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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刑事律师,490万刑事判决书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潮阳刑事律师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8 0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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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淄博市淄川区局三举措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
  • 律师当事人1200万!二审刑事裁定书发布
  • 淄川:法律援助为困难群众撑起一方
  • 淄博市淄川区局三举措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

    网9月2日讯淄博市淄川区局认真贯彻省高院、省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的实办法,采取三举措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明显成效。

    迅速启动试点工作。省高院、省厅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试点工作的实办法印发后,法律援助中心立刻组织全体工作人员逐条学了文件,分析了全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工作的形势,提高了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迅速与淄川区做好对接,引导试点工作步入正轨。

    建立法律援助律师库。依托全区四家律师事务所,组建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律师库,形成准入和退出机制,保证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健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综合案件繁简度、律师执业年限、业务能力等指派援助律师。对于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则指派执业三年以上,政治素质好、职业道准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办理。

    建立监评估机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实行 案时跟踪,落实庭审旁听、回访受援人、听取办案意见建议等监措,问题及时反馈、整改。结案后,按照淄川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规定,以一案一评的方式,从多个方面逐、逐条评估,评估结果直接与办案补贴挂钩,奖惩分明。

    自2019年6月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大幅增,2019年共办理刑事案件203件,同比增191%,2020年截止到8月底共办理刑事案件221件,同比增76.8%,分保障了刑事案件被告人应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群众满意度迅速提升。 (通讯员 珊珊)

    : 网

    淄川刑事律师,490万刑事判决书

    律师当事人1200万!二审刑事裁定书发布


    法律人些事

    转自:学术之路

    凡亮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由:

    案号(2020)03刑11号之二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03刑11号之二

    原公诉淄博市临淄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凡亮,男,1967年3月15生于淄博市淄川区,汉族,博士研究生,原山东律师事务所,户所在地淄博市张店区,住淄博市张店区。因涉嫌犯罪于2018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辩护人克,北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山东博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审理临淄区指控原审被告人凡亮犯罪一案,于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19)0305刑初82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凡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并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淄博市的阅卷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害人诉讼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期间,淄博市于2020年1月20日至同年3月20日进行阅卷。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裁定中止审理,于同年7月24日裁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7月12日,被害人王某1的亲王某4因涉嫌犯罪被湖北省市羁押,王某1通过某找到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凡亮,同年8月3日与山东律师事务所签署律师服务150万元的收合同,委托凡亮作为王某4挪用资案的辩护律师。在被告人凡亮为王某4提供法律服务过中,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1钱财,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8月31日,被告人凡亮以找关系为被羁押的王某4办理取保候审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1300万元。

    2.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凡亮以找关系修改王某4涉嫌挪用资金案涉及的审计报告书为由,骗取王某1600万元。

    3.2016年3月10日,被告人凡亮以酬谢帮助王某4办理取保候审的人员为由,骗取王某120万元。

    4.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凡亮以找关系为被羁押的王某4办理取保候审为由,骗取王某180万元。

    5.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凡亮以找关系为被羁押的王某4办理取保候审为由,骗取王某1200万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王某1的,证人某等人证言,收合同、银行业务凭证等书证、声像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手机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等。

    原审认为,被告人凡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他人财物1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罪。被告人凡亮在证据面前拒不认罪,认罪态度不好。据此,依照中华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六十一条、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罪判处被告人凡亮有期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币三百万元;对秀兰尾号6972中信银行账户中赃款900万元及其收在1200万元围内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王某1,不足金额1200万元部分,责令被告人凡亮予以退赔。

    判后,公诉不抗诉。被告人凡亮不服,提出的上诉理由是: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涉案款中有1180万元系收取的律师,20万元系王某4可能被采取监视居住时在租房的预备用,其不存在故意,不构成犯罪;2、一审判决的主要定罪证据手机通话录音等存在重大缺陷,未达到证据确实、分的证明标准;3、一审没有管辖权,其可能被判处无期刑,一审应由中级管辖。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三份收合同等证实的凡亮无罪的证据没有采信。2、录音等证据存在重大疑问和缺陷,主要理由是:本案录音证据没有扣押、封存原始介质王某1的手机;封存存介质硬盘前后没有拍摄照片,未对存介质的拆封过进行;提取存介质笔录见证人系被害人王某1之妻周某,不合法律规定;录音证据存在局限性,仅能反映交流片。3、会议录音证据与被害人王某1、某1证言矛盾,二人言辞证据不应采信。4、一审定罪证据不分,涉案款系凡亮收取的律师,上诉人凡亮无罪。

    淄博市的阅卷意见是:淄博市临淄区认定被告人凡亮涉嫌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再开庭审理。

    被害人王某1的诉讼人的意见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应当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关于上诉人凡亮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结合淄博市阅卷意见和被害人诉讼人意见,本院依照法律规定评判如下:

    一、关于上诉人凡亮及辩护人对涉案录音证据的取证序、完整性和真实性的质疑

    (一)录音证据的取证过

    询问笔录证实,2018年2月13日,对被害人王某1进行四次询问时,王某1称自2016年2月份右,将手机设置了通话自动录音功能,对包括和凡亮等人的所有通话进行了录音,后来将录音拷到家式电脑中的硬盘中。

    调取证据通知书、提取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因王某1家中电脑日常需要使用,侦人员于2018年3月7日在烟台市莱山区王某1家中,提取了王某1台式电脑中用于存录音资料的硬盘。侦员在周某(王某1之妻)的见证下,由王某1自行拆开家式电脑主机机箱,将一个“影驰牌”固态硬盘取出,侦员用物证袋将该固态硬盘封存。王某1又将一个黑色“SanDisk”牌U盘交于侦员,侦员用物证袋封存带回。

    办案说明证实,2018年3月13日,在张店区商城对王某1询问时,王某1主动提交黑色“OCZ”牌固态硬盘一个,王某1称该硬盘安装于其临淄区家中的台式电脑中,侦人员出具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淄公电(勘)字(2018)10号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证实,2018年3月14日对王某1的影驰牌、OCZ牌两块硬盘进行数据勘验,并提取相关数据信息的情。

    (二)关于录音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办案说明、淄公电(勘)字(2018)10号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证实,检验人员与办案对两块硬盘导出内容进行核对,由“影驰”硬盘导出需要送检的音频、文件全部覆了“OCZ”硬盘导出的相关音频和文件。对部分音频进行完整性、统一性鉴定时,根据鉴定部门济南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工作要求,送检单位要将鉴定的音频样本单独存并送检。故办案及淄博市局物证检验中心检验人员从“影驰”硬盘中提取导出的文件中,分别选出需要做鉴定的182、15音频文件,由检验人员导出并保存在光盘中,送至济南市刑事技术研究所进行了完整性、统一性鉴定。

    济南市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于2018年11月6具的(济)公(刑)鉴(视听)字[2018]24号声像鉴定书证实,送检的182录音均未经过剪辑。

    济南市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于2019年1月11日(济)公(刑)鉴(视听)字[2018]32号声像鉴定书证实,送检检材(15录音)未经过剪辑,检材中指定的说话人与样本中的说话人(凡亮)是人。

    综上,涉案录音证据的、收集、提取、检验过均有在案证据证实,主要录音证据的完整性、关联性已经声像鉴定证实,经审能够确定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录音证据的制作、取得时间、方式等结合其他证据也能够得到证实。取证过中,虽存在个别序性瑕疵,但不属于非法证据,能够作为定案证据。

    二、关于辩护人所提会议录音证据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标记为“1月18日16时48分”的会议录音中,凡亮称“我手上有两份审计报告……永刚,抽时间我一定让你去看一看份报告……”,表明在2016年1月18日之前凡亮未让王某1看过两份审计报告,而王某1给凡亮打款、两份审计报告的落款时间均是在此会议之前,以此认为王某1、某1称2015年11月份凡亮就让二人看过初稿和定稿两份审计报告不属实,进而认为王某1、某1证言均不应采信。

    经,证人某1在侦阶的证言及出庭时的证言均证实,某1并未提到凡亮让其看初稿和定稿两份审计报告的准确时间。而王某1证实,2015年11月份,在凡亮办公室,凡亮让其看了审计报告的初稿,并称该报告对王某4不利,并告知王某1花钱可以修改审计报告内容,后其将600万元打给凡亮,2016年1月18日开会后,其才与某1在凡亮办公室看了初稿和定稿两份审计报告,当其再次去凡亮办公室看审计报告时偷偷复制了两份审计报告,同时证实两份报告是加密的,其看到了凡亮输入的密码是MFL315。综上,某1、王某1并未提过凡亮在2015年11月份就让二人看过初稿和定稿两份审计报告,辩护人所提矛盾的前提并不存在。被害人王某1凡亮让其看两份加密的审计报告时,两份审计报告存放在凡亮一个U盘中,这与扣押的凡亮U盘中提取到两份加密审计报告相印证,其的密码亦正确,且其与证人某1的证言、打款时间等相印证,能够证实该的真实性。某1证言、王某1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能够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涉案款是否是律师和租房用

    (一)涉案事实

    2015年7月12日,被害人王某1亲军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市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王某1与山东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服务150万元的收合同,委托凡亮作为王某4挪用资案的辩护律师。2015年8月3日至2016年8月19日期间,被害人王某1分七次诉人凡亮个人账户、其任的山东律师事务所账户及该律所会计某个人账户汇款共计1670万元,其中300万元分20万元、280万元两笔转入王某4的另一辩护人朱某个人账户,公诉指控、一审判决认定余款1370万元中1200万元系凡亮在提供法律服务过中,以找关系为王某4办理取保、修改审计报告等为由分五笔所得,其中一笔300万元,二笔600万元,三笔20万元,四笔80万元,五笔200万元。后凡亮安排他人将所得款中900万元转至其妻子秀兰的中信银行账户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二)关于三份收合同

    上诉人凡亮称:其与王某1就王某4涉嫌挪用资金案达成的委托协议为1500万元,因王某1当时无法支付如此大额的资金,遂要求分批支付。1200万元涉案款中1180万系收取的律师,20万元系预备的对王某4可能被采取监视居住时在租房的用。该辩解的主要依据是三份收合同。涉案三份收合同记载的签订日期分别是2015年8月3日、2016年8月5日、2016年8月15日,合同标的分别为150万元、1000万元、350万元,其中前两份合同有被害人王某1签字及山东律师事务所印章,三份仅山东律师事务所印章,没有王某1签字,案号亦与前两份不一致。对三份收合同证如下:

    1、签订日期为2015年8月3日的一份收合同,约定律师服务为150万元。该合同案号、合同签订主体、合同内容、签订日期等形式要件齐全,案件批办单、同所合伙人某等人证言、转款记录等证据证实合同签订当日在山东律师事务所内部履行了批办手续,合同文本系通过律所办公系统打印制成,的是侦、审起诉、审判三个诉讼阶,当日王某1通过淄博奥纳斯化工有限公司账户进行了转账交,转账记录附言为律师,收情记录到律所内部凡亮个人台账中。被害人王某1对该合同无异议,其与证人某1、某、于某的证言、王某1与某的通话记录等证据相印证。

    2、签订日期为2016年8月5日的二份收合同,约定律师服务为1000万元。该合同案号、合同签订主体、除合同标的以外的其他合同条款与一份一致,区别是合同上方乙方“王某1”及律师服务“壹仟万”为手写。银行回单、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某证言、王某1等证据证实,该合同签订之前,2015年8月31日至2016年4月29日,王某1已通过山东金安化工有限公司、某账户向山东律师事务所及凡亮个人账户分五次汇款共计1020万元,其中1000万元转账的备注、附言等注明为“借款”或“个人转账支票借款”,20万元没有备注。后该笔资金中的900万元转至凡亮妻子秀兰中信银行账户购买理财,20万元转给了朱某。凡亮辩解,该合同系收到王某1一千万后补签的收合同。王某1,该合同系凡亮以找关系为王某4办理取保候审、改审计报告等为由骗取其资金后,谎称以防止税务和工商部门账等为由让其所签。证人某2、某等人证言、律所台账、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该份律师收合同文本没有办理对应的律所内部批办手续,没有明确对应的一千万交记录,收情未记录到律所内部凡亮个人台账中,凡亮同律所合伙人对该份巨额收合同案发前均不知情。

    3、签订日期为2016年8月15日的三份收合同,约定律师服务为350万元。该份合同案号与前两份合同不同,合同中仅有甲东律师事务所印章,无合同乙方王某1签字。上诉人凡亮辩称三份合同系针对1500万的尾款合同。王某1,凡亮以通过关系人给王某4办理取保候审为由,于2016年8月19日骗取其500万元,该与证人某、某、王某2、朱某的证言,王某1与凡亮、王某2、朱某、某、某的通话录音及银行账户交细相印证,扣除凡亮转给朱某的金额,公诉指控该笔数额为200万元。

    (三)综合分析评判

    山东律师事务所内部案件批办单、收台账、附言为律师的转款记录、律师收合同、被害人王某1与证人某1、某、于某、某、某等人证言、王某1与某的通话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2015年8月3日王某1与凡亮商定后签订的律师服务合同标的额仅为150万元。此后王某1在2015年8月31日至2016年8月19日期间,分六次向凡亮个人账户、山东律师事务所账户及该律所会计某个人账户汇入1520万元,除300万元转账给了朱某,剩余1220万上诉人凡亮辩解系再次协商后收取的律师及租房用,主要依据是上述二、三份收合同,本院认为该辩解不能成立的主要理由是:(1)从签订序上看,二份收合同标的额为1000万,却在律所内部未履行正常的收手续,收入未计入个人台账,同所合伙人对该大额收合同均不知情。(2)从汇款记录看,2015年8月31日至2016年4月29日,王某1向山东律师事务所及凡亮个人账户分五次汇款共1020万元,但其中1000万元转账的备注、附言等注明为“借款”或“个人转账支票借款”,20万元没有备注,均未体现系律师。(3)从资金去向看,1020万元中,除20万元转给了朱某,剩余1000万主要进入凡亮妻子秀兰个人账户购买了理财或者由凡亮个人领取。(4)从签订合同目的来看,王某1称二份收合同系凡亮以防止税务和工商部门账等为由让其所签,该与王某1和凡亮的通话录音相印证。(5)从合同效力来看,三份收合同并未订立,无法律效力。凡亮辩称该份合同系王某1转给其200万元后准备补签的律师收合同。但通话录音则证实,该笔资金系凡亮以给王某4办理取保候审打点自己和朱某所找的关系为由,一共索要500万元,其中自己需要200万元,这与500万元资去向、某等人证言、王某1的相互印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上诉人凡亮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本案的管辖权问题

    上诉人凡亮提出本案级别管辖错误,其可能被判处无期刑,一审应由中级管辖。经,根据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基层管辖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一审刑事案件的管辖围是危害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刑、死刑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刑、死刑的案件”,指在案件审判前从的角度所作的预测和判断,并非指刑法个罪规定的法定刑只要包含无期刑、死刑的刑种则必由中级审理。根据本案上诉人凡亮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和实践中类案裁判,该案未达到无期刑的量刑档次,因此原公诉的起诉、原审的审判不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上诉人所提上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凡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凡亮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六条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审裁定。

    审 判    嘎

    审 判 员   磊

    审 判 员  张增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震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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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青州恒发案专题报道之二


    :与法制周刊

    作者:本社记者

    在山东律师事务所的主页上,有一个圆规画圆的图案,下面配着文字:“矩,规矩诚设,不可以欺”。似乎解释着这家律所的名字的涵义,就是良心不可欺,当律师不可不讲规矩。

    法学博士凡亮是山东律师事务所的,淄博市律师协会副会,淄博市政府、淄博委法律。2005年、2008年两度被评为“山东省优秀律师”,2009年被淄博市政府授予三等功,2011年7月被聘为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然而,2018年2月9日,凡亮律师因涉嫌罪,被山东省淄博市局刑事拘留。3月18日,被淄博市批准逮捕,现被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淄博市局的起诉意见指出,凡亮在军涉嫌挪用资金案中军的辩护工作期间,涉嫌军、刚子1550万元币。

    为办取保候审,要了300万

    2015年7月11日,军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市局抓捕,之前两天,青州恒发公司财务总监先他一步被警方抓捕。军突然被抓,恒发公司顿时无首,他的儿子刚被紧急从烟台请到淄博,主持公司大局,因应亲被抓后的局面。

    刚的同学、好朋友志永向他推荐了凡亮律师。志永介绍,凡亮律师是淄博市律师协会的副会,也是淄博市政府的法律,名头挺多的,可以去见见。经志永引荐,刚见到了凡亮律师,他回忆:“凡亮律师了解完案情后,认为我亲是无罪的,说这是一种古老的骗术,是在空手套白狼。”刚觉得凡亮说得很有道理,就与他签订了委托合同,支付了150万元律师。在淄博当地,150万元的已经是天价。

    凡亮成为军的辩护律师之后,给出的一个建议,就是王家的资金现在不安全,担心过来封,建议刚将资金转移到其他地方。刚接受了这一建议,将4000万元资金转移到志办的公司里,与志永签了两份合同。后来凡亮从刚里要出来的1550万元资金,绝大部分都是从存在志永公司的这4000万元里支出的。

    2015年7月下旬,凡亮律师去见过军一两次。8月14日,军被市批准逮捕。批捕之后,刚感觉凡亮律师的口气变了,“他说这个案子没么,得参与到的侦当中去,得和边的接触。去过几次之后,到8月下旬,就告诉我他联系到边办案的,说能给帮忙办取保候审。但办取保候审,需要300万用,意思是这300万要给边的办案。”“凡亮让我把这300万打到他律师事务所的账户上去。说我把钱打过去之后,他把这笔钱到账的信息截图发给边的看,让对方觉得钱保管在他手里了,这边如果办成事,王家不会不给钱,因为钱已经在律师手里保管着。我就让志永把300万打到他的律师事务所去了。”

    修改审计报告,要了600万

    8月,青州恒发的出纳路伟被警方刑事拘留,说明警方的侦思路主要放在了青州恒发的账目上。9月中下旬,凡亮律师从归来,告诉刚,他跟一直保持着接触,传回的信息是,因为路伟说刚拿了账本,准备对刚以涉嫌隐匿帐册进行立案侦,让刚先躲起来。

    刚就找了个离凡亮的律所很近的宾馆躲了一两个月,隔三差五,凡亮会与他见一面,反复说的意思就是,让刚配合的调,找人把青州恒发的账册、淄博澳纳斯公司的账册都送过去。

    刚征求公司其他人的意见,大家都不愿意交账册。但凡亮一直在劝说刚交账,刚最还是决定听律师的,将两家公司的账册都送交给了。

    账册交过去之后,凡亮律师又动员刚将军、等人从青州恒发转到淄博澳纳斯的1亿钱转回去。他说,已经派人在审计青州恒发的账册,如果这个时候把1亿转回去,就能改变的侦思路。

    “律师告诉我,有了这些账之后,知道了钱的走向,你把钱拿走了,如果能拿回来,就是挪用。如果不拿回来,就不仅仅是挪用了,而且是侵占。如果按挪用来定罪,判刑会比较轻。如果按侵占走,判刑就比较重,两害相权还是应该取其轻。”刚当时觉得,听律师现在的口气,亲军已经犯罪了,但当初接受委托的时候,律的可是亲无罪。刚又去征求其他律师的意见,其他律师的意见也不一致,有说无罪的,有说有罪的,说无罪的也不是很肯定,让刚无法判断。他想,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就按有罪的来准备来应对,才是万全之策。

    就这样,刚安排人将1.05亿元又从淄博澳纳斯转回到青州恒发的账户。转过去之后,凡亮律师就提议刚去与凯森的负责人强见面,双方和解。11月中旬,凡亮领着刚到去见了强,主要谈的是和解。

    11月底12月初,凡亮从回来,告诉刚的审计报告可以修改。“的审计报告,初稿已经出来了,里面的内容挺严重的,他找到了边上负责审计的人,能帮忙修改审计报告。能把其他罪名,比如侵占的罪名拿掉,只剩挪用的罪名。但些人要700万,最后谈成了600万,还是个老方法,把钱转到他的律师事务所去,截图给人家看,说钱已经在他儿来了,我还是安排志永把钱打到他儿去了。”这期间,也发生了一件让刚非常气愤的事。“我让志永给凡亮再转600万,志永说,之前给的300万花了吗,你爸也没取保候审啊。我就去问凡亮,凡亮说,300万没送出去,但我为你爸的事冒了很大的风险,这300万你别要了。我一听,这不是讹人吗?但也没办法,还要继续用他。跟志永一说,志永也很气愤,说老这事办得不地道,哪有这样讹钱的?但这件事,我还一直替律师保密,没有告诉其他律师。”

    1亿元转回青州恒发,5000万转入一家律所

    12月初,凡亮告诉刚,凯森起草了一份和解协议,他在去看守所会见军时,已经让军签了字。现在给刚等人看看,让他们决定是否将这份和解协议交给凯森。

    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青州恒发账户上的1.05亿元归凯森支配;军给凯森造成了损失,赔偿凯森3150元;军在凯森公司的25%的股份,无偿赠予凯森的公司员工,军无条件撤销所有民事起诉……里面有很多内容是空着的,有的地方直接承认挪用。刚觉得事态很严重,让经过军民事案件的剑啸律师过来看看。

    据刚回忆,剑啸律师看后指出,协议里面有很多地方直接写着“挪用”,等于让军直接认罪了,还有些地方是空着的,有些严重不实,协议里还说凯森要去撤销报案,公诉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自己能销案吗?这不行,这样的协议军不能签字,必修改。凡亮却说,协议一个字都不能改,凯森不让改。原来,凡亮给律师看的是军没有签字的版本,律师看过后还不知道军已经签字了。所有这些签字文件,都没有交给军子一份正本。

    刚会议,律师走后,凡亮告诉他,“这些事情都已经跟你爸讲清楚了,你爸含着泪签的字。我一听,既然爸爸自己都签字了,我也没什么好说的了,就让律师把这份签过字的协议交给凯森吧。”后来军取保候审出来,子见面,军告诉刚,根本没有含泪签字这回事,当时看守所会见室的窗户上有栏杆,有铁丝网,会见只能隔着栏杆和密集的铁丝网,凡亮把一张纸伸到铁丝网这边,只伸过来四分之一,其他四分之三都遮挡着,让军签字。军想看看到底是什么,凡亮不让看,说是委托手续,我还能害你吗?你就签字吧。军就糊里糊地签了字。

    凡亮将军签了字的协议交给凯森后,12月中旬,凯森将青州恒发账户上的1亿续转到了。刚在公司其他员工的建议下,去看青州恒发的账户,这1亿元中有5000万元转到了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湖北律师事务所。刚很奇怪,不知道律师事务所在这个案子里是个什么角色,钱怎么会转到这里,就去问凡亮。“凡亮说,凯森敢把钱转走,肯定是边已经同意了。转到哪里我们就不要管了,因为钱已经打回去了,按照和解的思路,转到哪儿去咱们不要过多地问。”后来,刚网上询才看到,收取青州恒发5000万元的湖北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为军案出具审计报告的天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地点办公,同属于湖北集团下属单位。

    2016年1月,凡亮告诉刚,的审计报告出来了,定稿没有原来初稿说的么严重,以前侵占的数额是很大的,有好几个亿,现在没有侵占这个罪名了,只有挪用,金额也小多了,只有1个亿。凡亮让刚看了看电脑里的两个电子版的审计报告,但不允他拷。后来有一次在凡亮的办公室,刚趁凡亮不备拷了出来,当时也只是为了详细研究一下这两份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初稿和定稿都看完之后,刚很,觉得律师要的600万起作用了,亲的罪名已经减少了一个。

    之后,凡亮安排刚不断地去见凯森公司的负责人,去了很多次,说是为了执解协议。凯森表示,既然是和解,青州恒发这边就应该把正在起诉的几个案子都撤下来。此时,正在潍坊中院审理的双方股权纠纷的案子马上要开庭了,刚听从了凡亮的建议,派人到去撤诉了。军等人提起的其他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也听凡亮的建议,全部都撤诉了。

    凯森公司的员工经到恒发公司拉闸断电,险些造成重大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化学物质泄漏事故,被青州市局刑事立案,凡亮也建议刚去请撤销此案,刚让凡亮去办,凡亮说需要两万元,刚就给了两万。凯森表示,他们可以请个律师去给路伟办取保候审,但需要20万。刚觉得大钱都花了,也不必计较这些小钱,又给了凯森20万。但是,路伟却根本没有取保,凡亮多次说路伟下周就出来了,到了下周又说再下个月就出来了,却一直没现。

    审计报告定稿时取消了侵占罪的罪名,路伟又可能被马上取保,让刚觉得,事态正在向好的发展,凡亮律师还是有些本事的,他和解的思路是对的,更加对凡亮言听计从。

    由凯森聘请律师为路伟办取保候审,让青州恒发的好多员工想不通,有的员工当面对刚说,这说出去真的是天大的笑话。刚理解大家的心情,但觉得越是这种时候,自己越是要忍辱负重,一切都是为了救亲。

    图为青州恒发案当事人军

    7000万、5000万、20万,后来又要了100万

    2016年春节之后,凡亮又对刚说,边可以给军办取保候审,将来判缓刑,但这边得拿7000万。刚一听惊呆了,这么大的金额,自己怎么做得了主,现在也没有这么多钱啊。凡亮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军,但会见出来也没有下文,刚猜测,亲也没有接受这么大的数额。

    后来发生了一件非常奇怪的事,事后想想刚都觉得好像在做梦。

    “我跟律师又去了,住在光谷黄道大酒店,有一天早上,我上律师房间去,他告诉我,昨天晚上来了一帮人,拿着我爸在看守所里一,里我爸跟管教说,咱有钱啊,随便花四五千万把我办出去都没什么问题。这帮人说,我爸既然说了这个话,有为证,我爸要五千万,帮他办取保候审。律师还问我,这帮人会不会是演双簧,七千万要不下来,要五千万。还跟我这么分析。我说,五千万我也办不了。律师又说,要五千万的这些人,给我看了,可能还真有些关系,以后也用得着,咱们买卖不成情谊在,先给他们个茶水,20万。我想,就这样吧,就让志永又给律师转了20万,转给这帮人。”不久,凡亮又来找刚,说有位律师有路子,他的亲在部队,是很高级别的干部,可以托关系办取保候审,开价2000万。凡亮建议先给他打100万,让他操作操作看看。刚就让志永又给凡亮打了100万,让再转给个有路子的律师和他亲。

    半路上杀出个,军带信称凡亮为“内鬼”

    春节后,刚一直在等,等亲被取保候审,或者开庭。到了5月,的家属上北京聘请到了律师。是国内著名的刑辩律师,当年因晓庆税案成名,被称为“京城四少”。介入后,他的辩护意见非常明:军、、路伟根本就是无罪的,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完全是在胡搞;他对凡亮律师的种种做法非常不满,直言不讳地说凡亮是在出卖自己的当事人,表示要控告违法办案,也要控告凡亮律师没有职业道德。

    在看守所里面呆着的军其实早就怀疑凡亮了。他让刚一位做律师的同学从看守所带出一封给儿子刚的信,开头就是:“经过一年来多次验证,我早已确认律师是我这个案子的内鬼。他为了多赚钱,早就丧失了做律师的基本道德底线。”军表示,“我的案子就是经济纠纷,我已鼓足勇气,不再受他们的摆布,并已向写好了证明案子是经济纠纷的相关材料。我的案子已经到了时刻,为了案子不再节外生枝,内鬼律师必马上清除。”但是,刚看到这封信后,并不同意亲的观点。他认为凡亮律师还是值得信的,他和解的辩护思路还是对的,审计报告能减掉一个罪名就说明了这一点,依然没有换凡亮律师的打算。

    而此时,凡亮律师对他说,是北京来的大牌律师,比较强势,必请一位北京来的大律师与他抗,自己最好退居幕后,不再担任军的辩护人,但还是负责与凯森继续和解,在幕后帮助他们。刚一听,也觉得很有道理,就为亲另外请了北京的一个大所律师,替换了凡亮律师。

    已经取保候审,还要了500万

    案件再往前走,东湖将此案起诉至东湖,东湖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此案退回东湖区,东湖区将此案退回市局。此时军的羁押时限已满,市局决定对军取保候审。2016年8月18日,已经做好开庭应诉准备的军,意外被取保候审了。

    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此案退回

    8月19日清晨,凡亮与刚一起飞赴。刚此时还不知道亲已经离开了看守所,8月18日夜已经在看守所之外的一家宾馆住宿了。而凡亮从其他律师里已经知道了这个消息。

    但19日清晨,从与刚见面开始,凡亮就反复告诉刚,必再拿500万,才能给军办取保候审,并且说,这次很大,很有可能取保,一定要准备好钱,现在就要给他。“律师不停地说,咱们去了,可不能防空炮,放了空炮这个事就不好说了。我看律师要钱要得这么急,又说得这么有,就赶紧让志永给他转过去500万。可没想到,等我到了,很快就见到了亲,才知道亲头天晚上就已经出来了。”子两人在宾馆见面,又惊喜又沉痛,百感交集,都没有谈到凡亮律师。而凡亮律师一直没有与军见面。等军子二人同坐飞机回山东,在飞机上才聊起了凡亮律师,刚讲述了清晨凡亮又找他要了500万的事。军感慨:“你又让他给骗了。”军取保候审前,凡亮起草了一个委托协议,将他从刚续要来的1500多万元钱算作律师服务用。但2016年2月后,凡亮与刚的手机通话均有录音,录音显示凡亮要钱的理由是“找关系”“办取保候审”“修改审计报告”等。刚录音的初衷,是他听不懂律师提到的法律术语,想录下来后有时间慢慢听慢慢琢磨,刚好他用的手机也有这个功能。没想到,这些录音为警方提供了很有力的构罪证据和侦线索。刚告诉记者,志永、军、某、王某、陈某某等人,也都向警方证实凡亮要这些钱的理由是“找关系”“办取保候审”“修改审计报告”“使劲”等。

    军取保候审后,凡亮律师一次也未见过军,仅仅通了一次电话,寒暄了两句就挂掉。军在看守所期间,每次凡亮来会见,都不作任会见笔录,谈的也不是案件事实、核对证据和行有效辩护,是否需要开展调取证,而是不停地给他灌输认罪悔罪的,要他“退赃”,写悔过书,只有巨额赔偿求得和解才能办理取保等等。凡亮律师总是说他在与公检法协调谈判,但从来没写过一份法律意见书,没有一份形成文字的自己的意见。

    淄博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凡亮职责公告


    军告诉记者,他多方了解到的情是,凡亮收下这1550万元后,大部分并未用来“找关系”,没有送出去,而是用于个人理财、消和律师事务所的其他用,目前900万元理财款已经被警方封。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凡亮律师刚被关进看守所时还比较乐观,给同监室的其他被羁押人员分析案情,讲解法律,成了大家的“法律”。而得知自己被批准逮捕后,突然变得沉默寡言,有时一整天不说一句话,坐在里发呆。

    淄川:法律援助为困难群众撑起一方

    □淄博日报/淄博晚报/博览新闻

    记者 陈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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