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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律师咨询刑事案件(杭州上城区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雨夜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21 02:06:01

杭州市上城律师咨询刑事案件(杭州上城区律师)

《上城区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参照执行。


杭州市上城区司法局

2018年10月17日


关键词:律师 投诉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局律管处、各律师事务所

杭州市上城区司法局 2018年10月17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律师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活动,根据《律师法》、《浙江省律师行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区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行为,可以向区司法局举报投诉。投诉可以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来访等形式。

第三条 投诉查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及时办理;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疏导教育与惩戒警示相结合。

第四条 区司法局应当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做好投诉查处工作,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区属律师事务所、律师投诉的应当提交投诉材料。

第六条 投诉材料包括:投诉书、有关证据、投诉人身份证明等。

投诉书应当写明投诉对象、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投诉请求、投诉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证明。

第七条 投诉内容不明确、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区司法局应当在七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诉人作出补充。

第八条 区司法局应当自收齐投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条 投诉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的。

(二)匿名投诉或者投诉材料没有载明联系方式,致使无法调查核实情况的。

(三)投诉案件正在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正在调查处理的;

(四)投诉事项司法行政机关已经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五)投诉人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通知后逾期仍不提供,或不提供联系方式无法确定或无法联系投诉人的;

(六)投诉事项不属于区司法局法定职权管辖范围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第十条 区司法局对于不属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投诉,能够明确办理机关的,应当告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 投诉查处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投诉人、被投诉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保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对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和公安机关的情况通报,区司法局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有关机关。

第十三条 区司法局受理投诉后,应当对投诉的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未经调查不得做出结论。

第十四条 区司法局应当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区司法局可以调阅律师事务所有关业务案卷和档案材料,核实相关证据,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核实情况、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 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的人员不少于两名,重大、复杂案件可组成专案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过程中需要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应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六条 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向投诉人了解相关情况,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调查人员认为应当提供的证据,并听取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的说明和辩解。

被投诉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伪造的证据。

被投诉人是律师个人的,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积极协助投诉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符合行政调解条件的,区司法局应当根据 《浙江省行政调解办法》进行行政调解。

第十八条 调查完毕后,调查人员或专案组应当形成调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调查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二)投诉事项和投诉的确主要依据和理由;

(三)调查人和调查过程;

(四)经过调查能够确认的事实;

(五)能够证明事实的证据及证明对象、目录;

(六)处理建议、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区司法局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被投诉人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或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根据,作出投诉不实的结论意见;

(二)被投诉人在执业活动中存在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瑕疵,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或者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三)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区司法局应当在调查结束5日内提请市司法局予以立案、处罚;  (四)被投诉人存在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业惩戒的,在调查结束5日内移交市律协予以行业处分;  (五)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诉人造成经济损失,投诉人要求赔偿的,区司法局可以先行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建议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依法处理。

(六)投诉案件属于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费争议,而该收费不涉及违法违规的,区司法局应当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尽量使投诉人遵守《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也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投诉人不服的,可建议依法诉讼解决;  (七)被投诉人不配合调查,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拒绝提供有关材料的,区司法局可以按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提请市司法局予以行政处罚;  (八)被投诉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党员律师违法违规行为触犯党纪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予以纪律处分。

区司法局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二十条 区司法局受理投诉的,应当自投诉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延长的决定和理由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 投诉办理部门应当将投诉办理情况录入“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投诉经查证属实作出处理的,应当记入被投诉人的律师执业诚信档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不良记录,由区司法局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投诉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将有关材料装订成册,并及时归档保管。

投诉查处案件档案内容包括:

(一)投诉案件受理登记表;

(二)投诉案件受理告知书;

(三)被投诉事项告知书;

(四)投诉人的投诉材料;

(五)调查报告;

(六)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七)办理部门的答复意见;

(八)移送行政处罚报告或移送行业惩戒函;

(九)责令整改通知书;

(十)向上级部门的反馈报告;

(十一)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投诉查处案件实行一案一档;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二十三条 投诉办理部门办理投诉应当做到投诉事项及时登记、调查处理全程记录、办理情况全程留痕、查处资料全程备查、建立来电登记、来信登记、来访登记、谈话笔录等投诉处理工作档案。

第二十四条 投诉办理部门对投诉人应当接待及时、行为规范、态度公允、语言文明,要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切实缩短案件办理周期,不得推诿责任、搪塞理由、拖延办理、敷衍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 区司法局应当加强投诉办理工作保障,设置专门的投诉接待场所,为投诉办理部门配备必要的声像记录、信息储存等执法装备。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可参照《浙江省律师行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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