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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刑事案件北京(2020年北京刑事案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夜未央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1 21:14:52

重大刑事案件北京(2020年北京刑事案件)

资料图

近日,北京法院宣判7起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不等刑罚,并处一万元至八万元不等罚金。这7起案件分别为抗拒疫情防控的妨害公务案、虚构销售口罩信息实施诈骗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以及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在北京房山法院审理的张某某妨害公务案中,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2月27日下午,驾车载其女儿从广东住处出发,欲回黑龙江老家。2020年2月29日8时许,张某某因未带身份证件担心在检查站不被放行,遂在行驶至河北省涿州市挟河公安检查站时,采用驾车逆行闯卡方式逃避检查,后又在行驶至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公安检查站时,采用驾车撞开档杆方式逃避检查。

同日10时许,张某某在首都机场3号停车楼被民警抓获,后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民警将其带回琉璃河检查站进行核查。同日21时许,张某某在琉璃河检查站不配合工作,殴打两名民警(经鉴定均属轻微伤)。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公安检查站要对过往车辆及人员进行防疫核查的情况下,为逃避核查,强行驾车冲闯检查站卡点,并在民警调查其闯卡行为过程中,殴打办案民警,致二人轻微伤,系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张某某暴力袭击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在北京东城法院审理的刘某诈骗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2月15日至16日间,被告人刘某在手机微信朋友圈中看到他人求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物资的信息后,谎称其有测温枪、口罩等现货货源,骗取被害人冯牟某、朱某、王某在北京市东城区、丰台区等地转款共计人民币124 200元。2020年3月10日,刘某被民警抓获。案发后,刘某的亲属代为退赔人民币30000元。

东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编造其能够提供疫情防控物资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刘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家属代为退赔部分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在北京石景山法院审理的梁某某诈骗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1月下旬至2月中旬间,被告人梁某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融科中心保安员工宿舍内,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民众对口罩有迫切需求的心理,虚构其有口罩进货渠道,可以对外售卖口罩的事实,通过其微信朋友圈等发布售卖口罩的信息和图片,先后骗取十余名被害人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14000余元。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梁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的名义,利用互联网社交软件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在北京丰台法院审理的王某某诈骗案中,法院查明,2020年3月5日至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虚构自己有销售大量口罩的能力,骗取被害人岳某某的信任。岳某某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家中向王某某微信转账用于购买15000个口罩的人民币45000元。王某某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赌博挥霍。后王某某无法按约定向岳某某交付口罩,又伪造虚假的退款转账截图继续欺骗岳某某,岳某某遂于2020年3月11日报警。2020年3月12日晚,民警对王某某开展调查,电话告知其接受处理,后王某某退赔岳某某人民币45000元。2020年3月13日,王某某投案。

丰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有销售大量口罩的能力,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王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其他3起案件分别为:丰台法院审理的庞某妨害公务案,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庞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石景山法院审理的武某某、何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武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房山法院审理的北京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判处该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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