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南京找可靠的刑事辩护律师费(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乌龟太郎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7 20:31:30

南京找可靠的刑事辩护律师费(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王某开的法律事务所

没有律师证却对外自称知名律师,还打出了刑事辩护的广告,甚至谎称“打点关系可以少判刑、取保候审”骗取钱物……日前,南京高淳一名“李鬼”律师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20万元,并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22万余元。

通讯员 唐奥平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打广告提供“刑事辩护”

2012年,王某在南京高淳成立某法律咨询服务所,挂出“高淳某法律事务所”的牌子,经营法律、法规、政策咨询项目。但王某的“生意”却不止于此,在无律师资格证的情况下,他对外张贴宣传称可进行刑事辩护。

2016年至2018年间,王某在案件“代理”过程中,以收取律师费、打点关系可以少判刑、争取判缓刑、取保候审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苏果卡、名贵香烟、现金等,合计人民币68万余元。

在案件“代理”中,王某还以某律所的名义与被害人签署“空白委托协议”,并与该律所的几名律师私下合作,由王某提供案源,律师负责会见、出庭辩护。

对于这些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该案审理过程中,辩护人称王某客观上与有资质的律师长期合作,其只是负责接洽案件,律师实际承办案件的行为合法有效,因此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诈骗。即使被认定为诈骗,诈骗数额应扣除律师代理费和预判费用。

被判诈骗罪并退赔赃款

高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其单位工商登记系“某法律咨询服务所”,而其外挂的是“某法律事务所”牌子,并张贴“刑事辩护”等广告,在无律师资格证的情况下,自称律师并接受当事人委托,在接受委托期间以各种需打点关系、帮取保候审、争取缓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

对于辩护人的意见,法院认为,王某以会见费、律师费的名义收取费用后,安排与其合作的律师具体参与会见、辩护,相关工作合法有效完成,以上述名义收取的费用共计36.9万元应当从指控的诈骗金额中扣除。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责令其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22万余元,依法分别发还各被害人。

法官:这样防范“李鬼”律师

“有时自称‘律师’的人,并不一定是真律师!”高淳法院法官刘鹃介绍,根据我国《律师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因此,遇事需要找委托代理人,一定要仔细查看其是否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和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到所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实地进行验证,并按正规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防止遭遇“李鬼”律师。

特别是自称“在公检法有熟人,需要花钱打点”的,一定不要相信,谨防被骗。刘鹃表示,对冒充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