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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取胜的三个方法(刑事辩护的要点)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客官不可以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6 07:27:06

刑事辩护取胜的三个方法(刑事辩护的要点)

本文摘自王永杰新书《刑事辩护的艺术——无罪辩护经验谈》(中国法制出版社)引言部分,略有删减。



一、刑辩律师这个职业

在大多数人眼中,律师是个体面和光鲜的职业,他们会认为,做律师是个不错的选择。

想做律师,首先是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去考试,通过司法考试,经过实习期,然后便开始了懵懵懂懂的执业生涯。

做律师伊始,虽拥有了律师执业证,却可能没有委托人光顾。望穿秋水中,终于有人光顾,却又不知如何做起。尤其是青年律师,由于缺乏做刑事案件的实战技能,有的在与地方蛮横的公权力的纠缠和对抗中,不慎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有的甚至因此被吊销了来之不易的律师执照。

天道酬勤,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但是,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仅有勤奋是否已经足够?答案是,未必。很多时候,技巧,比努力重要。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代理的案件形形色色。相似的是,都是面对被告人;不同的是,被告人各有各的故事。律师需要认真对待案件,善于寻找和发现其中的“亮点”。

身为律师,为那些被指控犯罪的人的自由、甚至生命而辩,毫无疑问,刑事辩护应当是律师的高端业务。对于刑事辩护,表面上看来,只要击破控方的证据链条,导致指控证据不足,就该无罪释放。但是,实践中并非如此。对于部分案件,律师有正当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要求非法证据排除,要求法院通知检察机关提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然而法院不同意、不准许,律师抗议也不一定管用,面对这样的司法现实,那么律师下一步该如何破解?

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否公正地处理案件,有时要看律师是否有足够的影响力,以及律师、被告人和家属是否足够的坚持。如果律师和家属轻易的缴械投降,被告人势必堕入深渊。

单看公安移送的侦查卷,嫌疑人都构成犯罪。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出庭是原则,不出庭是例外。证人出庭非常重要。但是,利用书面证言给被告人定罪,目前仍是普遍现象。有些书面证言漏洞百出,律师通过直接比对,真相就会大白。所以,对于书面证言,律师不要放过蛛丝马迹。即使单看证言没有破绽,也应当坚持要求证人出庭。

对于证人不出庭,法官往往会给出种种理由,比如,证人有病,证人不愿意出庭,通知不到证人等。如果其中涉及法官违法,律师要有勇气指出:证人不出庭就开庭审理,法官涉嫌玩忽职守。

刑事辩护是一个良心活儿,律师看没看卷,看了几遍,当事人都看不到,心知肚明的只有自己。我经常思考,辩护律师的工作连接着当事人的自由甚至生命,正如医生天生不会放弃自己的病人一样,富有强烈责任感和同情心的律师必须倾尽全力为当事人辩护,减少他们的痛苦,这正是律师的价值所在。同时,律师好比是当事人的医生,医生只能给生病的当事人诊治,不能没病找病。对律师来说,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永远是第一位的,所以,律师不可以在当事人不认罪时,为其做罪轻辩护,否则,无异于庸医误人。

当然,不能忘了,律师不是当事人,律师独立于当事人。律师要专注于案件,却又不能沉湎于案件不能自拔,应当进退有度。

成功的辩护是相似的,不成功的辩护,各有各的不幸。对无

罪的被告人来说,被侦查机关拘留,一定是有某种理由的。律师与其听家属翻来覆去地讲述不幸的故事,不如细致研究拘留、逮捕、起诉的理由和一审判决的逻辑。律师不是邻家大妈,角色不是好心的安慰者,而是被告人的解救者。律师需要这样的担当。

律师总能看到这个社会的阴暗面,以麻烦、不幸、欺骗和各种各样的误解为工作对象。但心态决定状态。学会调适心态是必须的。律师应专注于办理案件,但又不沉溺其中,善于发现生活中的美好,不因案件的阴暗而消沉、抱怨,正能量满满地投入到接下来的案件办理中。

二、谈谈无罪辩护

很多人把监狱视为关押坏人的场所,就我个人来说,也是直到从事刑事辩护才彻底改变这一看法。

我以前做过大量的商事案件,我是逐渐喜欢上刑事辩护的。我发现,辩护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胜诉或者败诉。辩护的意义不在于和检方辩论,更不在于从客户那里赚取律师费,而是在于如何面对生命,如何面对希望和恐惧,渴望和绝望。

中国的无罪判决的比例罕见,不到千分之一。民商事案件与刑事辩护相比,容易多了。仅仅以无罪判决作为无罪辩护成功的标志,过于苛刻。实际上,以下四种情况皆可以作为无罪辩护成功的标志:第一,促使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二,促使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法院直接作出无罪判决可能会“得罪”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一般会建议检察院撤诉,这是无罪判决的替代品。第三,促使法院判处免于处罚。很多案件明明不符合免于处罚的条件,但法院往往给检察院一个台阶。第四,促使法院作出“实报实销”的判决。

因为对于检察院立案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院自侦、自捕、自诉、自监、自抗,法院惹不起,法院牺牲被告人的利益,几乎是唯一选项。具体原因和律师应对方法,我在书中“刑事辩护的49条金律”部分讲过,不予赘述。

证据法上的无罪辩护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证明标准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严格来说,这是一个哲学标准,而非法律标准,其最多是诉讼证明的目标。作为辩护人,我们究竟如何利用现有的证明标准进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值得思考。

家属和当事人听从律师的专业指导很重要,我们辩护成功的案

例都是家属与律师有默契的配合。在辩护李怀亮案时,法院说愿意提供免费的律师给李家。李怀亮的姐姐李爱梅说,我们不需要,等这十二年我们受够了(李怀亮在看守所羁押了12年),我们只听我们的律师王永杰和蔺文财的。而我们在辩护的过程中,家属从不多言,眼神中对律师充满了尊敬和感恩。我们在天津市宝坻区法院为孙家兄弟涉贪污罪无罪辩护成功,也是同理。

当然,什么当事人都有。比如,有的当事人经常问律师,我是否有罪?有的当事人,不敢相信自己无罪。有时,律师找到了很好的无罪理由,但当事人疑神疑鬼,只有随他去吧。所以,我们接案子,对当事人也是要挑选的。有些当事人,好比,病人慕到名医,却不按名医指点照方抓药,病是好不了的。原料是无罪,但在公检法的流水线上,基本不会生产出无罪的产品,原因种种,在此不论。

刑事辩护,应当成为律师的高端业务,成功的刑事辩护需要具

备大智慧。因为,成功的辩护需要高超的技术,和艺术。所以,对待一个案件,律师首先要尽量找出无罪的理由。无罪抗辩的目的就是要帮助被告人摆脱被拘禁的命运,尽管犹如灌了铅的骰子,很难取胜,但律师不能轻言放弃,更不能草率推定被告人有罪。最可悲莫过于律师做罪轻辩护,法院最后却判决无罪。律师切不可成为第二公诉人。

辩护的成功,不是金钱可以衡量的。一名被告人,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从死刑改判死缓,有的从死刑改判无罪,这是律师的无量功德和荣耀,也是律师作为法律人价值的彰显。

三、刑事辩护的密码之细节的力量

细节决定成败。只以开庭为例,律师有没有恰当地提醒被告人注意一些细节?对于被告人来说,不论他的教育程度如何,站在法庭里接受审判的确会让他坐立不安、极不自然。就像我们到了新环境里处处感觉拘束不自在一样,况且法庭还不仅仅是新环境。

例如,我曾经辩护的一起合同诈骗案,有两个被告人。在开庭时,我的当事人王某穿着整齐、气宇轩昂,很有大老板的派,我为其做无罪辩护。而另一位同样做老板的李某则衣着邋遢,神情沮丧。他的律师同样不修边幅,案卷皱皱巴巴,他为李某做罪轻辩护。法官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李某说是公司老板,法官上下打量着李某臃肿的身材,胡子拉碴的脸和满是汗渍的脏衣服。法官问李某两遍:你是公司老板吗?他说是。最终我的当事人王某被判无罪,李某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尽管穿着这种小细节,判决书不会讲,但是不能说其潜移默化的影响不存在。

律师的发问应该让被告人感到亲近、温暖。通常情况下,被告人出庭受审精神上是很紧张的,特别是经过公诉人盛气凌人地讯问,精神防线可能已经被打垮了。当轮到律师发问时,律师的语气要和缓亲切,使其紧张情绪有所缓解、思考能力恢复正常。

对于一个演员来说,有所谓“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只之说,青年律师之于法庭,也是同样的道理。律师进行法庭辩论时,语速不能太快,用词不能生僻,句子不能过分冗长,否则,听众听不明白。律师的头脑必须清晰,法庭的审判需要律师拥有敏捷的思维和瞬间作出决断的能力,优柔寡断常常导致错失良机,必须学会趁热打铁,乘胜追击。律师还必须具有恰当的自控能力,无论法庭的情况发生任何变化,表面上必须镇定自若。而这一切细节的把握与驾驭,都需要律师平时不断地积累和历练。

总之,每一起冤案,都有一个密码。

四、我眼中的死刑

有人说死刑辩护是“生死之辩”,因为刑事辩护关乎被告人的生命。对于经济犯罪,我一直反对死刑,反对任何形式的杀戮。接下被告人供认不讳的杀人案和舆论一边倒的大案,律师需要勇气来面临公众舆论的挑战。承办这样的案件,律师需要用理智和人性去对抗在“正义”的面具下隐藏的仇恨和凶残,更需要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技术去赢得法庭的判决。

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只是程序的改变,应否判处死刑,能否判处死刑是按照刑法的规定来适用的。也就是说,实体法没有任何变化。这要求律师精准理解。

以毒品犯罪为例,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台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明确规定: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无论涉案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一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辩护律师进行程序性辩护提供了绝佳的法律依据,挽回了无数毒品犯罪被告人的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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