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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站刑事辩护律师收费(刑事辩护律师收费最新规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圆脸颖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5 14: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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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仅因工作中不满管理,合肥一60后保安将其领导保安队长捅死,后潜逃至铜陵,被公安机关抓获。日前,该案在合肥市中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听到判决结果后,姚某某当庭表示将上诉。

仅因工作矛盾,保安捅死保安队长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付某某(殁年22岁)与被告人姚某某分别于2019年3月、9月受聘于安徽一家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两人先后被派驻合肥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工作点工作,同住在一家公寓内,付某某任保安队长。2019年9月,姚某某入职以来,两人经常在工作中产生矛盾,有言语争执,姚某某认为付某某故意针对自己,心生不满。

2019年10月18日,姚某某与付某某因保安室花盆看护一事发生争执。付某某责怪姚某某工作中不负责,没有看护好保安室物品,姚某某辩解,二人再次发生言语争执,事后,姚某某心生愤恨。当晚21:25,姚某某驾驶一辆别克轿车回到位于新站区的职工公寓。21:29分,姚某某与其女儿微信通话,说自己要教训付某某。

21:47分,姚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折叠水果刀下车,到公寓宿舍时,付某某已经在屋内,遂与付某某理论起来,姚某某将付某某的手机丢在地上,两人厮打起来。姚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连续捅刺付某某右侧胸腹部、脖颈部数刀,见付某某无力反抗逃离现场,次日15时许,公安机关将逃至铜陵的姚某某抓获。

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获死刑

经鉴定,被害人付某某符合心脏破裂、左颈外静脉断裂、右肺上叶破裂、肝脏破裂导致大出血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仅因在工作中不满付某某的管理,即持刀捅刺方式致付某某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姚某某仅因工作矛盾即蓄意作案,持刀连续捅致被害人胸腹部、脖颈处数刀,致被害人死亡,其作案后潜逃,庭审中又否认其蓄意作案及捅刺被害人数刀的事实,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本案中,虽有被告人姚某某亲属已支付相关费用,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以及被告人姚某某系初犯等情节,但并不影响对被告人姚某某罪责的认定,不足以据此对被告人姚某某从宽处罚,对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朱庆玲

编辑 张大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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