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调整优化,药品、抗原试剂等物资短期内呈现出“供不应求”的现象,部分商家借机利用人们的急切心理,采取哄抬物价、强制搭售等不诚信经营手段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当前,
不良商家都使出了哪些“花招”?
法律又该如何惩办?
对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
为你逐一解读。
一、 囤货居奇,哄抬物价
查处哄抬抗原试剂盒价格案
12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对北京康复之家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朝阳第一分店高价销售抗原试剂盒立案调查。经查,12月1日至7日期间,当事人在美团平台销售复星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规格为25人份/盒),标价229元/盒,进货单价分别为61.25元/盒、67.5元/盒、75元/盒,由于不同时期美团平台销售优惠不一,实际销售单价分别为179元/盒、216.5元/盒、229元/盒,进销差价率最高达273.9%,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商品,其行为构成违法哄抬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给予其警告和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官说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我国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经营者存在以上哄抬物价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法官表示,消费者遭遇此类侵权时,可依据价格法第41条要求经营者退还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部分的价款;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要求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强制搭售,变相抬价
查处药品强制搭售案
某医药有限公司在销售连花清瘟胶囊时,强制搭售阿奇霉素或罗红霉素,变相大幅提高连花清瘟胶囊价格。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其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政策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此外,该法第16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法官表示,强制搭售违背了交易自愿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也涉及价格违法,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经营者“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6条第3项规定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根据违法程度等因素,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三、 价格欺诈,误导消费
查处某药房价格欺诈案
某连锁药房在开展促销活动过程中,在宣传海报中宣称12月7日至12月12日期间,全场商品满100元送30元,而实际销售中口罩、抗原检测试剂、大型医疗器械和特价商品均不参加活动。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政策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违法行为。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19条则列举了“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等具体价格欺诈情形。
法官表示,经营者存在价格欺诈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消费者可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48条、第152条、第157条以欺诈为由在法定期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买卖合同及要求办理退货退款,并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经营者主张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理性消费 留存证据 依法维权
当前的防疫物资短缺现象仅仅是暂时性的,随着各地保障政策的逐步落实,将会很快得到缓解,消费者应保持理性判断,克服恐慌情绪,合理购置防疫物资,拒绝盲目跟风、扎堆抢购,以防给不法经营者发“疫情财”提供可乘之机。消费者购置防疫物资时,应提前了解市场行情,必要时可以货比三家,以做到心中有数,防止上当受骗。
同时,消费者应进一步加强证据意识,在购置防疫物资时,如认为经营者存在不诚信行为,应注意留存购物小票、发票、商品包装、微信聊天截图、网页截图等证据材料,以便于投诉及执法部门调查取证。
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已发布《关于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从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对涉疫物资经营者划出“九不得”红线,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纷纷跟进、重拳出击,消费者如遇不诚信经营行为应及时投诉,促进社会共治。同时,全国法院也已经采取积极措施应对新形势下的司法审判工作,以北京二中院为例,在开启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的同时,通过12368热线、“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北京移动微法院”等平台开展线上释法答疑工作,消费者可以通过便捷的司法服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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