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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清远周边刑事官司律师收费标准,非法采矿罪怎么量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赵小焕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9 17:17:10

非法采矿罪与非罪的裁判规则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

生活中大家经常会戏言 “家里有矿”,但你家的“矿”合法吗?对于矿产资源的开采国家规定的可是很严,没有许可证不可以,擅自采国家的矿不可以,采保护性矿更是不可以;其次,你以为的“矿”,只有“煤老板”手中的煤?中石油、中石化的油?那你还是格局小了,我国地大物博,矿产资源很是丰富多样,煤、天然气、花岗岩、铝矿、粘土、地下水、砂石都是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细则所附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将矿产资源分为四类: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

下次再说“我家有矿”可要谨慎呢,毕竟矿不是每个人都能采。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开产矿产主要包括:

一、能源矿产

(一)煤

李源非法采矿案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21)内0627刑初348号]

2021年5月11日、5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源雇佣郭某驾驶其单位装载机,两次进入汇能煤化工园区集中连片治理项目中属于内蒙古振东化工有限公司治理的三号采区(属于国家规划矿区)开采原煤,共非法采煤151.07吨。经内蒙古圣圆能源集团春华利恒煤质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上述煤质检验鉴定,该煤炭的高位发热量为6169卡/千克,低位发热量为4804卡/千克。经伊金霍洛旗价格服务中心认定,非法开采的原煤价格为人民币483元/吨。综上,被告人李源非法开采原煤价值共计人民币72966.81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源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非法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二、金属矿产

(一)铅锌多金属矿

陈运祥、陈国权等非法采矿案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粤18刑终100号]

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昱成矿业有限公司寨岗镇坪头岭采矿权包括一工区、二工区、三工区3个开采区域。被告人陈运祥是一工区的实际经营者,被告人罗丽彪是一工区的采矿工程师。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陈运祥安排被告人罗丽彪设计方案,陈国权按照方案安排工人将一工区的排水窿扩大再贯穿到采矿权证外的“凹仔窿”(又称“广西窿”)、“九号窿”、“四号窿”。被告人陈运祥将“九号窿”、“四号窿”承包给肖景凤、张祥洋(均另案处理)进行开采,并从中收取30%的利润。“广西窿”由被告人陈国权安排工人进行开采。经估算,各采空区的矿石量总计37149.74吨。经价格认定,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坪头岭1号工区证外开采铅锌多金属矿(原矿石)在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的价格为897.75元/吨。经鉴定,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寨岗镇坪头岭1号工区证外开采铅锌多金属矿石量为37149.74吨,非法开采铅锌多金属矿的价值总价为人民币3335万元。

(二)铝

闫某某非法采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2021)黔0181刑初446号]

2015年底,被告人闫某某伙同杨光辉、张某2、姜某、吴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清镇市羊叉河羊子山麻窝田处非法开采铝土矿,经贵州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察局一总队现场勘测,清镇市卫城镇麦巷村羊叉河非法开采点形成铝土矿采坑1个,破坏的铝土矿体已被采空,矿石已外运,现场已进行环境恢复治理,破坏面积为30.51亩,采出铝土矿平均品位Al2O3:57.8%,铝硅比A/S:7.6,采出矿石量147124.81吨,经清镇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27日,品位Al2O3:57.8%,铝硅比A/S:7.6铝土矿价格为255元/吨,147124.81吨价值人民币.55元。

经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现场调查,卫城镇麦巷村羊叉河非法开采点破坏面积56.7150亩,均为农用地,其中基本农田0.4455亩、灌木林地56.2695亩,杨光辉现场指认开采破坏面积31.5375亩,均为农用地中的灌木林地。

法院认为,矿产资源受国家法律保护,被告人闫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伙同他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开采铝土矿,其参与非法开采的矿产品销赃数额和价值数额均已超过50万元,按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省非法采矿刑事案件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三、非金属矿产

(一)砂岩、天然石英砂

瞿卫冬非法采矿案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湘09刑终32号]

瞿卫冬与他人共用的采砂许可证于2017年1月14日到期,安化县水务局在许可期限到期前虽有意与原中标户延续协议,并就此问题请示益阳市水务局,但益阳市水务局明确批复不予批准,并指示要求安化县资江河道范围内所有采砂船在接到通知后一律停止采挖砂石,封停采砂机具并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瞿卫东在2017年4月11日接到安化县砂石市场管理办公室的责令停止河道采砂作业通知之后,明知其采砂许可已过期且无法续期,仍继续无证采砂长达一年之久,许可证到期后在原许可范围内继续采砂的行为和超过原许可范围违法采砂的行为均系非法采矿犯罪,相关违法采砂销售金额均应认定为犯罪金额。

法院认为:被告人瞿卫冬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采砂许可证到期后仍继续非法采砂并且超过原许可开采范围非法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二)粘土

封昌友、赵祥新等非法采矿案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2021)湘1125刑初74号]

被告人封昌友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已向龙会村村民何新进、何永胜购买了粘土矿为由,2019年10月开始,在江永县松柏瑶族乡龙会村井复凤形岗山场采挖粘土矿。被告人赵祥新为封昌友在江**县桥头铺镇罗坪村铜山岭大潮湖山场非法采挖粘土矿提供协调村民关系、转付采挖、运输费、望风守卡等帮助,每吨收取被告人封昌友3元好处费,涉案粘土矿约3000吨,销售金额约20万元,并从中获利约9000元。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封昌友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情形下,先后在江永县松柏瑶族乡龙会村井复凤形岗山场、江永县铜山岭农场鑫远养牛有限公司山场、铜山岭大潮湖山场等地非法采挖粘土矿共约15000吨,并以66元/吨至70元/吨不等价格卖给兴安县华兴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销赃金额约10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昌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赵祥新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

(三)花岗岩

随州市广发石业有限公司、贺家乐等非法采矿案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2021)鄂1321刑初30号]

自2017年8月份开始,广发公司(原盘古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位于随县马鞍山地段的原广发公司越界开采矿区上继续开采矿石。2019年8月13日,随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随州盘古石业有限公司开采的饰面石材花岗岩(白麻)荒料市场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盘古公司开采位于草店镇马鞍山花岗岩(白麻)荒料在认定基准日每立方米市场价格为390元。2019年9月16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书》认定:2017年9月15日至2019年4月1日,盘古公司擅自在草店镇马鞍山地段开采饰面用花岗岩矿行为属实,其非法开采饰面用花岗岩矿(333)62.6千立方米(荒料量17.5千立方米),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682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随州市广发石业有限公司(原盘古公司)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越界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6825000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

四 水气矿产

(一)地下水

赵某某非法采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甘肃省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2020)甘0191刑初13号] [2020.08.31]

2015年3月,被告人赵贵学未办理任何许可手续,在兰州新区自家门前私自开凿水井开采地下水进行售卖,2016年7月27日,兰州新区综合执法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0元,后赵贵学仍继续开采售卖,截止2019年5月,被告人赵贵学私自售卖地下水约4628车,累计销赃数额122115元。

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对其非法采矿行为认定为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司法实践中,关于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相对较好判断,水气矿产往往意想不到,但是地下水资源、矿泉水资源、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都是水汽矿产,非法开采都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罪。

非法采矿罪无罪辩点

海城市弘丰建筑石开采有限公司、周玫等非法采矿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2019)辽0381刑初93号]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海城市弘丰建筑石开采有限公司、被告人周玫、廉明森犯非法采矿罪的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理由如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海城市弘丰建筑石开采有限公司、被告人周玫、廉明森犯非法采矿罪的主要依据是当庭出示的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破坏鉴定书》,不能准确的反应2013年10月27日至2014年10月16日越界开采数量及开采主体。

关于越界开采数量一节,国土资源厅鉴定结论和辽宁地质勘察院越界开采量报告存在以下问题:一、2013年度储量报告界外数据不准确,因此该鉴定形成的取材上有瑕疵。二、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辽宁省地质勘查院大连金州辽南地矿工程勘测院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海城市弘丰建筑石开采有限公司矿山越界开采资源量检测报告》与海城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辽宁冶金地质四〇二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勘测并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年度海城市弘丰建筑石开采有限公司储量报告相矛盾。

三、2013年9月6日海城市国土资源局对被告单位海城市弘丰建筑石开采有限公司越界开采进行了行政处罚,认定越界开采花岗岩4867.62立方米,经鉴定人员当庭确认在第V越界开采的采区内,该报告没有将该部分开采量予以扣除。四、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破坏鉴定书和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且关于越界开采的鉴定结论取材上有瑕疵,采坑有历史形成的,同时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和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均未出庭质证,故该结论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

关于犯罪主体一节,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认定盗采时间的证据为2013年10月四〇二队作出的矿山动态储量报告,但该报告中明确指出有历史采坑未进行矢量化标注,因此认定22万立的盗采时间为2013年10月至2014年10月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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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吴硕

图文审核:苏建友、薛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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