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错了,我真的不知道那个兰花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挖了属于犯罪,恳请法庭看在我认罪态度好的份上,对我从轻处罚。”
近日,泾县法院
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判处被告人崔某管制五个月,
并处罚金1000元,
没收扣押在案的野生春兰11株。
2021年12月2日中午,崔女士同李某、张某一行前往泾县汀溪乡某山场采挖冬笋。在采挖过程中,崔女士在山场发现了野生兰花,在未办理采集证的情况下,擅自用随身携带的锄头采挖野生兰花11株,并带回家用3个花盆栽种。经鉴定,崔女士采挖的三盆兰花为春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崔女士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挖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野生春兰,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且尚未造成春兰损毁,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泾县法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崔女士管制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没收扣押在案的野生春兰11株。
无独有偶!
不少人因采花被刑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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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下旬,犯罪嫌疑人方某、程某(均为宁国人)在歙县某村山场清理枯死松树,发现山场上有野生兰花,便用随身携带的柴刀分别采挖兰花一丛,并将其种植在租住的房屋庭院内。经野生植物专家鉴定,涉案的野生兰花系兰花属中的春兰,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目前,两人已被立案侦查。
今年3月,杭州淳安县男子刘某某,在自家门口附近山林采挖野生兰花并售卖,因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刑事拘留。
今年3月,广西警方获取了一条关于非法采挖野生兰花的线索,经过侦查,发现尹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3月29日,民警扣押尹某某家中78株人工移植的野生兰花。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尹某某平时酷爱花草植物。今年1月,看到多株野生兰花,便将其采挖回家,用于装饰家中的兔棚和菜园。警方对犯罪嫌疑人尹某某采取强制措施。
“我从山中来带着兰花草”?
当心获刑!
“我从山中来带着兰花草,种在小园中希望花开早。”一首耳熟能详的歌曲成了不少人的童年记忆,也体现出人们对于兰花草的喜爱程度。然而,随着我国对野生兰花的保护增强,歌词中的行为可能会触碰法律底线。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王海波律师称,近年来,一些人为了私利,导致野生兰花生存状态每况愈下。2021年9月7日,新版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公布,新增野生植物268种和32类,其中,除兔耳兰以外的所有野生兰花都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行列。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王海波律师提醒——
在野外、山上遇到自己不认识的兰花,
千万不要随意采挖,
以防触犯法律底线。
转自:安徽商报
来源: 合肥晚报
淳安县刑事官司律师在线(淳安县刑事官司律师在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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