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被告人王某1原系某通信合作部部长、某通号有限公司董事、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15年初至2018年初,时任某通号设计院董事长的王某2(已另案处理),与先后任某设计院中心主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的被告人王某1经商定,通过给下属各分公司经理、部分业务骨干多发奖金再返还的方式,先后套取公款共计1341.5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作为单位账外经营费,由被告人王某1保管。
2010年8、9月份和2013年初,王某2索取、收受某铁路通信集团公司,某工程公司和某信号有限责任公司所送账外经营费共计35万元,由被告人王某1保管。被告人王某1伙同王某2侵吞账外经营费590万元,单独侵吞账外经营费260万元和通号设计院价值5.748万元的尼康D5相机1部及配件,以上被告人王某1伙同他人或单独侵吞公共财物共计855.748万元。
作为被告王某1的辩护人,恒略律所刘立强律师在接到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多次会见被告人、与被告家属寻找相关证据和线索,走访相关知情人员,查阅卷宗,积极为被告争取宽大处理,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王某1在与王某2共同贪污犯罪中属从犯,应予以减轻处罚;王某1如实交代贪污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王某1在受贿罪中有自首情节,应予以减轻处罚;王某1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愿意积极缴纳罚金,应予以从轻从宽处罚。
后经法院审理,法院采纳了我方辩护意见,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刘立强律师在法定下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减轻一年刑期。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1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恒略说法
刑事辩护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有法定情节有酌定情节,法定情节中“自首、立功”是经常关注的情节。对于如何最大限度发现并正确运用这两个情节,还需根据刑法、司法解释等综合考虑,最后结合全案证据,依法“论证”符合某一类自首或立功的规定,属于自首或立功;最后结合量刑规定提出量刑建议。
北京律所万刑事(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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