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陇南刑事案诉讼律师法律咨询(陇南市刑事案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刀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7 09:08:36

陇南刑事案诉讼律师法律咨询(陇南市刑事案件)

陇南市司法局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陇南市公安局

关于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通知及甘司发〔2018〕235号文件精神,促进司法公正,保证人民陪审员工作顺利开展,保证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结合我市人民陪审员现状,陇南市司法局、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陇南市公安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选任一批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组织开展,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县区人民陪审员名额不低于本辖区员额法官数的三倍。

二、选任条件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任职期限

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

四、报名事项

(一)报名方式

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报名;

2、个人自荐报名;

3、原任人民陪审员任期未满届且愿意留任的,需填写《陇南市选任人民陪审员报名推(自)荐表》进行报名,纳入本次选任范围。

(二)报名时间

2018年12月3日至12月15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双休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

(三)报名材料

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1)近期一寸同底2寸彩色正面照片3张;(2)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3)学历证书原件(审查后退回)及复印件2份;(4)《陇南市司法局选任人民陪审员报名推(自)荐表》(请登陆陇南司法行政网http://ln.gssf.gov.cn公告通知栏自行下载),一式3份。表格中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村委会)意见一栏须载明:报名人员的表现、有无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况以及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名材料A4纸打印上报。

(四)报名地点

各县(区)司法局、基层人民法院。报名人员要按照公告要求现场报名。

五、审核公示

(一)资格审查。各县(区)司法局、基层人民法院按照选任条件对报名人员的资格集中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进入下一环节。

(二)组织考察。资格审查后,按照不低于选任总数120%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形式进行考察,并从考察合格人员中提出拟任人选。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

(三)社会公示。人民陪审员拟任人选名单将通过陇南市司法行政网、陇南市人民法院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选任资格。

(四)选任公布。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各县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体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五)颁发证书。同级人民体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由陇南市司法局、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颁发证书,并通过陇南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陇南市人民法院网站、陇南市司法行政网及其微信平台等媒介向社会公布。

(六)就职宣誓。人民陪审员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就职宣誓。宣誓仪式由陇南市司法局会同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

本公告由陇南市司法局、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陇南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业务咨询部门及电话:

陇南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与律师管理科:

0939一5916535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0939一8386510

陇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0939一5917033

陇南市司法局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陇南市公安局

2018年12月3日

(来源:陇南司法)

监制:杨余庆 责编:刘 琼

编辑:王 艳 校审:张卓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