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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巢湖市刑事诉讼辩护律师事务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碧涛阁主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0 12:42:02

巢湖市刑事诉讼辩护律师(巢湖市刑事诉讼辩护律师事务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

●涉案金额:45万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2018年10月11日,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大洋”)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18)皖01刑终55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案件公诉机关: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被告单位:中科大洋

3、被告人:叶建君,2006年任中科大洋VIP一部的销售总监,2012年任中科大洋VIP一部总经理

(二)案件基本情况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中科大洋及被告人叶建君犯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中科大洋于2006年、2012年分别中标承接安徽电视台全网台第一期、第二期建设项目部分标段的建设安装。被告人叶建君担任上述项目负责人期间,为谋求项目的验收及付款进度的关照,多次贿赂原安徽电视台技术办公室主任何章海30万元、原安徽电视台制作中心主任李伟中15万,合计45万元。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11日向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遵照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诉讼案件的判决情况

2018年5月24日,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出具了《刑事判决书》((2018)皖0181刑初46号),主要内容如下:

1、 被告单位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2、被告人叶建君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3、对被告人叶建君的违法所得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二审情况

一审宣判后,中科大洋于2018年6月24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提出其没有单位犯罪的主观故意,且未谋求不正当利益,也未参与具体的行贿过程,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其辩护人亦提出了相同辩护意见。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单位中科大洋、原审被告人叶建君的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上述案件将会影响中科大洋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80万元,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51.04万。

公司始终秉持合规经营的准则,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多次在会议上对员工提出同样的要求。公司组织全体人员加强对《刑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并要求公司全体人员签署《反商业贿赂承诺书》,承诺在相关商业业务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交易洽谈、采购、销售、付款及其他签订和履行交易合同等业务)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廉洁从业,规范公司的商业业务活动。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皖0181刑初46号]

2、《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皖01刑终552号]

特此公告。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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