符”
6、被做笔录对象身份清楚。制作笔录时要问清被制作笔录人的户籍地,常住地,工作单位(服务场所),身份证号码等,也就是说笔头上要填写的地方,要尽量填写完整。但是有一个问题是容易被忽视的,特别是证人,要问清与当事人的关系,如有无亲属关系、同事关系等,这里会牵涉到证词的真实性、可靠性及证词的证明力大小的问题。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是要引起注意的。
二、内容完整
1、五要素齐全(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结果)。有的人作笔录时过程等都写的很清楚。但是对时间、地点、人物、结果却写的不全。有的人一开始就去写过程,在过程写好之后,没有反回去问一下事情发生的时间或地点等。这五要素如果不注意也是很容易写不完整的,影响笔录有实效性。
2、中心重点要明确。中心突出、重点明确,是一份笔录有无证明力的重要指数。有的记录抓不住重点胡子眉毛一把抓。有的该记的不记,不该记的倒记了不少。这样的笔录就不是一份好笔录。
每一类案件,调查取证内容都有其自己的重点,我们要向对方了解什么?要对方证明什么?不同人其内容更是不一样的。如果我们没有把要调查取证重点记清楚,笔录也就随之失去了意义。
没有抓住重点,主要是办案人事前对全案没有一个全面了解,心中无数形成的,我们除了突发性案件之外,一般的调查取证,我们事先尽量制作一个调查取证提纲。有了调查取证提纲,按照调查取证提纲去做,调查回来材料内容就全面一些,重点也会更突出。
3、重点内容、重要情节有必要重复。作笔录时在大概情况写好后,要再回过去,要对方对已讲过的某些问题、某些情节再祥细讲一遍,我们也再记一遍。重复记录好处有以一下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反映出某一问题、某一情节的真实性、可靠性,提高材料的证明力。二是不给对方反供留有退路。
4、有些重要内容和细节要记的穷尽。内容记一半,记不全的毛病常有人犯。有的笔录对有的事情重点和要点已经提到了,你稍稍再(追问一下)记一下事情就清楚了,他就没有追问下去,没有下文了。
比如一个投毒案件,对方讲到药是投在一只茶杯里,那么这个茶杯是怎样的茶杯?是什么材料的茶杯,茶杯的大小,式样,有无花纹等等就没有去追问或者追问不穷尽,这样的笔录只能算是半成品。
我们在问时,有的问题要展开来问,多问几为什么是这样的?为什么不是这样的?尽量做到问题问穷尽,记录记穷尽。
5、注意细节,细节记到位。我们在办案时要注意某些细节,特别是那些非作案不能讲的细节。
对这那非作案不能讲的问题和细节,要祥细问、祥细的记。在一个案件中,有时细节能很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甚至是认定一起案件和否定一起案件的重要依据。
比如我局以前办一个爆炸案,起诉后由于案犯反供,公、检、法讨论此案时,公安提出一个细节,就是案犯交待当时他把爆炸物放在离某一个物体多少远的地方,这一距离与现场情况是相吻合的。讨论时我们认为,这一细节是非作案不能讲的。
因此,提出案犯的反供不能成立。后来检察、法院采信这一细节。又如以前一个嫖娼案,男的是一名干部,男的把一妇女带回自己的睡房嫖宿,对这一事男的始终不承认。
女的在交待时有这样一细节,就是那女的卖淫后,离开时觉得头发乱,曾在男的睡间梳装台上梳装打妆过,她把梳装台摆放位置和梳装台上物品等都讲得很具体。
办案人员提出要到男的家去核对,女的讲的是否属实,此时那个男的就不再坚持了,承认与这个女嫖过。从这个例子看,女的能讲清那男人睡房物品的摆设,如果这个女的没有去过那里是不能讲的,这是一个十分关键的细节。
我们办案时要尽量挖掘象这种的细节。细节包括的内容有很多,大的有环境、时间、方位、天气,小的物品的颜色、大小、长短、附着物、当事人心态等等。
这里讲讲当事人心态,当事人当时心态对有些案件的认定是十分重要。特别在认定是故意还是过失,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等,当事人当时心态往往能反映出案件本质。
我们前面有一案子,在认定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时产生意见分岐,后来是其中一个细节解决了意见分岐,就是行凶人用刀捅被害人一刀后,被害人跑出去几步摔倒在地上,行凶人没有追出去继续行凶这一细节,如果行凶人有意要杀死对方的,他完全有机会再上行凶,而他没有去继续行凶,从这情节可以说明他当时心态是出于伤害的故意。
在办案时当事人的心态也是最容易被忽视地方,我们一定要通过行为人的某些举止、对话等细节,把当事的内心反映表现出来。
三、用语要得当
在记录中如何使用语言,不仅能看出一个侦查员的文字修养,而且也能反映出其业务能力和记录的技巧。记录中,用语有时要反复的推敲,不能认为差不多就可以。往往一句话、一个词就反映出案件要点和本质,一个用语、用词不当有时也往往给整个案件带来负面的影响。问话也一样,稍不注意就成了指供或者是诱供。
四、表述要准确到位
有些笔录中词不达意,表述含糊,不能正确反映情况,甚至产生岐意。这种现象我们常常会发生,影响了案件的质量。有时一字位置之差,意义却相差很大。这样的例子不少,我们制作笔录和制作法律文书时,一定要做到表达准确。
五、记录要客观
记录要客观这是最起码的要求,因此,我们在办案制作笔录时不能掺入办案人主观意识,要真实、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所讲的真实意识。
制作笔录时,有利于证实案件的内容与不利于证实案件的内容均要记清楚,不能只记有利于证实案件内容而不去记或少记不利于证实案件的内容,否则反映出来的事就不客观。
制作笔录时有的不一定照原话记录,把对方所讲的内容概起来写也是可以,前提是不偏离当事人所讲的原意。
但是,我们要尽量做到原话原记,有的只有原话才能反映出当时的情况或者事情的本质。特别是有些土话、方言,如果不照原话记很难反映出原意。如果改为通用的普通话,意义就差了很多。
六、注意笔录的关联性
笔录的关联主要有两方面的情况,一是这次笔录与以前所取的材料要互相衔接、互相印证。
我们在去调查取证前要尽量了解已取的材料的内容,做到心中有数。提问或记录时,要处处注意与以前所取的材料,需要衔接、印证的地方,及时做好衔接和印证。
二是本次材料中的前后要互相衔接、互相印证。笔录的内容之间通过互相衔接、互相印证,才能形成证据链。
七、笔录结构要合理
有的一遍笔录从开始到结尾只有二三个问答就完了。
有的几页纸一个问和答都没有,看上去很不舒服,看材料的人也很吃力,这样的笔录其内容也肯定不会祥细。产生这种情况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有的人笔录做的少,做笔录时不去多问,一味让当事人自己去阐述,这样问和答就少了。
另一方面是案件过程很连贯,难插进问和答。比如打架、伤害案件,其过程是很连贯的,打架时行为一个接着一个,当事人连着讲的,你想插进问和答确实比较难。
碰到这样的情况要插进问话一般做法是:在写完一个完整的情节后,采用一句话过度,比如:“问:你接下去讲,”、“问:你下面的情况,接下去讲”。
这样即插进问话,对方讲的过程也还是连贯的。加进几个问和答后,这样笔录就会好看很多,记录也会祥细的多。
如果我们能养成良好的办案习惯,详细的询问和制作笔录,这样办起案件来应该是得心应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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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笔录,立案前的询问笔录能作为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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