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刑事案件中律师骗钱的手法(律师行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给我一根烟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5 11:48:41

刑事案件中律师骗钱的手法(律师行骗)

37岁的于某没想到,她只是借钱给老乡“过桥”,赚取高额利息,结果却背上了200多万元的巨额债务。原本涉嫌诈骗的老乡,在被羁押两年半后却被无罪释放,一起投资的闺蜜也将她告上法院。

借钱给老乡“过桥”赚利息却被“套走”100多万元

于某原是南宁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客服,陈某是她的同事,也是闺蜜。老乡李某强也曾在这家公司干过,2014年,李某强注册了一家名为广西富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从事房产中介服务。

于某告诉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买卖二手房,很多房产需要资金解押,中介公司都会找人借钱来“过桥”。2015年初,于某开始和李某强合作,她借钱给李某强“过桥”,李某强支付3.5%~4%的月息。刚开始,双方合作很愉快。因为自己和李某强相熟,陈某也通过她借钱给李某强。

● 2017年4月,李某强以其亲戚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的两套房产需要垫资解押为由,先后向于某、陈某借款共计83.9万余元。李某强还提供了自己名下的几张银行卡给陈某,称是买家的银行贷款放款卡,用于还款。

● 同年9月,李某强称自己堂弟名下有套房产需垫资解押,解押后可过户给于某抵债,于某便转了24万元给李某强。当月底,李某强又以一套房需垫资解押为由,向于某借款19.2万元。

● 其间,李某强转给陈某利息1.3万余元,转给于某利息11.43万元。

李某强在微信上与于某沟通,给她放款银行卡。

久等未收到还款,2018年初,陈某发现她手中放款的银行卡中并无进账,而银行却早已放款给买家。此时,李某强承认已将银行放款挪作他用。

老乡涉嫌诈骗被捕两年后又被无罪释放

“房产中介利润那么高,谁都没想到他会骗人。”于某说,事后她和陈某多次找李某强交涉未果,遂选择报警。

● 2018年5月,李某强因涉嫌诈骗罪,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

● 2018年11月,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2017年4月至9月间,李某强骗取于某和陈某信任,诈骗两名被害人102万余元。

● 2020年12月25日,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却对李某强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是该案起诉后于2019年开庭时,辩方提交的新证据显示,李某强自2016年至2017年间,与陈某、于某存在多笔200余万元借款纠纷并诉到法院。除起诉书认定的还款数额外,还有其他案发期间的还款。

青秀区法院审理认为,新证据证明李某强长期和被害人存在高息借款往来,且李某强当庭辩解与被害人签借条给付高息,“难以排除被害人系为获取高息而出借钱款而非被骗的可能性”,难以认定李某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等。

在被羁押两年半后,李某强被无罪释放。

陈某与于某微信沟通,分析被李某强欺骗。

仅当“中介”吃利息差因此背上100多万债务

于某说,100多万元被李某强“套”走后,2018年1月16日,陈某、于某、李某强3人曾进行结算,确认尚欠陈某借款本金110万元。陈某拿出《借条》,采用倒签的方式,让于某和李某强在借款人位置上签名。

随后,陈某持《借条》,将于某夫妇、李某强及其前妻凌某一起告上南宁市青秀区法院,要求还钱。陈某认为,于某才是实际借款人,李某强在《借条》上的签字构成债务加入,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对此,于某辩称,实际借款人是李某强,她仅是中间人、代收人。实际上她也没收到110万元,陈某预先扣除了部分利息。

李某强称,借款与前妻凌某无关。他向于某借款,给于某的月利率是3.5%或4%,于某再按月利率3%转给陈某,在中间吃利息差。多年来,他给于某的利息200多万元,于某靠利息养家、还房贷、车贷。他与于某、陈某之间是“三角债”关系,他愿意和于某共同还款给陈某。

青秀区法院认定,该笔债务是于某向陈某借款后再转借给李某强,从中获取利息差额。经厘定,扣除预扣的利息,法院最终认定,涉案的借款本金为105万余元。因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于某的丈夫谭某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凌某虽与李某强离婚,但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凌某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法院一审判决,于某和李某强共同偿还陈某借款本金105万余元,并支付利息,谭某、凌某承担连带责任。

于某夫妇和凌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6月初,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被拍卖生活拮据老乡欠债分文未还

于某告诉记者,诉讼期间,因还不上房贷,夫妇俩在南宁的房屋被法院查封,最终被拍卖。

因为诉讼,4年来,丈夫谭某的工资卡也被法院冻结。于某说,她有3个孩子,一家5口的生活就靠她在环江的一家药店打工维持。除去陈某的借款,李某强尚欠着她100多万元,其中大多是其亲友的借款。

“本来是债权人,我们却生活拮据。李某强分文不还,却照样经营着公司。”于某说,李某强恢复自由后,便继续经营着公司,去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换成了其表弟李某明。

9月6日,记者在天眼查上查询发现,广西富平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处在存续状态,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明,大股东为李某强,因其涉及劳动纠纷案件在执行,被限制高消费。记者拨打李某强的电话显示关机,打通李某明的电话后,其表示,他是挂名法定代表人,公司一直由亲戚经营,目前已经倒闭。

当日中午,有知情人找到李某强公司位于民族大道的门店,该门店已关门,里面的物品已清空。

李某强所在的公司的门店已关张。

于某坚持认为李某强的行为属于诈骗,今年8月,她再次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状,希望启动调查。

谋取高额“过桥费”风险巨大投资人需谨慎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庆兴认为,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务的行为。在该案中,李某强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于某及陈某钱款的故意,也没有虚构任何事实,仅是在银行放贷后挪用款项,造成未能归还借款。因此,李某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于某仅是吃利息差却背上巨额债务,她该如何维权?

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莫毅绪建议,因该笔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是李某强及其公司,于某在向陈某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李某强及其中介公司追偿。

张庆兴律师告诉记者,通过借款给他人“过桥”解押房屋,收取适当的利息并不违法,但谋取高额“过桥费”风险巨大,投资需谨慎。比如“垫资过桥”后,对方反悔,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将得不到保护;而提供资金后,如果银行不放贷,可能导致出借人拿不回借款;再或者银行放贷后,当事人挪用资金,也将面临无法收回所出借款项的巨大风险。

张律师提醒,如果参与此类投资,当事人一定要签订好相关的抵押或担保协议,以保障自身利益。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