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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秘闻消息:常州本地擅长刑事诉讼律师推荐,劳荣枝 吴法天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深弟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8 11:30:24

1。劳荣技案二审时的辩护律师吴丹红被立案调查了,缘于——江西高院致函北京律协:“吴丹红律师在担任劳荣枝辩护律师期间,通过微博、公众号发表多篇文章及评论,涉嫌违规炒作案件。”,“还在法庭上发布诋毁办案机关的不当言论”。

吴丹红没有沉默,于4月25日发文来了个针锋相对——

在案件审理阶段,公安发布警情通报发通稿说她是女魔头;公诉人接受央视采访说她是假装白莲花;法院把该案列为年度十大案件当政绩宣传。自媒体各种演绎各种造谣各种泼污水,没有任何后果。我依法辩护,一个采访也没有接受,也拒绝让媒体报道律师,怎么最终却是某省高院投诉我炒作了?

毋庸置疑,对公检法来说,侦办、审查、终结劳荣枝案是一个政绩工程——毕竟涉及七条人命、四个案子,且都发生在20年前,是真正的大案要案;当然要大肆张扬,说劳荣技是“杀人女魔头”,“假装白莲花”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作为劳荣枝的辩护律师,吴丹红有责任维护劳荣枝的合法权利。

这样双方对立不可避免,产生分歧非常正常,如果没有矛盾才不正常。

我们知道随着法制的发展,“疑罪从无”已是现代刑法“有利于被告人”人权保障的一个原则,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疑罪从无在法院审判阶段的具体要求是:对“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推定其无罪!”。

呼格案后,《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说:“呼格案案情错综复杂,当‘不白之冤’一朝尽洗,我们除了为不可挽回的生命惋惜,还应该从法理上重新思考司法与正义的一些基本原则,我们要做的,就是从这些不幸的案例中汲取借鉴,最终推动司法的进步。”。

突出与强调“疑罪从无”的原则彰显了我国现代刑事司法向文明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劳荣枝在二审时表现得从容淡定,显示了她有过人的心理素质——这当然与法叔叔当庭拿不出过硬的人证物证有一定的关系;假若人证物证齐全,劳荣枝有天大的本事也不敢否认一审时自己的有罪供述!

虽然说“人间自有公道在”“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自古杀人偿命”;但是,呼格案后,刑事司法方面“疑罪从无”的呼声日益高涨,这似乎预示着劳荣枝可能会逃过一劫了。

——她的从容不迫、巧舌如簧、能言善辩的底气大概来自于这样的事实吧?

如实而言:“疑罪从无”能够有效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在我国人权保障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从这个方面来说对劳荣枝个人无疑是有利的。

——对于劳荣枝的二审持续了3天,控辩双方唇枪舌剑、你来我往、争辩异常激烈,法庭上一度充满了浓烈的火药味,合议庭也不得不多次进行调停。

而对于二审的判决结果 ,江西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择日宣判"的决定,这又给人们留下了悬念、担忧、期盼和不解……

劳荣枝的狡猾、奸诈表现在:她知道自己的情夫法子英已经被法办“死无对证”了,且年代久远其他犯罪证据警方短期又难以收集齐全,如果自己“据理力争”,法叔叔是拿不出铁的事实来反驳自己的,将会陷入被动状态,所以,她在二审法庭上从容应对,并不慌乱。

2。问题在于:即便是真正的罪犯,我们知道她不认罪,我们要判刑,还是要依法的,还是允许律师替她辩护的,我们是法治社会,讲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劳荣芝犯罪了,犯了什么罪,罪行有多重,应该受到什么惩罚,这些问题都要依法调查清楚,然后再依法量刑,进行审判;而不应该认为她已经罪大恶极了,就剥夺她的基本人权,把“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当法律条文来使用!

因而,在法院判决结果公布之前,任何人哪怕是侦办这个案件的公安干警都不能给罪犯定性。

这样分析,此案在检察院审理阶段,就公开说什么“女魔头”、“白莲花”等,是为法不容的;那么作为劳荣枝的辩护律师(不是法援律师),提出自己的看法无可厚非。

2022年8月18日上午9时30分到20日下午6时许,江西高级法院公开审理了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上诉一案;这个 过程中,省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劳荣枝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体现了“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审开庭后,劳荣枝一改一审时刻意营造出的“自己也是受害人”的可怜形象,变被动为主动,以“失忆”的态度,极力推翻在一审时自己“过往有罪”的供述——

一审时,她等于承认了抢劫罪和绑架罪的指控,只是没有承认故意杀人罪;而二审时,她却表示自己被胁迫参与了绑架案和抢劫案——原因是出于对法子英的依赖和恐惧;由此可见,她在试图通过二审减轻和洗清罪名。

一审判决中称,法子英与劳荣枝在犯罪时“协同作案,分工明确”“劳荣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一审判决书还提到劳荣枝曾经是一名老师,后来却辗转于声色场所,在一审判决书中这个转变过程也被详细地披露了出来,从中以看出劳荣枝爱慕虚荣,有不劳而获的思想,她的转变属于自甘堕落,并没有很多胁迫因素。

而二审时,劳荣枝及其辩护人和出庭的人民检察院派出的检察员围绕劳荣枝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审量刑是否过重及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等问题进行了公开辩护,二审竟然持续了三天之久。

法叔叔们当然是义正辞严的,但是法子英已经被正法,而杀人案年代久远……法叔叔们手中没有完整的证据链,所以虽然双方“大战了三百回合”,法叔叔的杀伤 力有限。

自始至终,劳荣枝没有表示过真正的忏悔与难过,一句“你去问法子英”,引起了哄堂大笑!

劳荣枝还作了最后陈述。“希望得到受害者家属的原谅,想赎罪,希望能回归社会!”。潜台词是她希望自己还能活下去。

而被害人家属反唇相讥:“劳荣枝在庭审中装可怜,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会给死者一个交代。”。

法庭宣布休庭,决定”择期宣判。“。

3。一审判决书显示出来的内容,能够确定法子英与劳荣枝用“仙人跳”的方式作案,这就是“作案时分工明确”的由来——

一审中关于“南昌案”提到的熊某一家的际遇让人心生怜悯和恻隐,一个好好的三口之家惨遭灭门;妻子被侵犯后身亡,三岁女儿被勒死,熊某自己死于刀下。

这个案子最低显示了劳荣枝色诱并参与了抢劫;她负责猎取目标,法子英动手杀人,在共同犯罪中二人起的作用应该是旗鼓相当、不相上下的。

温州案中,受害人梁某(女性)救了两个人——梁某自己的男朋友和卢某;却害了“有钱”的刘某;这个作案过程显示,劳荣枝参与了绑架和抢劫!

但是,二审时劳荣枝却狡辩:“我打电话回家,母亲说出大事了,公安在找我;所以我害怕,就跟着法子英跑了,到了温州后是想找工作租房子,生活下去,没有想过会抢劫。更不存在共谋。”。

我走时人是活着的,我强调法子英不要强奸、伤害两名女孩子。”

如果听信了她的陈述,劳荣枝不仅没有杀人,甚至连抢劫与绑架都是被动的了,都是被胁迫的了,她几乎从根本上推翻了一审的判决结果!

1996年至1999年五年间,南昌、温州、常州、合肥发生了4起大案,有7人死于他杀,警方经过详细调查后认为,这是法子英与劳荣枝共同作案的结果。

1999年7月,“杀人恶魔”法子英拔枪与警方互射,警方在使用催泪弹后法子英就擒,同年法子英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3个死刑,一个多月(40天)后就被枪决了。

2021年,隐名埋姓、逍遥法外长达20年之久的劳荣枝也因为抢劫罪、绑架罪与杀人罪的3个罪名,被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死刑”——这意味着每一个罪名都是死罪。

而现在,劳荣枝不仅不承认“在共同犯罪时起主要作用”一说,还把自己的罪恶归因于法子英对自己的胁迫———理由是她当时年纪小、是“傻白甜”、摆脱不了对法子英的情感依赖,也逃脱不了法子英的掌控;面对法子英作案,她的内心是崩溃的,但是不敢违背法子英的意愿,自己非常无辜。

不过,事实证明二人“结合”后,给4个案件中的9名被害人带来了灾难和死亡……

部分网友的话值得考虑——法子英没有与劳荣枝发生孽缘时,有过前科却没有生发过故意杀人的行为;为什么与劳荣枝走到了一起后就大开杀戒呢?意思是劳荣枝在共同犯罪的过程起了主导地位和决定性作用!是耶非耶?这就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4。二审时,劳荣枝声称“自己当时并不知道法子英杀了人。”——

针对这个说辞,检方人员就“南昌案”的细节提出了质疑:劳荣枝从熊某家中抢劫财物后先回了自己的出租屋,当时“熊某的遗体碎片还在屋内,血迹也并未清理”;从体格来看,法子英一个人是杀不了熊某(约180cm,90kg左右)的,潜台词是什么就不言而喻了。

二人窜到温州前,到重庆、韶山等地游玩过,也就是劳荣枝对法官说的:“是想去看看祖国的大好河山”;到温州后,劳荣枝在租房时表示:“要回去问问家人的意见”,还强调自己警告过过法子英:“不要伤害那两个女孩子”。

她还说;“取完钱后,电话告知了法子英,随后他将两名被害人灭口了。”。

她陈述这些 ,都是在提醒法官,杀人时自己并没有在现场。

“常州案”庭审时,检方问劳荣枝:“你为什么不跑?”——因为根据法院掌握的调查情况,1998年劳荣枝个人去找被害人刘某的妻子取钱时,他的妻子带了7万元的现金,这笔钱到手后,劳荣枝是可以远离法子英的;劳荣技却说:“怕法子英找自己的家人报复”。

关于“合肥案”,法子英被枪决前说是他自己勒死了殷某;但南昌一审时援引了合肥市公安局当年的鉴定报告“殷某的死亡时间是在7月24日左右”,而法子英与警方的枪战发生在7月23日,并于23日被警方枪击右腿后落网。

法子英当年供述:自己曾向劳荣枝表示,(自己走后)如果遭遇了殷某反抗或者自己没能准时回来,就“勒死他”“把他杀掉”“帮我报仇”。

这样,殷某死于谁手,人们都应该心知肚明了。

劳荣枝曾经说“自己对财物并无支配权,坐台是为了赚钱给法子英花。”,这能不能说明她对法子英一网情深?

通过一审,我们知道法子英被捕之初并未供出出租屋的所在地亦即劳荣枝的藏身之所;在庭审时,他说作案都是他一人所为,显然这是在自知必死无疑的情况下,有意承担所有的杀人罪责,为劳荣枝开脱。

法子英的律师回忆说,自己与法子英接触了几个月,他并不关心自己的妻女,当他知道劳荣枝依然逍遥法外时,就“笑了”。

法子英与劳荣枝是志同道合、共同作案还是法子英威逼劳荣枝绑架、抢劫、杀人?通过以上细节的分析,我们不能窥探一、二吗?

关于刑事案件,“重物证,轻口供”是一个基本原则也几乎是惯例了,这也是劳荣枝及其辩护人辩护的核心;辩护人对公安侦查时的笔录提出过质疑,理由是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有“实质性差异”,且有“疲劳审讯、诱导”等情况存在。

而检方却表示:“近8个月的时间里,劳荣枝作了48次有罪供述,其表述自然、稳定,过程中不存在疲劳审讯、诱导等情况。”。

劳荣枝二审案于8月20日上午进行了最后一轮举证质证,辩方当庭提交了一份“劳荣枝同学孙某某”的视频。视频中孙某某说,“印象中的劳荣枝善良,不爱慕虚荣。”。而检方当庭驳斥:“视频中有明显的剪辑痕迹,不符合视频证据的构成要件。”。

劳荣枝能起死回生吗?我们拭目以待吧……

5。劳荣枝虽然对被害人的家属表示了歉意,但是旁听席上的两名被害人家属凝重的表情始终未有转变;劳荣枝声称自己“罪不至死”,若能回归社会,“会尽最大能力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和补偿。”;她非常自信自己能够赢得官司——还可以活下去。

人是高等动物,都会根据已有的事实进行推理,似乎没有人同意劳荣枝是被胁迫作案的说法……

劳荣枝的律师叫吴丹红,是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有没有长良心无法考证,但是他绝对不是疯子。

认为他是没有良心的疯子的人,显然是说他不应该为一个十恶不赦、恶贯满盈、死有余辜的杀人女魔头进行辩护。

经过一审,我们推理那些毫无人性的案情劳荣枝必然参与了;这样的蛇蝎心肠的女人应该杀掉,而且应该刻不容缓。

但是,这个女魔头却一口咬定她当初自己是被动的、是被胁迫的——检方在三天的庭审中没有拿出有力的证据证伪,而法叔叔目前不能做出有效的判决。

无法定罪,也就无法做出刑罚!

按我们的传统理论说事,法律太死板,只重证据、认程序,而不顾虑基本的人性与道德。

难道法律出错了吗?其实没有!“法不容情”“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规律,向来如此!

人们痛恨劳荣枝来自于我们对她犯罪的质疑,虽然根据推论她杀人(似乎有九成的把握)了,但是归根结底这仍是不受控制、没有标准的主观臆断;如果我们靠推论就去定一个人的死罪,显得过于情绪化,也说明法律缺乏严肃性;长此以往,这个社会就会陷入靠煽动情绪引导舆论来治理的混乱状态,一旦如此,人人自危将成为了必然。

发生在1993年的“佘祥林妻子失踪案”我还记忆犹新,他的妻子消失几个月后的某一天忽有一具面目模糊的女尸出现了,警方经过调查后认为这具难以辨认的女尸就是佘祥林的妻子,佘祥林就是杀妻凶手。

经过诉讼后,佘祥林被判有期徒刑15年,而此事发生了11年后,佘祥林的妻子突然回家了,她11年前只是离家出走,后来与别人结婚了。

人们都知道之所以发生了这样的怪事,在于针对佘祥林案没有严格遵守司法程序办案;因而 “没有确凿的证据,就不能做出审判”应该成为侦办、起诉 、审判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 。

吴丹红教授十分了得,是证据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员,在劳荣枝为千夫所指、万人唾骂时,还愿意为她辩护,显然不是为了让她个人得以苟延残喘,而是在维护办案的“程序正义”——说穿了就是让“没有确凿的证据,就不能做出审判”落到实处,让“疑罪从无”成为一个刑法原则——

所以,此事无关良心!吴丹红教授更没有疯!他在尽自己的力量促使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进步!

或许,“劳荣技案”会成为我国法制道路上“疑罪从无”的一块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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