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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地区聘请刑事律师收费(宿迁地区聘请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欧总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6 05:38:34

宿迁地区聘请刑事律师收费(宿迁地区聘请刑事律师收费标准)

江苏宿迁市宿城区纪委收缴沈友金1007万余元后开具的收据。本版图片/代理律师供图

沈友金一案的二审判决书。

江苏宿迁法院以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判其12年并追缴违法所得;该男子向当地纪委讨要“多扣”财产

因为“居企混同”的经营管理模式,既是商人又是居委会主任的江苏宿迁人沈友金因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共计170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法院同时判决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判决前,江苏宿迁市宿城区纪委已查扣沈友金1007万元财产,并开据发票,之后退还68万余元。对此,沈友金的家人提出复查,要求纪委将法院判决外的近800万财产退还。其律师表示,当地纪委此举在合法性上有待商榷。

既是商人又是居委会书记

今年61岁的沈友金原是“政商结合体”:他曾任江苏宿迁市宿城区幸福街道东大居委会的党支部书记及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同时也是私营企业宿迁市制绳厂的负责人。

作为集体企业的宿迁市制绳厂设立于1992年,一开始属于宿城东大小学的小办企业,在2003年经历改制。

宿城区幸福街道产权制度改革指挥部的改制文件显示,制绳厂由沈友金零资产买断,成为其私营企业。而他接手该厂的前提是,要承担此前的债务,并承担居委会工作人员以后的工资。资料显示,改制前,该厂剥离部分资产后的实际净资产为负69万元。

代理律师介绍,在集体企业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沈友金这类双重身份属于“居企合一”的典型。这意味着,企业主担负着私营企业经济发展和居委会开展工作的双重任务,负责人兼具经营管理与行政管理双重身份。

身兼居委会支部书记和制绳厂负责人的沈友金,在管理和经营方面实行“居企混同”,即将二者在经济上一体运行:企业人员和居委会工作人员交叉使用,企业租用的办公用房与居委会租用办公用房也在同一院落,二者之间的财务和账目也难分清。

使用居委会拆迁款被控两宗罪

2010年,沈友金被刑事拘留,检方指控其犯罪事实,主要集中在2003年他接手制绳厂以后。

法院最终认定沈友金两项罪名,一是职务侵占,2003年下半年,沈友金时任东大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期间,居委会一直租用房管处房屋办公,在东大街拆迁过程中,居委会获得拆迁补偿款204621.31元。

经沈友金安排,当年12月9日,宿城区拆迁办将该款转到宿城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东大工程处账户。三天后,款项从该账户转到沈友金个人企业的宿迁市制绳厂账户。

另一项罪名是挪用公款。2005年,沈友金担任宿城区幸福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兼东大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因东大居委会一直租房办公,沈友金便寻求途径自行建造办公楼。当年,因该市统一规划,东大居委会筹建办公房的事宜中断,于8月份获得拆迁补偿费用2442699元。

经沈友金安排,该款先是被转入幸福街道办会计核算中心,后又转至宿迁市制绳厂临时账户,最后又转至沈友金个人银行存折。2005年12月和2006年4月,沈友金安排分别取出账户中50万和100万借给他人使用。

终审获刑12年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2012年,沈友金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法院同时判决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沈友金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沈友金在基层组织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将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过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其在受国家委派从事基层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50万元供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并无不当,于2012年12月19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纪委称应收缴939万元财产

宣判后,沈友金开始服刑。2013年,宿城区纪委发文开除沈友金党籍。

在案发前,纪委就对沈友金的财产进行了收缴。2010年,纪委收缴沈友金的财产并开具发票。三张带有纪委印章的扣款发票显示,共扣缴沈友金财产1007万余元。

宣判后,沈友金及其家人对纪委收缴财产的数额很难接受,其妻子郭女士说:“根据法院终审判决,沈友金职务侵占20多万,挪用公款150万,违法所得共计170.4万余元,按法院判决,这一下多扣缴了800余万的财产。”

对此,2013年11月,区纪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东大居委会、制绳厂等相关单位财务进行了审计。2014年1月,纪委发通知表示,通过审计,实际应收缴沈友金939万余元,所以应退还其多收缴的资金为68万余元。

但郭女士仍提出申请复查。她表示,沈友金在经宿城区检察院提起诉讼、宿城区法院案件审理审判时期,已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就案件及个人财产等问题进行账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沈友金本人按法院判决,在监狱服刑改造,所判决“违法财产”也已收缴充公,区纪委必须将除了法院依法判决以外的沈友金合法财产全额退还。

■ 焦点

当地纪委:正进一步调查此事

沈友金被判决后提出要求返还被“多扣”的财产,2013年5月后,纪委与沈友金以及其子就收缴款项的问题进行了四次见面沟通,对收缴沈友金财产的表述,当地纪委称之为“违纪款”。沈友金表示对此不予接受。

2月25日下午,新京报记者联系到了宿城区纪委常委牛绍静。其表示,沈友金家人确实已对此事提出复查申请,根据相关规定,目前纪委正在对此事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办理,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暂时还没有相关的结果。

据了解,2013年11月,宿城区纪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东大居委会、制绳厂等相关单位财务进行了审计。

依据审计报告,应收缴沈友金的资金为,未计入制绳厂等三家单位财务账的资金4650082.8元,宿迁公兴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应属东大居委会收入4787277.71元,减去沈友金提供的账外支出43079.9元,最终为9394280.61元。

应退还暂扣资金为,暂扣10076245元,减去应收缴资金9394280.61元,应为681964.39元。

对此审计结果,沈友金的律师向纪委发出了“退款申请”。

其表示,纪委收缴沈友金财产的合法性值得商榷:“沈友金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并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所查扣款项也应进入司法程序而不应由纪委继续控制。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纪委应当同时将财产作相应移送,案外合法财产则应当立即予以返还。”

■ 专家说法

超出判决扣押款项应该返还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主任管晓峰认为,该规定适用于司法机关,也应该约束其他国家机关,鉴于判决书已认定追缴的范围是沈友金的违法所得,而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为170万余元,因此,超出此数额的扣押款项应该返还给沈友金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

新京报记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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