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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事案件申诉请律师收费(刑事申诉阶段律师是何身份)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魅龙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3 14:07:41

一般刑事案件申诉请律师收费(刑事申诉阶段律师是何身份)

前天,笔者代理一刑事申诉案件,去最高法院第六巡回法庭,顺利进入法庭。但另外几个申诉人被挡在法庭大门之外,原因是手续不全,没有省高级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所以,刑事申诉,看似简单,但却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高理律师刑辩团队结合代理多起刑事申诉案件的实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归纳出如下几个主要问题,供参考。

一、刑事申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二、谁能提起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刑事申诉应是属于法律赋予的诉讼法律性质行为的范畴,所以申诉权人的范围应以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为限。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诉权利,是申诉主体,他们有权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裁定或决定。当事人的近亲属也与案件有切身利害关系,也应享有申诉权,是申诉权人,可以独立提出申诉。其他亲属提出申诉应取得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同意,否则不能独立提出申诉。如果被告人、被害人死亡,与其有物质利害关系的亲属,可以享有申诉权,独立提出申诉,成为申诉主体。案外人只有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才能申诉。

三、申诉的对象是谁?申诉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

四、申诉引起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参照本解释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处理。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八)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九)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五、什么情况下申诉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申诉,不予受理。(2)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申诉人仍不服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六、刑事申诉有期限吗?当事人对刑事案件申请申诉的,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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