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北京律师刑事辩护规范(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答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卡布奇洛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8 04:28:17

北京律师刑事辩护规范(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答疑)

北京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刘高锋:对刑事案件中“分案审理”的认识

审理刑事案件以同案同审为原则、分案审理为例外。分案审理的情况在共同犯罪和关联犯罪中才会出现,比如出现在集团犯罪或者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抑或出现在行贿与贪污犯罪等关联犯罪案件之中。

分案审理是案件处于审判阶段的称谓,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则称为“另案处理”。无论分案审理还是另案处理,实质上都属于将本属于同案或者关联犯罪的案件分别处理(在能够说明问题的情形下,以下不再有意区分处理和审理的表述)。

程序正义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正义,实体正义与否,程序起着关键甚至决定性作用。案件能否分案审理或者另案处理均属于程序问题,但实质上又关乎实体正义的实现。

一、分案审理案件的种类

(一)法定分案审理的案件

1.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

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坚持的原则是分案起诉,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坚持分案处理为原则,同案同审或者不分案起诉为例外。根据刑事诉讼程序要求,检察院提起公诉在先,法院审判程序在后。所以,在检察院分案起诉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原则上也会分案审理(当然,从形式上看,对于审判机关而言其审查属于独立的个案,不存在分案审理的问题。但是,在实体审查时又无法避免审查被分案审理的其他案件证据)。

2.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中不分案处理的例外情形

既然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有不分案起诉的例外,那就意味着这些例外情形之所以不再分案处理,也基于对案件质量和司法效率的考虑。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修订)》(高检发研字(2013)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再分案起诉:(一)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二)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三)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四)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

(二)法院认为需要分案审理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法律适用时肯定存在解释法律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