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涉嫌运输毒品14公斤 律师辩护从轻处以无期徒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方某某、李某某系湖北省某市居民,通过打牌认识,2021年2月,二人在某区共谋从云南景洪市购买毒品“麻古”回某区贩卖牟利,并由方某某负责联系货源,李某某负责销售。方某某遂电话联系“小张”(另案处理)求购麻古,商定以每颗“麻古”人民币12元的价格在云南景洪市交易60000颗(约重5323克)。随后,方某某将“小张”提供的银行账号告知李某某,由李某某以他的名义向该账号汇款共计72万元用于购买“麻古”。方某某又安排其朋友被告人辉xx以货运为掩护,将该60000颗“麻古”从景洪市运输回某区,并许诺给予每颗4元的好处费。同年2月下旬,辉xx遂驾驶牌照为东风天龙货车到景洪将“麻古”运回某区交给李某某。李某某将该批“麻古”以140余万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并将其中24万元交给了辉xx作为运输好处费,剩余的资金用于与方某某再次购买“麻古”。
2021年3月上旬,方某某、李某某在某区再次共谋购买“麻古”100000颗运回贩卖,仍由辉xx负责运输该批“麻古”。同年3月16日,辉xx驾驶东风天龙货车前往景洪市运输毒品。同年3月20日23时许,在返途经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黄庄高速公路服务区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查获毒品“麻古”8871克。经检验鉴定:查获的麻古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2.3%。
该案件的争议焦点:被告人是否参与了第一次运输毒品60000颗(约重5323克),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确凿、充分。作为承办律师围绕该焦点进行辩护,最后被告人被判处 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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