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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北京市三中院刑事案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许天天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25 13:44:29

2016北京市三中院刑事案件(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公告)

被海关查获后才知行李箱里藏有毒品?9月23日北京四中院发布走私刑事案件典型案例,陈某走私毒品案辩方称其缺乏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但陈某曾也多次供述去境外帮“葱头”带“中药粉”回来,以获取高额报酬等。法院结合走私行为的高额报酬、物品藏匿的位置等事实,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

陈某乘坐CA908次航班从境外出发,于2019年7月20日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陈某经国际中转通道通关时,海关关员在其托运行李箱夹层中起获白色可疑粉末2包,陈某后被警方当场查获。经称量、鉴定,上述白色可疑粉末共计净重5185.02克,涉案毒品及毒品包装物已被收缴,涉案的行李箱等物品亦被起获并扣押在案。经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被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陈某辩解,其在被海关查获后,才明确知道里面是毒品。其辩护人提出,陈某受自身智能障碍和认知能力影响,主观上缺乏明知是毒品,缺乏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走私毒品罪在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的构成要件要求,即使要对其受他人(“葱头”)教唆、欺骗、胁迫而为之的走私行为进行惩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以一般走私罪予以惩处更为恰当。

但法院经查,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陈某对涉案毒品是明知的,且其行为符合走私毒品罪的犯罪构成。陈某从侦查阶段至庭审期间多次供述,供认这次去境外帮“葱头”带“中药粉”回香港,是为了获取高额报酬,但从境外出发前其却没看到“葱头”让其带的“中药粉”,其怀疑“中药粉”应放到了行李箱夹层中,案发时即怀疑“葱头”让其携带的行李箱的夹层中藏匿有毒品之类的违法品。陈某与“葱头”等人的聊天记录亦能够证明,陈某对非法携带毒品出入境的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海关工作人员经机检开箱查验,在陈某托运的行李箱中发现夹层,夹层中夹藏有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对此陈某并不能做出合理解释,亦不能提出确属被蒙骗实施犯罪的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禁止毒品出入境的规定,从境外非法携带毒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陈某走私毒品可卡因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但鉴于其犯罪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系初犯、偶犯等,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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