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作用是在一审、二审、或再审阶段,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做无罪辩护,或者在确认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做从轻、从宽、减轻、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为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要虑及人民检察院的诉讼地位,以及对被害人的补偿。本文以销售假药罪案为例,就辩护律师的辩护要点,其中包含注重人民检察院地位及受害人利益的维度,做一概述。
一、 要弄清涉嫌犯罪的罪名
1、确定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是刑事案件的起点
这里要注意是,立案时与定罪时的罪名,是有可能不一致的。比如李甲因涉嫌强奸罪被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其在实施犯罪准备过程中从网络上购买了迷药,侦查机关按图索骥找到销售迷药的李乙。遂对李乙以强奸罪的共犯立案。但在批捕时,检察机关将罪名改成了销售假药罪。
确定罪名后,就要查找与案件有关的司法解释及同类案例,以作为辩护的法律基础及参考。
法律链接:《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涉罪名确认的逻辑过程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认罪,不仅取决于其对所触犯罪名的认知,更应以涉案证据为基础。比如,在销售假药一案中,侦查机关将现场发现的被告人未发出的产品全部查获,先交由鉴定机关鉴定,鉴定出了产品中含有利多卡因、西地那非等药物成分。药监部门依据鉴定结论,出具了按假药论处的认定。侦查机关在认定为假药证据基础上,再按销售假药罪定罪。因此,依据案件事实及刑法规定来确认罪名,是一个严密的逻辑推理过程。
法律链接:《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第一百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二、凸显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依程序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职责有批捕、案件审查、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同时对整个刑事案件的全程可进行法律监督等,其地位不可谓不重。因此,辩护律师针对人民检察院职责内的工作,可以开展一下工作:
1、在批捕阶段,可就犯罪嫌疑人不应被批捕、可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提出法律意见。
2、在审查起诉阶段,可就被告人无罪、罪轻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
3、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协助或见证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审查起诉阶段,很多辩护律师往往忽视其作用。其实,有较多的法律规定可以用于维护被告人的权利。尽管有可能不被批准,但也不应放弃努力的机会和权利。
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作为从宽处理的法定情节
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审判阶段,被告人均可以主动承认自己犯有销售假药罪,如实供述作案过程,自愿接受法律处罚,并自愿在公诉机关制作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的。依法可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刑事诉讼法修改案中,新增加了第十五条,在辩护中已被经常运用。在销售假药一案中,被告人就主动认罪认罚,检察机关给出了量刑建议。
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四、经济类犯罪确定涉嫌犯罪金额是量刑的主要依据
在经济类犯罪中,除了结合具体案情的重要情节,一般将犯罪涉嫌的数额作为量刑的主要依据。比如,在涉嫌销售假药一案中,由于李乙将成人用品与迷药等非药品混合销售,很难查清其销售数量和额度。在其本人认罪认罚后,根据自己的记忆承认了销售的品类、数及其及其价格,这样就计算出来其涉嫌犯罪的额度。依据额度,检察机关就出具量刑幅度建议,辩护律师可以以此为基础做从轻、或减轻辩护了。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第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要虑及被害人的合法利益
1、对包括销售假药罪在内的犯罪,除法律禁止的以外,被告人可以主动主动向被害人赔偿一定额度的经济损失,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进而作为一个从轻的处罚的情节
2、对没有直接受害人的刑事案件,因为刑事犯罪侵害了国家管理秩序,应以国家作为受害人。被告人也可以主动退赔,法院这时将退赔款项上缴国库。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六、从轻处罚的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其中以下几个从轻的情节,是经常要使用的:
1、被告人涉案是否系初犯,有无犯罪前科。
2、被告人是否具有坦白情节,能否实供述和坦白自己罪行,是否真诚悔罪。
3、被告人是否为共同犯罪,在犯罪中是主犯、还是从犯、帮助犯。
4、被告人知否愿意主动缴纳罚金。
5、其他从轻、减轻的情节。
刑事案件从轻辩护收费(从轻处罚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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