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辩护律师在完成了阅卷、会见两件任务后,就应该约谈主审法官。约谈的目的有4个方面,那就是要不要举行庭前会议,要不要提出程序异议例如管辖异议、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要不要申请证人或者办案人员到庭,有没有新的证据提交法庭。第二项工作,其实都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完成,但需要与主审法官商量清楚。律师切忌对主审法官“突然袭击”,他们需要尊重法庭,这才能获得法庭尊重。那种开庭时“突然空降”的律师,很容易被猜忌。
技术辩护律师可以直接拨打法官电话,或者与法官助理商量需要约谈主审法官,并告诉他们自己可能要当面向法官陈述的话题,让法官有所准备。不少法官是在接到律师约谈电话时,才去阅读卷宗,毕竟法官手头的案件太多,他们很难象律师那样“精耕细作”。律师去见主审法官,可以带上拍档或者助手,需要准时到达,而且需要穿戴整齐。我平常很少西装革履,甚至很少穿着立领西装或者风衣,但约见法官的时候我总是尽量在衣着上体现自己风度翩翩的一面,这不仅是商务礼仪,也是职场礼仪。看到你穿戴整齐,人家法官也不好意思对你太不礼貌。
约谈法官时,最好带上法律意见书以及各种申请书,方便交流时提交给法官参考。技术辩护律师要避免法官受检察官起诉书的影响“先入为主”,最好的方式是让法官先拿到我们的法律意见书“先入为主”。能够与法官商量当场解决的,例如要不要申请回避,要不要提出管辖异议,要不要排除非法证据,都可以采取这种“非正式会谈”的场合予以解决。技术辩护律师不是不提管辖异议、回避申请,但他们只是在“有利有理有力”三原则的基础上提出,如果不符合“有利原则”或者不符合“有理原则”,宁可避而不谈。
技术辩护律师与“死磕律师”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尽职尽责辩护”,而在于是否把“有利有理有力”原则贯穿辩护全过程。他们的一切辩护手段,都是以“说服办案机关”为前提,而不是以“制造对立情绪”为要求。那种一上来就拍照、录音、发朋友圈的“闹腾模式”,技术辩护律师基本不采用,技术辩护律师引以为傲的是自己的“技术水准”,当然也包括“说服技术”。用别人容易接受的方式,堂堂正正说服他们,“润物无声”中让办案机关清楚本案存在的证据不足,这才是高超之处。2012年以前我曾是“狂风刀法”的拥趸者,主张气势磅礴的雷霆攻势。后来就有政法界前辈对我说要改变这种生硬方式,只要把道理讲清楚就行,大家都是明白人。我后来开始转而践行“温柔一刀”,只要直奔对方破绽就行,不用拖泥带水,更不用花里胡哨。
我曾办理了湖南人王某非法经营罪一案。王某被控参与印刷“六合彩”报纸数量巨大,家属找熟人而不是找律师,错过了此前无罪辩护的良机,律师也就只能“兵临城下”组织最艰难的审判辩护。阅完卷并会见了被告人,我们约见了主审法官,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法律意见书》。我们提出王某只是普通的打工仔,每月的薪酬也是本地正常工资标准,不具有牟取暴利的非法占有目的。王某老家远在大山里面,初次来广东打工,他的社会经验与知识机构不足以让他“主观明知”所从事的印刷“六合彩”报纸行为具有非法性,他只是按照所在企业的要求开展工作,王某不应该被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我还补充提出,即使有其他证据认为王某涉嫌犯罪,但王某在整个“六合彩”的非法活动中所处的地位极低,作用极小,建议法院依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做出不认为是犯罪的决定。我还补充说,非法经营罪有不少被告人值得同情,他们本来只是商业违规,却因为司法解释设置“口袋”被定为有罪。如果能够考虑到他们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出来打份工不容易,也是“情理法”的融合。
主审法官没有同意我们的意见,认为这些都需要通过开庭审理来查明事实。主审法官还表示,会充分考虑律师的意见,也会去提审被告人王某,进一步了解案情。只要法官对王某的行为表示同情,也就意味着法官即使判决王某有罪,“下手”也不会那么重。非法经营罪本就是一个“口袋罪”,不少法学院毕业的法官对此采取保留意见,他们都是受“罪刑法定”熏陶的一代人。虽然这些法律专业出身的法官难以做出无罪判决,但本案只要能够“关多久判多久”或者缓刑,开完庭被告人就能走出看守所,也达到了辩护效果。我喜欢在庭前告诉法官我的辩护思路,这其实也是让法官清楚我的用意——别看余律师在法庭上大义凛然要求做出无罪判决,其实那只是给公诉人看的,只要法官做出比较轻的判决,都是可以接受的。
开庭时我当然是坚持无罪辩护,但到了量刑建议时我则主张本案判决1年内有期徒刑或者缓刑。公诉人早就习惯了我这种“骑墙式辩护”,坚持在2年6个月到3年6个月量刑。本案法官体现出对被告人高度的同情,我代理的第一被告人判处了缓刑,其他3名被告人也判处了缓刑,也算皆大欢喜。律师拿着“无罪辩护”的证据去争取轻罪判决,唤起法官对被告人的“理解式同情”,往往比“死磕到底”或者“认罪服判”效果更好,只有让法官意识到辩护律师有证据组织无罪辩护甚至无罪上诉,才能更妥善说服法官轻判。
律师约谈主审法官,是一种良性互动交流,甚至与法官商量案件程序,介绍辩护方向。法官提出一些简化的解决方案,只要能够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律师也不需要“毫不退缩”。我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张某网络诈骗2435.5万元案,就是在与主审法官沟通时,法官提出我可以不用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我可以在质证阶段提出该电子证据的无效性,这样既可以直接开庭避免另行举行庭前会议增加审判工作量,也可以充分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我对法官提出的该解决方案表示理解,指示要求他充分注意到2435.5万元的电子证据取证主体不适格、取证程序不合法。
也许是我在庭前约谈法官时表现出的彬彬有礼,也许是中级法院的法官本就是高素质,庭审中对我很客气。法官不仅没有打断我的发言,反而多次提醒公诉人论述2435.5万元的电子证据怎么来的,要求公诉人举证该金额与被告人张某存在什么关系,张某是否要对整个贵重金属平台的涉案金额负责。我后来对我的助手小胡律师说,今天的法官似乎是“第二辩护人”,老是在帮我说话。小胡律师说,也许是我们的法律意见书让法官觉得有道理,法官也同情被告人张某,毕竟人家只是平台打工的,不知道该平台可能涉嫌犯罪。我心想,这也许是庭前沟通时我们尊重主审法官所带来的效果,所谓“投桃报李”。该案最关键的证据2435.5万元电子证据被法院不予采信,当然法官也没有做出无罪判决,而是以张某的账户被转入16万元为由做出了1年半的判决。检察官没有抗诉,被告人也极为满意没有上诉,本案取得了不错的辩护效果。
技术辩护遵循“技术中立”,主张“用技术说服办案机关”,这也就意味着律师需要重视每次可以增强说服力的有效沟通,不浪费每一次与办案机关倾心交流的机会。我们尊重办案机关,不仅仅是因为他们的国家机关代表着公权力,而且是因为我们骨子里都是“法律人”,公平正义是我们共同的追求。只有尊重他人的律师,才会得到办案机关的尊重。“有理不在声高”,我们把辩护意思完整表达出来了就好,无需采取可能引起对方误会甚至反感的举动。
这几年外出办案,经常遇到法官、检察官甚至警察说,“余律师,我读过您的文章”。仅这一句话就让我高度警惕自己的言行,切不可在“粉丝”面前“露馅”,让他们发现我西装革履下藏着的“小”。与办案机关交流时,我干脆带上几本新书,时机成熟就给办案人员送本书让他们“雅正”。我们能够喝着茶,有条不紊交流的案件,何必剑拔弩张形同水火?“有话好好说”,律师需要注意自己的交流方式与方法。
上次老朋友曾宪猛律师半开玩笑半认真说,他当年做老师时教的都是调皮捣蛋的学生,因此他更多是气势汹汹逼着学生认真读书。所以后来曾老师变成曾律师,办案也是气势汹汹逼着办案人员讲道理。我当年做老师是在黄冈中学那样的名校,学生都是自觉学习,我只需要上好课就行甚至不需要维持课堂纪律,我的专业素养对他们而言就是说服力。后来改行做律师了,我还是当年教书的“老习惯”,我的专业就是最好的说服力,因此我只需要提高技术辩护能力即可。
也许我们都是“经验主义者”,今天只是昨天的延续。我们今天的工作方式里,有我们读过的书,有我们遇到的人,有我们走过的路。让别人听懂我们的思路,感受到我们的专业,是最好的说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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