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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冤假错案北京(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机制研究)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苏刚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28 19:22:57

刑事冤假错案北京(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机制研究)

在法庭之上,所有的证据都必须要经过这样一个程序,也就是:证据的出示,证据的辨认,证据的取证。如果没有经过一个质证的环节,直接采用证据,这是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


我们那些走在平反道路上的人们,假如你回想一下,给自己定罪量刑的这些证据,没有经过法庭的出示、辨认和质证的环节的话。仅仅这样一个违法的程序,它就得纠正。对于咱们平反冤假错案来说,你就找到了一个有力的支撑点。


有很多当事人,在给我讲述自己或者自己亲人案件的时候,说:给我们家人定罪的那个证据,我都不知道。直得你们调案卷的时候,我才在案件中发现了有这样的证据。



每当到这个时候,我都会告诉当时人:这是违法的。而律师在申诉案件,包括对案件进行上诉的时候,或者是请求检察院抗诉的时候,这都是非常重要的。为什么说证据必须要经过质证,才能够被认证呢?


因为如果我们说拿出一个证据,对方根本就没有看到,从来都没有见过,也从来都没有辨认。我怎么才能够证明,你这个证据是真的呢?所以说仅仅只是出示证据还不行,还必须要经过辨认,到底是不是真的?


打个比方我用这把扇子,砸了一个人的脑袋,砸成了重伤。那么在法庭之上,就要将这把扇子出示。同时要进行辨认,到底是不是我手中拿的这一把扇子?还同样要经过质证。


因为有这样外观的扇子很多,究竟是不是像我类似的这个因为扇子坏了,我用铁丝给它缠起来,有这样一个特征。有这种特征,恐怕全世界只有我这一把。经过这样的质证,那你就可以说就是这一巴扇子砸伤了人的脑袋。这个时候这个扇子,就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



否则,如果说你在定罪的时候说,有人用一把扇子,或者是用一把钝形的物体砸伤了人,然后定罪了。可是我从来都没有见过这样一把致人重伤的扇子,我们说这种定罪不仅仅不可以,而且就像我前面刚刚所说的,这就是违法。


所以说我们不管是平反冤假错案,还是在打官司的过程中;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对所有的证据,都必须要在法庭之上出示、辨认和质证。


我在之前的节目中曾经说过,法律有一个最基本的程序,那就是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最终裁决结果也必须要形成于法庭,而不能够在庭外形成这样一个结果。


打官司重要的就是打真相,而打真相最重要的就是要看证据。所以证据,那它就必须要达到一个确凿的程度。不仅确,还要凿。我们就是说的,那就是要十分确定、特别肯定、绝无疑问。



这样一来,我刚才所说的出示、辨认和质证,就必须要有,一个都不能少。少一个,这一个证据就不能够被认证,不能够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所以我们不妨看一看自己的案子;不妨思考一下,在自己的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不是有一些证据,没有经过这样的环节。假如没有,我告诉你,你就找到了一个最重要的解决自己案件的特别特别有利的证据。你明白了吗?


(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冤假错案系列】视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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