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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解]爆料知识:山东青岛南区刑事犯罪辩护律师,黄海波警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阿兵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6 11:12:38

信网5月15日讯 青岛市政协委员、新阶层代表人士,同时也是山东和安律师事务所主任的黄海波认为,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律师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冤假错案的重要职责。但是,刑事辩护律师普遍反映,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存在辩护律师约见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难、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递交书面委托材料难等问题。鉴于此,黄海波在正在举行的青岛市政协第十三届第四次会议上建议,公安机关参照人民检察院在内部设立案管中心的方式,设立刑事案件管理中心,负责办理辩护律师与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对接工作。

黄海波表示,辩护律师约见办案人员一般是先通过电话预约的方式,但是实践中经常出现办案人员不方便接听,或被告知办案人员外出办案、出差、开会等情况,而其他工作人员也拒绝转达,且无法告知联系办案人员的确切时间。

辩护律师约见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难。黄海波认为,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案件多、工作繁忙,是辩护律师无法与办案人员及时对接的主要原因;但有时也存在办案人员不愿意跟辩护人见面,不接听电话或找理由推诿的情况,辩护人约见与办案人员难的问题比较突出。

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递交书面委托材料难。黄海波提到,《刑事诉讼法》三十四条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但是司法实践中,辩护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提交辩护委托手续或其他书面材料时,经常出现联系不到办案人员的情况,即便联系上办案人员,有时也会遇到办案人员不愿意接收书面材料的情况,辩护人无奈将你只能将书面材料邮寄给办案机关,但因没有一个专门的部门予以接收,经常出现邮件被退回的情况。

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难。黄海波表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辩护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要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通常以“案件正在侦查,不便告知”为由而拒绝。辩护律师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法律意见书》时,也经常会遇到办案人员不愿意接收的情况。

综合上述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阻碍了辩护律师依法全面行使法律赋予的辩护权,依法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黄海波建议,公安机关参照人民检察院在内部设立案管中心的方式,设立刑事案件管理中心,负责办理辩护律师与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对接工作。

他建议,该中心的职能应包括为辩护律师提供查询刑事案件的进展、案件承办人及其联系方式等;接收辩护律师提交的辩护委托手续、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法律意见书、以及与案件有关的相关证据等材料;将接收到的辩护律师提交的相关案件材料转交给办案人员。

黄海波表示,从检察院设立案管中心的实践效果看,案管中心已经成为辩护律师和公诉人之间良好沟通的渠道,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受到了辩护律师和公诉人的普遍欢迎。他认为,在公安机关设立刑事案件管理中心,必将成为辩护律师与侦查人员之间进行正常交流沟通提供便捷渠道,《刑事诉讼法》赋予嫌疑人依法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和辩护律师的辩护权等,也都将得到充分保障。

信网记者 张孝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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