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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周边办刑事案件律师(眉山哪里有律师事务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给我一根烟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10 12:37:39

眉山周边办刑事案件律师(眉山哪里有律师事务所)

本是站在同一战线的合作关系,严俊贤(化名)却和他委托的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打官司打到翻脸。

在委托案件以法院根据双方和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方式结案后,双方为是否要支付6万元的“胜诉”奖金争执不下,甚至闹上了法庭。

2018年10月8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不应依据调解的最终结果而认定当事人的“胜诉”或“败诉”,对律所要求6万元奖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书认为,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属于对相应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

签下6万胜诉“奖金”条款 结案后被委托律所告上法庭

2017年7月5日,因不满法院对自己所涉一民间借贷纠纷案的一审判决,严俊贤与四川新念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律所代理在该案二审上诉的相关事宜。

按照当时签订的合同,该案的争议标的额为90万元,双方据此协商约定,律师服务费为62000元。严俊贤需先预付30000元,并将余款在结案(二审判决书送达)后支付。

除此之外,在这份委托代理合同中还记载了一条特别的约定——“胜诉奖金条款”,规定“如胜诉,严俊贤另行支付奖金陆万元,如败诉,继续代理申诉。”

但在二审过程中,还未等法院作出判决,严俊贤就与该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另一方袁浒(化名),于2017年10月30日自行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并请求法院予以确认。

在《和解协议》中,明确载明了两方经济往来的结算方式和协商条件,并约定在协议履行后,双方之间因过去经济往来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一并结清。二审法院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了(2017)川14民终1033号民事调解书。

眼看这一场民间借贷官司打完了,另一场因胜诉奖金而起的纷争却又开启了,严俊贤与新念律所就该案的处理结果,是否属于《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胜诉”产生了争议。随后,因严俊贤未支付6万元的胜诉奖金,新念律所将其告上了法庭。

法院:“调解”属于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不属于胜诉

到底什么叫“胜诉”?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新念律师事务所认为,所谓“胜诉”,是案件经过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对诉讼请求或上诉请求所作出的处理有利于案件当事人。对于二审上诉人来说,其全部或主要上诉请求得到支持,就是胜诉的体现。至于是以判决还是调解的方式得到支持,均不影响对案件是否胜诉的认定。

但在严俊贤一方看来,“胜诉”应当是由人民法院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确信,从而形成对当事人诉讼请求有利的判决结果。而调解是双方相互协调和退让的结果,不应认定为胜诉。

一审法院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也认为,民事调解书所载明的结果并不符合胜诉的一般解释。胜诉一般是指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得到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而和解协议是双方在各自基础上适当让步达成的,民事调解书仅是对和解协议的确认,其并不属于胜诉的一般解释。

其次,由于双方在签订代理合同时并未明确约定胜诉所包含的范围,且所签订的代理合同是由律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在胜诉存在多种解释时,应当作出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利的解释。故案涉合同所约定胜诉二字不宜做扩大解释。

除此之外,法院还认为,在案涉标的额为90万元,严俊贤已支付二审律师费62000元的情况下,再要求其支付6万元奖励金,不符合合同法公平原则。新念律所也并未提供自己做了相应工作以至于达成和解的相关证据。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不支持新念律所要求严俊贤支付奖金6万元的主张。

一审判决后,新念律所认为东坡区法院对“胜诉”的解释限制了字面含义,是缩小解释,且自己履行了代理义务,该约定也不是格式条款,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眉山中院认为,在严俊贤所涉的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法院未以判决形式作出实体认定,其上诉请求是否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无从谈起。而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依法审查确认后调解结案,应属于当事人双方对相应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不应依据调解的最终结果而认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在该案中“胜诉”或“败诉”。

此外,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考量,条款中涉及“败诉,继续代理申诉”的内容,亦能够反映双方之间关于“胜败”的约定,是在严俊贤的上诉请求通过法院实体判决,能否得到支持的前提下作出的。

据此,2018年10月8日,眉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新念律所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6万胜诉奖金类似风险代理 委托代理合同应详细明确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麟表示,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通常有一般代理和风险代理两种形式,该案中,“胜诉支付奖金6万元”的约定,类似于风险代理。如何起草律所委托代理合同非常关键,合同条款如何约定和条件的达成均需明确。如本案中,是通过判决胜诉以后才支付相关费用,还是在起诉以后,只要通过提供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达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也可支付,那么就应当在起草时详细且清楚地说明。如果草率简略地拟定条款,没有意识到其中的疏漏,会导致对自己的权益保护不力。

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段来认为,这样的约定在实务中很常见,但往往以风险代理的形式出现。虽未明确指明,但“胜诉支付奖金6万元”相当于是风险代理的一种或绩效奖金,法律和行业规则都不加以禁止。但一般在写合同时,要根据不同情况写明调解、撤案、和解、胜诉、败诉等对应的收费,甚至在胜诉的情况下,还要区分拿回财产价值的大小,根据不同比例收费。

成都商报记者 陈柳行

编辑 杨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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