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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洋总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8 01: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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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迎接程幼泽出狱的人员和车辆在晋城监狱附近长时间聚集,之后与燃放了大量鞭炮、礼花炮……如今被判,程幼泽还坚持认为自己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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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3日,在山西晋城监狱服刑的程幼泽刑满释放,上百名社会闲杂人员列队放鞭炮迎接,当天黑衣男子列队、鞭炮迎接、摆宴聚餐的“高调出狱”视频流传到网络上,致使程幼泽被当作当地“黑老大”而引起非议。

随即,晋城市于5月27日召开“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再动员、再部署会议”,通报晋城市公安局专案组于5月26日,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依法将程幼泽刑拘。6月10日,山西省公安厅发布信息,确认程幼泽已于6月8日被“依法批捕”。同日,晋城中院对其减刑做出裁定,撤销之前减刑。据公开报道显示,“高调出狱”事发前,程幼泽曾三次入狱。

▲昨日,庭审结束后,程幼泽的辩护律师朱孝顶手拿判决书表示,他将上诉作无罪辩护。新京报记者 宋超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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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调出狱”案涉及14名被告人

2016年12月14日,案件在阳城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于案情复杂、涉及14名被告人,相关证人多达323人,原计划3天审完的案子一直到18日下午才审理完毕。

昨日上午,此案在阳城县法院公开开庭一审并当庭判决。公诉机关认为,程幼泽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责。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阳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称,被告人程幼泽于2016年5月多次通过晋城监狱狱警王某传递消息、使用王某的电话联系、违规安排会见等方式,与该案另外几名被告人商量,让多找人和好车,为其组织出狱迎接仪式。

公诉机关称,迎接程幼泽出狱的人员和车辆在晋城监狱附近长时间聚集,之后大量鞭炮、礼花炮摆放和长时间燃放等行为,导致监狱附近秩序混乱,严重干扰了监狱及周边医院、学校等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秩序等。之后,相关视频在网上被大量转发,引起强烈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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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幼泽坚称“自己无罪,将上诉到底”

程幼泽的辩护律师朱孝顶称,被告人程幼泽等14人在主观上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等故意,也未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客观行为,未出现“严重损失”的构成后果,其中网络舆情造成的影响不是本案的犯罪构成,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程幼泽所犯罪名无法成立。

阳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程幼泽等人事先对迎接程幼泽出狱进行有组织的谋划商议,当日的出狱迎接行为引发群众围观,致使晋城监狱相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给晋城监狱造成了无法精确计算的严重损失;传递给围观群众和社会公众的是对法律的蔑视与对抗,给社会带来恐慌和不安,其行为性质恶劣、影响严重,使安定的社会秩序遭受质疑,使公民的法治信仰遭到无法估量的巨大损失;之后,“山西晋城程幼泽高调出狱事件”的相关消息、视频迅即被微信等互联网平台大量转发,引起强烈关注,负面影响加深,形成了巨大的社会冲击,损害了社会正义,加重了社会利益方面无形的严重损失。

阳城县法院认为,各被告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上述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均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阳城县法院据此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程幼泽有期徒刑5年;与其犯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拘禁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此外,此案的其余13名被告人也均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的有期徒刑。

宣判结束后程幼泽仍坚定认为“自己无罪,将上诉到底”。朱孝顶认为,“高调出狱”有碍观瞻但绝不构成犯罪,他将继续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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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太长宣读一小时

昨日8时30分,此案在阳城县法院公开开庭一审并当庭判决。14名被告人在法警的押送下入庭,有人面色平静,有人在旁听席上见到家属后点头致意。与去年12月公开审理时相比,程幼泽的变化不大,一直面无表情地听法官宣判。

由于此前已开庭审理,此次开庭没有再让公诉方和被告人发言,直接进入法院判决部分。宣布开庭后,主审法官直接宣读了判决书。

由于涉案人员多、判决书内容多,一小时后才宣读完毕。宣判完毕后,有几位被告人家属在被告人被押离法庭时,轻声呼唤被告人姓名。

之后,有几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表示,与被告人家属商议后,很可能继续上诉。 程幼泽的妻子和姐姐听完宣判后表示,5年的判决太重了。

辩护律师朱孝顶在会见程幼泽后表示,程幼泽仍坚定认为“自己无罪,将上诉到底”。

焦点 1

是否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

公诉机关指控,程幼泽和另13名被告人的行为,导致了监狱附近秩序混乱,严重干扰监狱的正常工作。

辩护律师朱孝顶认为,程幼泽“高调出狱事件确实造成了十分不良的社会影响,程幼泽等人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但追究责任应当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阳城县法院认为,该案迎接人员聚集地点为庄严的国家机关晋城监狱,大量人员和车辆在晋城监狱长时间聚集的行为,致使晋城监狱工作人员不得不请求增派武警警力加强警戒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并且不得不延迟包括程幼泽在内的部分减刑人员的释放时间;致使监狱“劳务加工推进会”会议多次中断,部分会议目的未能达成;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也为此不得不停下本职工作来处理和应对所出现的反常状况,造成了晋城监狱的有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焦点 2

“高调出狱”是否造成严重损失?

公诉机关指控,迎接程幼泽出狱的行为,导致监狱附近秩序混乱,严重干扰了监狱及周边医院、学校等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秩序等。相关视频在网上被大量转发,引起强烈的社会影响。

程幼泽辩护律师朱孝顶认为,迎接活动并未造成任何物质损失,也并未造成任何智力成果、社会利益和政治利益的损失。

法院认为,“严重损失”既包括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无形的社会利益损失。监狱机关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机关的威严和秩序代表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此迎接活动的阵势及规模明显不是一般意义的迎接,超出正常表达的限度,显然具有挑衅、示威、炫耀的性质,与社会正义和法治精神背道而驰。一方面否定了监狱的教育改造功能,一方面损害监狱机关在社会民众中的形象,直接侵犯国家的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焦点 3

网络影响是否为犯罪构成?

公诉机关指控,迎接程幼泽出狱的相关视频迅即被微信、互联网等媒体大量转发,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程幼泽辩护律师朱孝顶认为,到目前为止,未有任何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将网络舆情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实害犯,而非危险犯,应依据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实行行为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对其定罪量刑。因此,这种负面的网络影响不应作为程幼泽等人是否构成本罪的考虑因素。该案部分辩护人也提出,如果没有上网传播,没有网民的高点击率,就不会产生如此大的影响。

法院认为,迎接程幼泽出狱的相关视频被微信等互联网平台转载后,受众覆盖面极广,负面影响极深,冲击了法治制度,造成了无法精确计算的社会利益的重大损失。恶劣的社会影响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一个事件对于社会究竟是良性的影响还是恶劣的影响,取决于事件本身的性质及其恶劣程度,并不取决于传播主体和传播手段,本案各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监狱管理机关的秩序,挫伤了人们内心对司法权威和社会法治的信仰,行为本身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网络使恶劣事件传播的速度大大加快,影响范围迅即扩大,但无论是何种影响,总是由行为本身造成。

新京报记者 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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