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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干货报道:北京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律师电话,刑事案件羁押期限,你了解多少种情况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木木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6 09:53:38

付云锋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在近期众多的刑事案件咨询中,关于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被立案侦查拘留后的羁押法律问题,是咨询中经常被问到的问题,也是很多家属最关心的问题,比如:能拘留多少天?拘留多久能取保候审等等。

今天,笔者就这一家属比较关心的问题给大家简述一下法律的相关规定。

如果您身边的朋友,或者家人被拘留了,接到了派出所的电话,作为家属或朋友,首先第一时间要询问一下关于拘留的性质,是行政拘留(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如果是刑事拘留,那么就要问下是涉嫌什么罪名(或者警察会直接告诉家属被拘留的人涉嫌的罪名)。如果被刑事拘留了,根据法律规定,侦查机关会在拘留后的三天内提请检察院批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天。如是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案件,拘留的期间可以延长至30天。加上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的7天,在批捕前可以拘留37天,也就是捕前的拘留期间。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关于逮捕之后的公诉案件,根据法律规定,普通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留2个月。案件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另外,具有特殊情形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如果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还有可能在之前的基础上,再延长2个月,也即捕后的拘留期间最长可达7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以上就是法律关于刑事拘留的相关规定,无论是逮捕前的拘留还是逮捕后的拘留,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一个漫长的考验,对于家属来说更是心灵上的煎熬。所以,笔者提醒各位网友,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要时刻牢记法律红线,敬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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