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广东清远找刑事诉讼律师(清远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i超哥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8 14:31:12

广东清远找刑事诉讼律师(清远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5月31日上午,清远市中级法院联合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进行详细解读,要求全市基层法院、各县(市、区)司法局在民事诉讼中推广使用律师调查令,为律师调查取证“撑腰”,将有效破解律师“调查取证难”。

据了解,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并获得批准后,由法院签发给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取收集证据作用,2018年12月27日,省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出台《规定》,对律师调查令的性质与适用范围、申请调查的证据种类与证据范围、律师调查令的样式和管理,以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予以明确规定,为促进及规范律师调查取证,提高审判执行质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开辟了新的路径。

会上,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刘志英、市司法局副局长章江铭分别对《规定》的内容、出台的背景及意义等进行详细解读,现场还设置演示环节,对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审核、签发、使用等过程进行模拟演示。

法律小贴士

律师调查令对群众打官司有什么好处?

出台律师调查令,可以切实解决当事人调查取证难的问题。现实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准,代理律师可持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并按法院审批的时间及权限,到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从而对案件作出正确的裁判,可以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律师调查令是否适合所有案件?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第七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二)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必要性的;

(三)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的;

(四)证据不为接受调查人管理的;

(五)其他不宜以律师调查令形式调查取证的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其他情形均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律师调查令可调查的内容包括:涉案当事人或者机构的档案材料、权利凭证、工商登记、房产信息、土地信息、户籍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住房建设信息等。

怎样才能预防律师调查令被滥用?

代理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决定在六个月到两年内不再向其签发律师调查令,或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提出予以处罚或惩戒的司法建议。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训诫、罚款和司法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的;

(二)持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收集证据的;

(三)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或信息的;

(四)若接受调查人将调取证据密封,未经人民法院允许私自拆封的;

(五)利用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误导性宣传,影响案件办理的;

(六)利用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还律师调查令或者回执的;

(八)其他滥用律师调查令的。

如果相关单位不配合调查会有什么责任?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接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

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及公职人员拒不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向相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也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文/图】全媒体记者/赫鹏翀 通讯员/李俊杰 雷卫华

【作者】 赫鹏翀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