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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青神刑事辩护律师(四川青神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大浩哥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5-03 11:55:27

眉山青神刑事辩护律师(四川青神律师)

“他就是小政府,白天在办公室干公家的事;下班后,用自己的方式,解决政府不能解决的事。”

这位知情人士最后这样总结王志刚,“能力强,但也有阴暗、狡诈的一面。踩了‘红线’,功不能抵过。”

多个消息源证实:2012年,眉山境内针对砂石和文化市场,进行了两次大的战役。针对文化市场的战役,主要打击电玩游戏领域的疯狂赌博。当时,眉山很多电玩游戏厅,实际是名副其实的赌场。

这两次战役,战果辉煌。为数不少的砂石业主、电玩城老板和少数公务员,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处。其中,一些浮在面上或藏在暗处的老板以及涉案的警方公职人员,其交待与供诉的多条线索,不约而同集中指向眉山警方一名高层:时任眉山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的王志刚(正县级)。


刑侦高手王志刚

“这么多年,眉山境内几乎所有大案,都是他指挥破的。”“你可以上网查,侦破方向都由他定。”这位人士甚至说,眉山警方破案率高,“大都是他的功劳。”

多条线索指向王志刚,这实在有些出人意料。

王志刚不仅是眉山警方高层,也是知名的刑侦高手、罪犯克星。


1962年9月出生的王志刚,是眉山当地人。1983年从四川警察学校毕业,即进入当时的眉山县公安局刑警队当民警,六年后升为刑警队副队长,三年后当队长;1995年,任眉山县公安局副局长,两年后任政委(副县级)。

那时的王志刚,是“拼命三郎”。1989年,王志刚冒险到眉山监狱卧底,获取了关键线索,破获了一件重大毒品案。这一年,他荣立三等功,原因是“侦查破案工作出色”。

一位警方知情人士说,很长一段时间,眉山警方“说不起话”,原因是积案太多。

2002年,王志刚升任眉山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支队长,“他改变了这个局面,破了很多大案要案。那是眉山警方风光的年代,全省公安很多现场会,都在眉山开。”

“这么多年,眉山境内几乎所有大案,都是他指挥破的。”“你可以上网查,侦破方向都由他定。”这位人士甚至说,眉山警方破案率高,“大都是他的功劳。”这位人士专门介绍了震惊全国的“丹棱文物案”——

2011年,眉山市丹棱县境内连续有佛像被盗,惊动了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国家文物局一位副局长,公安部、省公安厅及省文物局相关领导先后赶到案发地,督办案件。但最初线索很少,只有一个“长征”牌烟头,一把特殊的圆形錾子和几个矿泉水瓶。

王志刚分析:烟头不是本地产的,本地人也不用那种錾子,结论是流窜作案。他定下侦破方向:首先从文物贩卖渠道入手,在周边特别是成都文物市场进行暗中调查。王志刚说这样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堵住被盗文物的流通渠道;二是只要发现目标物品,就有可能接近嫌犯,人赃并获。


眉山警方缜密侦查四个多月,辗转多省并成功破案,打掉了以吴某等为首的5个盗掘文物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名,破获盗掘文物案100余件,追缴文物300余件。所盗文物的价格,以蒲江龙拖湾佛像为例,詹某在成都以2.8万元购入,其称修复后售价将高达三四十万。

《法制日报》2012年5月3日大篇幅的报道,最后一句是:“王志刚说,保护这些民族文化瑰宝,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我们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如何更好地保护它们,是一个值得深思的课题。”

权威渠道消息证实,王志刚查办主要案件包括:侦破公安部挂牌督办的洪雅县“12·26”系列盗窃保险柜案、省厅挂牌督办的仁寿县“8·21”杀人案、东坡区“7·13”和“6·7”两起特大抢劫银行储户案和仁寿“1·29”特大贩毒等重特大案件;先后组织指挥仁寿县“3·26”杀人抛尸案、东坡区“10·26”摩尔玛保安被杀案、彭山县“5·21”贩毒案、东坡区“池晓维”特大贩毒案、洪雅县“5·22”系列假币团伙犯罪案等一些列重特案件的侦破。2008年分管的“破现案挖积案、打盗抢抓逃犯”工作,获得全省一等奖。

在调任眉山市公安局之前,“王志刚先后共破获了各类刑事案件600件,其中大要案件59起,抓获案犯605名,依法打击处理150名,为国家、集体、群众追回一大批被盗物资,计有彩电15台,摩托车6部,熊猫皮7张,自行车205部,鸦片7000克和有色金属物。电风扇、照相机、收音机、汽车轮胎、香烟、现金、债券等,共价值25万余元,为眉山的社会治安和稳定做出了贡献,连续四年被评为公安工作先进个人。他负责的情报工作,多次受到省、市公安机关的表扬。”

2007年,王志刚成为眉山市公安局副局长,2008年7月明确为“正县级”。那年,在全市的考核中,“公安排进前三。”2012年,王志刚再上一个台阶:任眉山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正县级)。


受贿犯罪

2014年5月16日,青神县法院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志刚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对被告人王志刚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2014年11月7日,眉山市中院下达《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他写道:“面对材料纸上‘我的第一次’的标题,两行冰冷的泪水慢慢流下。”

2014年11月17日,王志刚已被解押至锦江监狱服刑。

2012年7月31日晚,王志刚以眉山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身份,接待攀枝花市法制考察组一行。

突然,王志刚的手机响了,电话里通知说局里有急事。王志刚10分钟内就赶回了市局,在办公室里等待他的,是四川省公安厅和眉山市纪委的办案人员……

2012年12月31日,王志刚在某间屋子里,提笔写下了《我的第一次》。

这份15页A4纸打印的《我的第一次》,包括:第一次成功抓捕罪大恶极的罪犯,第一次将军功章别在胸前,第一次忐忑不安偷报加班费,第一次将刑警队接待用烟带回家,第一次把自己用于招待女朋友的餐费开成因公发票……接下来,“面对材料纸上‘我的第一次’的标题,两行冰冷的泪水慢慢流下。”

第一次偷钱。“那是大约刚上小学不久,一个炎热的夏天。生病的母亲为我做好午饭,守着我吃了以后,在病床上小睡。看着熟睡的母亲,不是想如何照顾她的体弱多病,而是伸出了肮脏的小手,取过母亲的衣服,从里面摸出一个五分、两个两分、一个一分的硬币,迅速放进自己的裤包,一溜烟跑了……”

第一次收礼。“收礼的次数太多了,多得不可计算。可追根溯源,我究竟是什么时候收礼物的呢?”“那是1985年左右,当时我还没结婚,只是眉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一名小侦查员。”一个收荒匠多次收购价值大的赃物,“受审后有一天,一个中年妇女敲开我家的门,说找王公安。”来人提了一大堆东西:鸡、腊肉、香肠,“母亲一把拦住我,对那中年妇女说,志刚做事为工作、为人民,是应该的,收了东西就不应该了。那妇女最后拿走了礼物。母亲事后教育我:办事,公安局给了你工资,应该够花了,不能收人家的东西。”“一周后,在我回家的路上,那个妇女拦下我的自行车,叫我收下一条烟。回去一看,烟下面还有两百元人民币。虽然只是皱巴巴的十元一张的,可这是我好几个月的工资啊。在我的不安中,我又心安地收下了。”

第一次送礼。“一个周末的晚上,见灯亮着,就怀着忐忑的心情敲开了领导家的门……领导妻子笑着说客气,就收了……”

第一次出轨。“这真是一件难于启齿的事……1994年底,一个雷雨交加的夜晚,在一个卡拉OK厅,我同年轻美丽的某某认识了……反正我知道,有了第一次出轨,就有可能以后的越轨、追尾、撞车、翻车……甚至燃烧爆炸。

第一次投资经商办企业。“1992年,我已经30岁了。我们三个朋友合伙在眉山城里最繁华、最宽阔的街面开了第一家火锅城。”“开业收的各项礼金,具体虽然记不清了,但当时我拿着收到的礼金时说的一句话还记得:这一天,狗日的要当我十年的工资啊。”

第一次进入娱乐城。“1995年以后,因为自己职务的升迁、权力的增大,自我的私欲极度膨胀。”“秋天的一天,我被当时几个眉山社会上的老大邀请去喝酒聚会。一桌子的人从上到下都对我拍马屁,说我如何义气、如何江湖、如何仗义,又如何在公安工作上说话算数、一句顶一万句。”“什么原则、什么法律、什么公安干警的基本要求全忘得一干二净,一个人变得忘乎所以了。”…… ……


被判15年

2013 年11 月27日,青神法院审理王志刚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2014年5月16日,王志刚被判十五年。11月7日,眉山市中院下达《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11月27日,眉山市青神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志刚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2014年5月16日,青神县法院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志刚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对被告人王志刚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王志刚不服,上诉至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11日,眉山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王志刚的亲朋及关心此案的社会人士,见到了法庭上的王志刚:浅浅的短发,黑色运动背心。

在整个上午和下午的庭审里,大部分时间是王志刚在陈述上诉理由。主要有:第一,一审法院审理时未通知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未审查上诉人提出验伤申请,程序违法;第二,一审判决未排除非法证据,事实认定错误;第三,上诉人王志刚在办理彭涛取保候审过程中正常履行职务,没有徇私枉法,不构成该罪。

王志刚的辩护人还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收受袁某某160万元、梁某某40万元、陈某某40万元、李某某66万元、王某某79.95万元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第二,上诉人王志刚没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第三,上诉人王志刚没有占有曾某某所送200克黄金的主观故意,不宜认定为受贿;第四,杨某某所送20万元,是与上诉人王志刚之间的民间借贷。

11月7日,眉山市中院下达“(2014)眉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做出这个结论之前,眉山中院都逐一阐述了“不予采纳”的理由。比如:上诉人王志刚的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认定王志刚收受袁某某160万元、梁某某40万元、陈某某40万元、李某某66万元、王某某79.95万元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

“经查,证实以上5笔受贿事实的证据有请托人的证言,以及关于请托事由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且王志刚在办案机关调查过程中亲笔书写的自书材料以及2012年12月14日的供述中予以承认。虽王志刚在之后的讯问及庭审中予以否认,但不影响其以前供述的真实性。受贿犯罪较为隐蔽,行、受贿双方关于犯罪行为的供认,是据以定案的关键证据。虽王志刚的供述与请托人的证言在某些细节上不能吻合,但对于受贿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能够得到印证,一审根据在案证据作出相应事实认定,并无不当。王志刚及其辩护人的前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再如:王志刚的辩护人提出,杨某某所送20万元,是与上诉人王志刚之间的“民间借贷”。

“经查,王志刚之女于2008年购买住房,其购房款26万,是王志刚亲属用代为其保管的126万元进行支付。王志刚于2011年向杨某某‘借款’20万为其女儿购房的行为,既无借款的必要,也无使用的实际,更无归还的表示,故应认定为王志刚以借款之名行索贿之实。”

《刑事裁定书》写道:“上诉人王志刚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11月17日,王志刚已被解押至锦江监狱服刑。


“另类”王志刚

“第一次和他见面的人,都会强烈感受到他的爽快、豪爽;琴棋书画都来。”“脖子上戴大金链子,红衬衣、绿裤子;他本来有头发,却刮成光头,还戴花头巾……”

但在很多人眼里,王志刚其实有些“另类”。


我们请张立强说得具体些,他想了一下:“脖子上戴大金链子,红衬衣、绿裤子;他本来有头发,却刮成光头,还戴花头巾;有时又是拖鞋、短裤、背个黄色帆布军挎,上面有‘为人民服务’字样。”

“你看到这样的王志刚,是什么感受?”张立强顿了片刻:“他那么大的领导,我们小民警不敢说,也不能说。但示范作用太差了。”张立强说,王志刚的穿着,在全省警界都有名。另有人证实:王志刚还喜欢中山装、对襟上衣、圆口布鞋。

由于“性格”原因,张立强说自己不是王志刚“圈子”里的人,“我和他有区别,耍不到一起。他的圈子太杂了,三教九流都有朋友。”


另一位强烈要求隐去姓名的眉山知情人士则说:“据说,有次眉山市公安局内部开大会,王志刚坐在主席台,戴着红头巾。走进会场时大家看到他穿拖鞋、短 裤。”“还有一次开会,他迟到了。戴棒球帽、背着军挎,从最后一排走过去,旁若无人,走上主席台。刚哥就是不一样,他不认为这样有什么,‘那就是我,本来 的我’。”王志刚笔记本电脑里有个文件夹,里面全是黄色影片,超过百部。

这位知情人士透露:王志刚的坐骑号牌为“川OZ4444”,“车上一般只放哀乐CD。有朋友劝他,在车上放哀乐,让人听着不舒服,晦气也重。他听了只哈哈大笑,说怕个毛,人总有一死。”

谈到王志刚的“圈子”,这位知情人士说:“他的圈子非常杂,党政、企业,其他各行各业,包括酒店、娱乐的……都有。有一次,我和两个外县的建筑老板 在远景楼喝茶。喝完后下来准备吃饭,那两个老板突然看到王志刚的车停在一边,兴奋得就像看到自己的神一样,说:看看,那是刚哥的车、那是老大的车。而且马 上拿出手机打过去,说老大在哪,有安排没得?我们请您吃饭。那种崇拜和敬仰,绝对不是装出来的,是发自内心的。”

“他就是小政府,白天在办公室干公家的事;下班后,用自己的方式,解决政府不能解决的事。”这位知情人士最后总结,“能力强,但也有阴暗、狡诈的一面。踩了‘红线’,功不能抵过。”


自我剖析

第一次收礼。“那是1985年左右,当时我还没结婚,只是眉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的一名小侦查员。”

第一次送礼。“一个周末的晚上,见灯亮着,就怀着忐忑的心情敲开了领导家的门……”

第一次出轨、第一次投资经商办企业、第一次进入娱乐城……

“1995年以后,因为自己职务的升迁、权力的增大,自我的私欲极度膨胀。”

来源:秦淮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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