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视频“曝光”频引纠纷 合理维权还是侵犯名誉权?
记者|庄德通
责编|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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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记住这家店,难吃且服务态度恶劣,以后再也不会来了!”“XXX,家住X市X区X街道X小区X单元X室,恶意欠钱不还,如今本人公开声讨!”“XX商店拒绝退货,拉黑!”……
在短视频平台上,所谓“曝光视频”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不可否认,有些成功帮助了当事人维权,但是也有一些视频存在主观臆测、虚构乃至恶意捏造的情况,侵犯被拍摄者的名誉权。情节严重的,拍摄者可能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曝光”不得辱骂污蔑或主观臆测
在视频“曝光”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中,经常出现当事人因为情绪过激,在视频中发表侮辱性、攻击性很强的言论。
2021年1月,董某超与程某利在驾车时发生碰撞,因沟通不顺利,程某利在短视频平台发布2条视频,内容分别为董某超经营的汽车美容养护中心和事故发生现场的视频,视频文字为“‘对付XX就不能有君子协议,耍了流氓还想打人’‘打人犯法,和谐社会,本人借助强大网络曝光一下这XX一窝’”等有侮辱、贬损的字眼,而且视频中还有董某超本人、车辆牌照、门店门头的相关内容。
董某超认为,对方的辱骂行为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和经营造成了巨大影响,于是将程某利诉至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利在未有充足证据的前提下,在其注册的抖音短视频中附上原告董某超的照片,发布的内容中出现不良评价字眼,其言论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侵犯了原告董某超的名誉权。
法院判决被告程某利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短视频账号上发布视频向原告董某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具体内容应当经法院审查,发布后至少在三日内不得删除)。如被告程某利不按上述要求履行义务,将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
除了事件亲身经历者情绪过激引发的纠纷外,也有拍摄者进行臆测或者是视频片段未能反映客观事实带来的侵犯名誉权纠纷。
“如果拍摄者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歪曲、隐瞒、误导的主观倾向,因其未能完整或全面、客观对现场经过进行了解、拍摄并上传到社交平台,随后引发社会关注,对被拍摄者造成一定困扰,拍摄者极有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表示。
2021年5月21日,张某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一则视频,视频主角是一个未经打码的小女孩,配上了调侃性的配音,同时配以“好歹我也摆摊十多年啊,今天被上了一课,我已经深深怀疑我自己的智商了#今日迷惑行为#意不意外”的文字。当日该视频播放二三十万次、点赞数7.5万人次,转发3169次。张某及其丈夫均在直播时对此事作出负面评价,认为小女孩“骗吃骗喝”。
事实上,该视频中小女孩孙某系多重残疾人,目前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智力、听力均有障碍。张某发布视频后,小女孩的父母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在孙某购买肉夹馍未能成功支付钱款的情况下,未弄清事情原委,发布了涉案视频,引发大量播放及转载,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孙某的名誉权,造成孙某精神上的痛苦,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张某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澄清事实、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000元。
该案法官表示,受害人具有过错不能成为侵犯名誉权免责的理由。本案中,可以说作为受害人的孙某自身存在重要过错,但这并不妨碍被告侵权行为的认定。
捏造、歪曲事实或承担刑责
相较于“非故意性失实”,也有视频拍摄者通过歪曲、捏造等手段进行“曝光”。此时,当事人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李娜介绍说,如果拍摄者通过编造、剪裁或拼接等手段,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借此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情节较轻的,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涉嫌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此外,这类行为还可能涉嫌构成诬告陷害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
北京互联网法院此前就审理了一起虚构事实引发的侵权案件。2020年8月,某短视频账号发布多个北京潘家园市场交易视频并配有解说词“潘家园逛一逛,天天都上当”“潘家园逛一逛,每天跟我上一当”“潘家园逛一逛,每天咱都不上当”。
视频内容显示,商品成交价大约是商户要价的万分之一。而上述视频系被告在潘家园市场内以红包诱导个别商户,虚构交易场景,故意夸大成交差价,博人眼球。随后,该账号运营者被诉至法庭,要求其删除不实视频、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5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的表现形式多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在公开媒体上发表不实内容或者进行有失公允的评论。判断是否侵犯法人名誉权,核心在于是否降低了公众对受害法人的社会评价,主要是对商誉的评价。本案中,被告为了吸引粉丝,增加点击量和关注度,以红包诱导部分商户虚构交易场景,让观众以为该市场内经营管理混乱、上当受骗概率很高,从而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降低原告的社会评价。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在其短视频账号中发布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2.6万余元。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近年来,随着短视频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单位加入到短视频拍摄大军中,美食探店、景点打卡、市场淘宝、才艺展示等。短视频火爆的同时,诸多乱象也逐渐暴露在人们的视野。部分短视频博主为吸引粉丝、博人眼球、提高点击量和关注度,或传播虚假信息或恶意剪辑抑或恶搞低俗,游走在法律边缘。如果虚构内容和场景拍摄制作短视频,诽谤、诋毁他人商誉,那么很可能侵犯他人的人格权。本案被告就是人为虚构交易场景,故意夸大成交差价,虽然吸引了流量,却付出了侵权赔偿的代价。
“探店类”账号有更高注意义务
如前所述,近年来,“探店类”短视频引发的争议也很多,很多时候,负面评价也是对商家的一种“曝光”,会造成商誉的降低。那么探店博主在视频中对食物的评价究竟属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是有侵犯名誉权的可能性?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在判决书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分析。
短视频账号“重庆打假王”的编导吴某打卡合川一家网红小吃店后发布了一条短视频,对其进行负面评论,视频内容涉及“服务态度有点像花椒树下跳舞,拽麻了”“汤底闻起还有一股臭味”等字眼。
小吃店经营者认为该视频对小吃店的商誉造成恶劣影响,遂将该账号的实名认证人谯某及账号所属的重庆某文化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被告谯某辩称,案涉视频内容是编导作为消费者亲身体验后对商家产品及服务质量的评价,没有恶意诋毁、侮辱或诽谤,不构成对小吃店名誉权的侵害。
法院审理后认为,普通消费者有对相关经营主体的产品、服务进行评论的权利。但重庆某文化公司作为一家通过接受商家广告并以此获取收益的运营公司,并不能等同于普通消费者。法院认为,该小吃店在合川区内具有相当知名度,“重庆打假王”账号亦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且基于“重庆打假王”称谓的特殊性,该账号发布的视频内容极易对普通受众产生误导性影响,故其在发布视频内容时更应该客观中立。
而在涉案视频中,被告选择性地引述负面评价,对小吃店作出贬损性评价,超出了善意评论的合理限度;同时,该视频经众多网友观看、留言评论并分享,极易导致小吃店品牌信誉和社会评价的降低,故案涉视频内容构成对小吃店名誉侵权。
因涉案“重庆打假王”账号实际由重庆某文化公司运营,故该公司应对该账号上发布的视频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终,合川区法院依法判决重庆某文化公司发布致歉声明,为小吃店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李娜认为,近年来,随着短视频的兴起,越来越多人使用短视频“曝光”维权。但是该手段应当审慎使用,事件当事人、第三方拍摄者也应充分了解可能面临的侵权风险。如果当事人坚持选择对某一事件进行“视频曝光”,而拍摄又无法完整、客观、真实地还原或反映事实情况的,作为拍摄者或当事人,应当尽量多收集一些能够反映真实情况的信息材料进行佐证。若证据不足,拍摄者应当在视频中对相关拍摄情况进行说明或提示;若发现当事人提供的信息编造、虚假的,拍摄者应当告知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有权拒绝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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