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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刑事纠纷律师电话(静安区刑事案件专业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刀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1 10:25:17

静安区刑事纠纷律师电话(静安区刑事案件专业律师)

为充分调动群众检举揭发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及其背后“保护伞”的积极性,上海市制定出台了《上海市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下列标准对举报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 举报提供黑社会性质组织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十万元至二十万元;

2. 举报提供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三万元至五万元;

3. 举报提供涉恶类犯罪团伙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

4. 举报提供涉黑涉恶案件在逃嫌疑人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奖励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

静安区举报渠道、方式

(一)区扫黑办举报方式

1. 举报电话:22177467(周一至周五9∶00-17∶00);

2. 互联网举报:jashb2018@163.com;

3. 来信举报:上海市胶州路415号2号楼102室,

邮政编码200040。

(二)区公安分局举报方式

1. 举报电话:22178648;

2. 互联网举报:jafjshb@126.com;

3. 来信举报:上海市静安区大统路199号刑侦支队,

邮政编码200070。

(三)区纪委举报方式

1. 举报电话:12388;

2. 互联网举报:www.jingan.gov.cn,

上海静安门户网站纪委监察信箱;

3. 来信举报:上海市胶州路298号(静安区纪委信访室),

邮政编码200040。

(四)区委组织部举报方式

1. 举报电话:22304327(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30);

2. 互联网举报:jinganzzbzzk@163.com;

3. 来信举报:常德路370号315室(区委组织部组织一科),

邮政编码200040。

01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稳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02

这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多长时间?

自2018年初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03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阶段的目标是什么?

2018年,全面启动并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持严打高压态势,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019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开展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 2020年,健全完善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04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

05

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的区别是什么?

“扫黑除恶”与“打黑除恶”虽然一字之差,但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了更高要求。 其一,重视程度不同。这次“扫黑”,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其二,广度和深度不同。过去“打黑”是从夯实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 其三,预防和打击黑恶势力都很重要。过去“打黑”打的多,防的少。这次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各行业的主管部门明确了扫黑责任,加大了防范力度。

06

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是指什么?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07

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 1.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08

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1. 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

2. 经常纠集在一起;

3. 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4. 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5. 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组织。

09

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有哪些?

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恶势力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

10

黑恶势力“保护伞”是什么?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11

如何处理“保护伞”问题?

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纪依法追究党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或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严惩。

12

这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哪些打击重点?

1. 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 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 在建设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 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 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 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 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 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 黑恶势力“保护伞”;

13

什么是“软暴力”?

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14

什么是“套路贷”?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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