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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际法眼 作者:原创 吴远保律师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自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便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中的地位是“辩护人”。许多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认为,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仅能进去见见人,用处不大;也有些人认为可以先观察37天,认为只要检察院不批捕,便可大事化小,寄希望于那寥寥无几的不批捕可能性中;更有人认为与其请律师不如搞关系“捞人”。然而,上述这些想法事实上会延误刑事辩护的最佳时机,甚至小事化大,将案件拖入复杂的情况当中。律师的作用既体现在庭审时激昂的抗辩,又体现在阅卷时的一丝不苟,更体现在侦查阶段对案件进程的有力阻击上。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案件,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还是不少的。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初步了解案情,并传递亲属的关切。
除特殊案件外,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且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当犯罪嫌疑人被刑事羁押,身处看守所这一陌生的环境中,与外界的联系已基本断绝,更面临着漫长的刑事诉讼程序,其难免会产生焦虑、不安的情绪,从而对其接受讯问的心态造成负面影响,也会使其难以适应看守所的生活模式。此时律师的会见不仅能够安抚犯罪嫌疑人的情绪,更是向其表达家属对事件的关注及支持,能让犯罪嫌疑人以更好的精神状态应对后续的程序。
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解释其所涉嫌的罪名及其量刑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绝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对自身所涉及罪名的了解仅停留在名称之上,对更深层次的刑法法条、司法解释以及实践情况均不大清楚,而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是依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实践经验作出的综合判断。律师不仅能够为犯罪嫌疑人解释某罪名的追诉标准、量刑规定等,更能让其知道在何种情况下将构成何罪名,让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更清晰的了解。
三、尽早了解案情,为犯罪嫌疑人制定适当的辩护策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对案情的了解,是成功辩护的必要条件。案件发生后,家属对整个事件往往一知半解,即便从办案单位中了解到的案件情况也仅是片面而残缺的,同时由于律师无法在侦查阶段进行阅卷,于是从犯罪嫌疑人口中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是整个辩护工作了解事实的关键。进一步说,同样的事实,在不同人眼中会有不同的看法,也许犯罪嫌疑人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但在律师眼中,其行为可能并不符合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或者即便构成犯罪,亦有罪轻罪重之分。律师在侦查阶段尽早了解案件事实,能够提早制定辩护策略,并与犯罪嫌疑人就事实部分充分沟通,让辩护工作尽早开展。
四、可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包括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包括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并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其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否严重往往没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律师可根据所涉及的罪名的法律规定以及实务经验,综合自首、立功等情节,对犯罪嫌疑人最终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作推断,并通过分析事实经过,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意见,提出变更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申请。
五、可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建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众所周知,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是否批准侦查机关提请的逮捕申请,对刑事案件的后续发展有重要影响,若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则刑事拘留将会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尽管仍有后续的诉讼程序需要进行,但此时犯罪嫌疑人已从看守所出来了。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根据侦查机关提交的相关材料、报告,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若此时缺少律师发出的声音,办案人员难免会产生应予逮捕的倾向性意见,作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若侦查阶段便聘请了律师,在检察院审查时由律师提出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分析意见,有可能成功地推动不予逮捕决定的作出,影响整个辩护进程。
六、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可向检察机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根据上述规定,辩护可以为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羁押必要性申请。检察机关审查以后,如认为犯罪嫌疑无需继续羁押的,可以要求办案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如变更为限保候审)。
七、可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或控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不仅包括提出辩护意见,还应从侦查阶段始便积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各种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一知半解,难以分辨侦查机关、看守所等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此时便需要律师为其讲解、分析并针对违法行为代理申诉或控告。
八、可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或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九、可制作法律意见书,就案件向侦查机关反映律师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意见。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及家属常会认为只有在庭审时才能提出辩护意见,其实,自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后,便应根据法律、事实向侦查机关反映相关情况。如案件性质属《刑事诉讼法》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律师可以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律师的分析意见,并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十、及时获得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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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捞人”:指通过权力腐蚀、权钱交易、权官交易等违法手段使已被捕、被拘留或被判刑者脱离公正严明的正常司法体制的审判与正常刑罚执行,受权力庇护而逃脱罪责不被严惩。
近日,孝感中院审结一起以“捞人”为名诈骗450万元的诈骗案件。
案件情况
小伟的几个同伙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小伟担心同伙在接受讯问时对他不利,遂拜托小娇帮忙找人将同伙放出来,也确保自己不出事。于是小娇想到其发小曾说过有个朋友叫王某,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于是小娇通过发小联系到了王某,王某向小娇表示自己有能力办理,但需要几百万元费用。小娇和小伟同意后,先后向王某转账共计450万元。但王某仅委托了一名律师代理此案,交纳了20万元的律师代理费。此后,小伟及他的同伙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小娇遂要求王某退款,但王某拒不退款,并失去联系。(案件当事人均系化名)
一审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王某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等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析
诈骗罪是一种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行为互动性比较明显的犯罪。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诈骗罪都是行为人先实施诈骗行为,受害人再遭受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存在着受害人给付行为人财物时给付意图不法的情形。不同情形下的受害人的不法给付行为,能够导致对诈骗行为人的不同处理结果,但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受害人的给付行为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受害人的给付意图不法,是指给付人为了实现不被法律许可的意图(或称非法目的)或是不被法律许可的实现方式而为一定给付行为。给付财物不法情形能否成立诈骗罪,要综合全案证据来看,如果相关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行为人符合诈骗罪,则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反之,则应当为无罪。
通常认为,诈骗罪的基本构造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被害人-被害人产生认识错误-自愿向行为人交付公私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财物损失。诈骗罪的成立需要被害人的配合,换言之,其所涉及行为又可以分解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以及受害人的交付行为。
本罪往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从体系性的构成来说,需要如下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如果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2)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对方不是因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3)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4)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
但是对于罪与非罪的区分,在司法实务审判中又要结合全案的证据来把握。
就本案而言,王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向本院提出上诉。辩称,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没有虚构事实,450万元是接受小娇等人的委托办理15人的相关事宜,其中12人在其积极参与和努力下被释放和取保候审,有两个人更是在其积极参与下获得轻判,其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金钱,付出的巨大努力,这些人在其工作下才被释放、取保候审。她只是在帮忙,只是在赚取合理合法的收入。“我拿钱帮别人办事,当今社会都是这样拿钱办事,我并没有做违法的事情。我愿意在经济范围内,合理的应该退的钱可以退。”
综合本案证据,首先,王某对外宣称自己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司局级干部;向小娇发送一些其与高级干部近亲属合影照片;自称是安徽省驻京办主任的秘书,前几年调到北京市公安局工作当处长,是公安部某某某副部长的妹妹等,目的就是为了说明自己有强大的关系和人脉,只有她才能办成这件事,意在获取他人的信任,从而使涉案被害人等陷入错误认识,认为王某具有特殊身份,可以通过其“找关系、花钱”的方式达到使小伟等不法分子“不坐牢、不判刑”的目的。王某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其真实身份的手段。其次,本案被害人小娇先后分3次转账给王某所持有的账户共计450万元;王某在收取被害人450万元转款后,仅在被害人请托的事项中,花费20万元委托律师的费用,其他款项全部用于个人高消费或者归还欠款,具有明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同时,王某的行为还严重破坏了法律权威性和损害了司法机关形象。故此,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鲁莉 陈露
编辑:李洁
审核:冷文杰
立案咨询电话:0712-2323903/2323391
朋友惊慌失措打来电话:“我姐姐的儿子把人打伤,刚被派出所抓走了,警察抓他时还给他头上罩上了黑布袋,你快帮忙想想办法吧!”我问她是把人打成轻伤还是重伤,她说不知道,是她姐姐刚打电话告诉她的。
她带着哭腔说:“你跟我去一趟派出所吧,最好是先把人弄出来,现在就出发好吗?”
把人弄出来,这何其难!我还是第一次碰到这种事,赶紧给一位律师朋友打电话,问他以前处理过这种案子吗?他说:“这种事搞不好要判刑,只能让他关着了!”我又跟一位警察朋友打电话,他还没听完就打断我说:“我劝你还是别帮这种忙,抓了就抓了,让他等着处理吧!”
可是,朋友的请求让我实在不忍心拒绝,虽然一时半会儿也想不出什么办法,但我还是决定先去一趟再说。
路上,朋友一边开车一边给我介绍情况,她姐姐的儿子小杰一家三口住在一楼,大约半年前的一个晚上,两个年轻人在小杰屋外的空地上边喝啤酒边大喊大叫,小杰6个月大的女儿被吵醒后哇哇大哭,于是小杰推开窗户劝他们小点声儿,没想到那两人借着酒劲冲小杰一顿脏话乱骂,还挑衅说“有种出来说”,小杰遂走到空地上叫他们不要无理取闹,那两人扔掉啤酒瓶就对小杰拳打脚踢,小杰慌忙逃回屋内拨打110报警,等了十多分钟,警察还没来,那两人又在外面叫嚣着要小杰出来,小杰于是从家里拿了一个扳手,走出去向那两人打去。就在这时警察来了,把双方带到了派出所。
朋友说:“当时警察让那两人住院治疗,放小杰回来了,两人的医药费全是小杰出的,我们以为这事就这样了。没想到都半年过去了,今天警察说那两人出院后作了伤情鉴定,其中一人是轻伤,警察就直接把小杰带走了。”
我大致明白了事情经过,也分析了小杰主观恶性小,对方有重大过错,觉得这个忙值得帮。一番衡量后,对如何处理这件案子我心中基本有数了。
到了派出所,一大群人向我们涌来,朋友介绍其中的两位是小杰的父母,其他5人是两位被害人及他们的亲属。
小杰父母说:“刚才警察把小杰带到另一个地下审讯室去了,说是做笔录。”
小杰爸爸气愤地说:“派出所还让我们在拘留证上签字,我们小杰是冤枉的,我们坚决不签!”我平心静气地说:“这个字您应该签!因为无论您签不签字,刑事拘留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需要征求你们同意。如果你们签了,反倒可以让警察觉得你们明事理懂配合,在接下来打交道时会顺利一点儿。”
就在大家七嘴八舌时,有几个穿制服的警察从旁边经过,小杰妈妈赶紧跟我说:“就是那个年轻的警察抓的小杰。”
我立马迎上去问:“请问殷小杰的案子是您承办的吗?”年轻警官警惕地看了我一眼,说:“是啊,你是律师?”我忙摇摇头说不是,我说我只作过法官,没当过律师,他眼睛一亮,又半信半疑地说:“你真的不是律师,可别骗我!”我拿出了特意带来的法官证,他看了后很快打消了顾虑,爽快地说:“既然我们是同行,那你告诉他们,一会儿把送达的拘留证签收了,还有,殷小杰妈妈刚才在这里一直嚎啕大哭,还骂些难听的话,你劝劝她可别再这样了,所里其他人都被吵得没法干活了!”
我承诺这都不是问题,现在最重要的事是怎样才能把小杰放出来,警官说这可没办法,这才刚刑拘怎么可能放出去!
我说,小杰是偶犯,对方先挑起事端有重大过错,又只是轻伤的后果,一定有办法,您给出出主意?年轻警官下意识地和我拉开距离,一脸严肃地说:“我可不会给任何人出主意,我也没主意,你别害我!你们自己想办法!”
我坚定地说:“那我就直说了,我们打算给小杰办取保候审,这是符合法定程序的,也是最可行的办法。”
警官似笑非笑地说:“这可是你自己说的,我可没给你出这个主意。”
我立马明白自己找对了方法,于是对警察说:“那我们马上找被害人协商赔偿,办妥了你们尽快帮忙办理取保候审。”
小杰在里面多关一天就多一分学坏的危险。这也是我以前审理刑事案件时得出的经验,关押时间超过三天就会受监狱里其他犯人的影响,好人也变成坏人了。
我和小杰的家人商量民事赔偿的事,我问他们准备钱了吗,他们拍拍背包说,都带着现金呢!
两个被害人都只有十七八岁,他们的亲属也急于拿到赔偿款,加上我们在第一时间主动调出赔偿,他们也比较配合,所以这场调解并不难,双方以3万元达成协议。为防节外生枝,我趴在朋友车座上以最快的速度写好了民事赔偿协议书,一式三份,让双方签字后当即履行。
两天后,小杰从看守所放了出来,在看守所仅关押了两天一夜,之后再未被收监。
一个月后,小杰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二个月。
亲人打伤他人被警察带走,以下三个技巧家属要牢记:
我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以前在法院工作时吃尽了当事人不签署法律文书的苦头,当事人拒签,法官就得对送达场景拍照或是录像,还要找至少两名证人留置送达。而当事人不签字并不会从中得到任何好处,以为不签字文书就没有效力、就不用承担责任,这完全是一种自欺欺人的想法。他们不知道,法律有的是办法让文书生效。
另外,你越配合警察,警察越愿意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帮助你。比如在调解时,我请求由警察通知被害人接受调解,这样被害人在心理上就不那么强势,为我们以较低金额达成赔偿协议奠定了基础。这都是因为警察提出的配合要求我全答应了。
就像朋友说的,其实警察早就知道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但他决不会主动告诉你,而是让家属自己想办法,因为他们不想给自己惹事,要避嫌。
实际上,警察也不想故意为难家属或当事人。后来案件了结后,那位警官私下跟我说,当他听到我要办取保候审时,他非常欣赏我的自信,说:“行啊你,还真是作过法官,知道取保候审。”我说这不是法律规定的吗,他说是这样没错,但别人都是在关了好几天后才小心翼翼地提出,不像你,关进来第一天就理直气壮地提出。
首先,被害人有急于拿到赔偿款的心理,只要能马上拿到现金,一般不会在赔偿金额上提出太高要求。当我们以3万元达成和解协议后,连警察都吃了一惊,说以前办过一模一样的案子,对方赔了12万元,我一打听,是在关押了十天之后,被告人家属几近崩溃才知道要先行赔偿,但那时已经完全处于被动了,只能听任被害人提要求。
赔得越早越及时,越容易达成协议,这样才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也才能让警察认可你有悔罪之心。少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程序的繁琐,公检法办起该案来更为简单,最后结案也快,被告人一家悬着的心很快就落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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