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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州,州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宝清刑事律师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2-11-24 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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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州刑事案辩护律师 专业律师团队
  • 欺诈发行证券罪适用缓刑辩点总结
  • 从50份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无罪判决书看寻衅滋事罪的有效辩点
  • 州刑事案辩护律师 专业律师团队

    刑事辩护,犯罪辩护

    一、集资罪的构成

    中华共和国刑法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刑或者无期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刑、无期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室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它金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进行处罚。

    除应当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外,还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根据暴力用的场所,场所的变化体现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和社会危害、主观恶性的大小。比如入室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它金机构的、在大街上抢劫的应从重处罚。

    3、根据暴力用的对象,比如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抢劫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的应从重处罚。

    4根据先前犯盗窃、、抢夺罪的数额大小,如果犯罪人先前犯盗窃、、抢夺罪的数额巨大,处罚应从重;如果犯罪人先前犯盗窃、、抢夺罪的数额较小,处罚应从轻。

    5、根据犯罪人先前犯盗窃、、抢夺罪的犯罪经历,比如一贯盗窃、、抢夺的犯罪人,有犯罪前科的累犯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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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律师州,州刑事犯罪辩护律师

    欺诈发行证券罪适用缓刑辩点总结

    伟: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案件刑事律师


    【伟律师导读】

    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深层动力源自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自由化、法治化的理念助推,真过市场检验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弱化行政审批的事前制约,通过强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加大证券中介机构的把关作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等措来实现证券市场的健良性发展。但当行政审批的把关作用被淡化的同时,各种证券违法犯罪可能会不断诱发。

    对欺诈发行证券罪的不起诉的研究,律师在案件移送审起诉阶的有效辩护提供实务参考,对有效刑事辩护具有极为重要的实践意义。

    为此,笔者通过法律文书裁判网,对欺诈发行证券罪的判决书进行检索。笔者通过对上述欺诈发行证券罪的判决书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总结了以下欺诈发行证券罪的适用缓刑、不适用刑事处罚辩点,供读者参考。

    法律依据:中华共和国刑法七十二条规定,【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刑的犯罪分子,同时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执行。

    1. (2018)沪01刑初58号

    裁判宗旨: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比,其地位较低、作用较小,可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不宜认定为从犯,同时量刑时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区分。

    案件事实:2012年下半年,被告单位某公司经实际控制人决定,欲发行私募债券资。为实现债券发行目标,某公司委托Z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担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由使用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以下简称XX会计所北京分所)名义的负责发债现场审计工作,由公司总经理及财务经理被告人负责对接。现场审计过中,明知某公司的实际财务情不合债券发行要求,由林某指使叶某篡改财务账套数据,编制虚假的纳税报表等财务资料,王某则依据上述虚假数据制作内容不实的现场审计底稿,虚增某公司2010至2011年度营业收入币6.77余亿元(以下币种均为币)、净利润1.03亿余元。

    其后,叶某根据王某的介绍,通过他人采用电脑修图等手法伪造了与虚增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对应的财务凭证66份,经林某加某公司公章后,交王某用于应付XX会计所北京分所审核,致使该所为某公司出具的“京审(2012)372号”审计报告内容严重失实。2012年12月26日,Z公司根据XX会计所北京分所审计报告及叶某提供的某公司2012年1-9月虚假财务数据,出具了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2年中小企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2013年2月5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Z公司发行“某公司非公开发行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1.5亿元,自行认购4,400万元,并销售给Y公司5,000万元、X公司1,500万元、A有限公司1,500万元、V公司1,000万元、W公司1,000万元、州B有限公司600万元。2015年2月5日该私募债券到期后,某公司无力偿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

    判缓理由:叶某作司的财务经理,听从林某的安排,配合王某实了调整财务数据、伪造财务资料的行为,虽然与林某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比,其地位较低、作用较小,可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但不宜认定为从犯,同时量刑时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区分。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被告人叶某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有期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 (2017)沪01刑初112号

    裁判宗旨: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事实,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和被告人的具体作用和具体地位。

    基本案情:013年下半年,因被告单位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A公司)流动资金不足,被告人某欲发行私募债资(以下简称为A私募债目),虚增营业收入币5.13亿余元(以下所涉币种相同)、虚增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虚增公积6,555万余元、虚构招商银行授信500万元,隐瞒外债2,025万元,并通过A公司(以下简称为A公司)出具内容重大失实的审计报告。承销券商B公司(以下简称为B公司)以此为基础出具了A公司非公开发行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为募集说明书)。经海证券交易所备案,A公司于2014年5月至7月间,非公开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以下简称为A私募债)。

    其后,招商银行总行、中国邮政蓄银行总车某分别认购中私募债5,000万元、2,000万3,000万元,共计1亿元。2016年该私募债券到期后,中公司无力偿付债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上述3名被告人均系电话通知到案,且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判缓理由:被告人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事实,应当认定3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并鉴于3名被告人均系中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故应一并认定中某公司亦具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和各名被告人的具体作用和具体地位,分别予以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某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判处有期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 (2017)09刑初10号

    裁判宗旨: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有自首情节

    基本案情: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某为被告单位东某马某2纺机有限公司能顺利发行私募债券,自己或安排他人对某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交投公司)出具的担保材料进行变造,将交投公司出具的评级担保材料变造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材料,并提供给A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调人员,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2013年1月25日、3月25日,被告单位东某马某2纺机有限公司委托A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12东某201”、“12东某202”两期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额度分别为币1.1亿元、1.5亿元,所得资金被用于公司经营。2014年1月,被告单位东某马某2纺机有限公司按期支付了私募债券的一年利息。2015年1月、3月债券到期后,被告单位东某马某2纺机有限公司未能再按期还本付息,被告人朱某出逃。

    判缓理由: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朱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因素,对其适用缓刑。


    4. (2020)川01刑初323号

    裁判宗旨:主动向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基本案情:2008年至2009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作为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科技)的股东、事及实际控制人,为使该公司在A股顺利上市挂牌交易,以公司名义授意财务总监花某、销售经理某等人进行财务数据造假,并在不同场合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公司其他部门员工予以协助配合。后被告人某根据被告人花某等人所提出的数据要求,通过伪造销售合同、客户印章以及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商业银行(现更名为成都银行)、上发展银行等金机构的收、付款回执单等方式,形成文件名为“006账套”的虚假财务账目数据,虚增、夸司2006年度至2008年度以及2009年一、二度营业收入及盈利能力。

    A科技在向中国证券监管理委员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使用上述虚假数据,隐瞒公司真实经营状。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A科技于2009年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交易,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币普通股(股票代码:300028)3700万股,募集资金净额币3.9186亿元(以下币种相同)。

    经鉴定,A科技IPO财务报审批材料存在作假,其中2008年以及2009年1-6月营业收入作假金额分别为7.60元、.67元,作假幅度分别为披露金额的87.06%、84.47%;净利润作假金额分别为.78元、.75元,作假幅度分别为披露金额的106.77%、101.87%;净资产作假金额分别为2.82元、0.57元,作假幅度分别为披露金额的89.40%、69.11%。

    判缓理由:被告人周某主动向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周某作为A科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A科技犯罪事实,系单位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花某、某、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A科技及被告人周某、花某、某、丁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某、花某、某、丁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上述被告人可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周某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刑二年;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币十万元;被告人花某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某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丁某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币五万元。


    【词】欺诈发行证券罪 欺诈发行证券罪辩点欺诈发行证券罪辩护律师 欺诈发行证券罪适用缓刑 欺诈发行证券罪不适用刑事处罚

    以上内容系强律师事务所商业贿赂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伟律师关于职务犯罪案件辩护要点内容的理解和总结。笔者将继续从事该类案件精准化有效辩护的研究,以期对维护涉案人员的合法权做出有献。

    (伟 东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职务犯罪案件辩护研究中心 写于2022年9月15日)

    从50份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无罪判决书看寻衅滋事罪的有效辩点

    【导语】

    寻衅滋事罪是从原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出来的一个罪名,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根据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实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新刑法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犯罪情形,较面地包括了各种寻衅滋事的行为方式,即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损毁、占有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只要作为人有上述行为之一,且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就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

    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表现形式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抢劫罪等罪在行为方式上存在重合与交叉。

    准确界定“寻衅滋事”,是正确区分有关行为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其他犯罪,或者只是一般违为的。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属于“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

    “小题大做型”寻衅滋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在日常生活中偶发矛盾纠纷,如与他人无意碰撞后,即小题大做、借题发挥,实随意殴打他人或者毁损他人财物等行为的,明显不属于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明显超出解决纠纷的合理限度,尽管事出,也可认为是借故寻衅,也破坏社会秩序,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特别是基于积怨,实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由于行为人并非“寻衅”,一般不应以寻衅滋事论处;但是,行为人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拒不改正,继续实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也可认定为“寻衅滋事”。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根据刑法和最高、最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此种情形以“寻衅滋事”论处,必以行为人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为条件。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聚法案例等案例搜台,收集了50份近五年内判决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无罪的寻衅滋事罪刑事判决书,为寻衅滋事罪的无罪、轻罪辩护提供参考。

    【法律依据】

    1. 刑法

    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刑的犯罪分子,同时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根据刑法74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2. 最高、最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3. 刑事诉讼法

    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止审理,或者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无罪案例】

    【裁判要旨】合刑事诉讼法十六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被告人的行为不合犯罪构成,以及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而告无罪的情形。

    州市天河区(2019)粤0106刑初549号基本案情:2018年10月13日23时,被告人某饮酒后返回其住所途中,行至本市天河区35号门前时,认为小区道路停放车辆导致行人通行不便,为发泄情绪,被告人用垃圾桶砸向被害人陈某2停放在上址的一辆车牌号为粤A×××**小车某车身,并用脚踹被害人某2停放在上址的一辆车牌号为粤A×××**小车车头位置,造成两辆车受损(经价格认定,上述两辆车的维修及喷用共计币2250元)。被告人离开现场后再次返回现场,与获悉车辆被损而到场的被害人等人及小区发生争论。被害人陈某2报警。次日,被告人被到场处警的人员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陈某2币5550元、赔偿被害人某2币3844元,两名被害人表示谅解被告人,不追究其责任。

    判决理由: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人某确有寻衅滋事行为,但考虑被告人是案场小区的住户,其因小区的车辆停放占用小区通道而产生不满情绪,从而引发本案,被告人无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被告人的寻衅滋事行为仅造成两辆车受损,修复金额刚达寻衅滋事罪的定罪标准,被告人的家属于案发后次日已代其赔偿两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判决结果:被告人某无罪。

    类似案例:

    1.某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潮州市中级(2017)粤51刑47号】(主观上不合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等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

    2. 某1、某2、某3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江门市中级(2019)粤07刑466号】(不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3. 沈某、林某等寻衅滋事罪再审刑事判决书【江省高级(2016)刑再4号】(经再审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序,本案有罪供述系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因有罪供述存在矛盾,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名原审上诉人不构成犯罪)

    【免予刑事处罚案例】

    【裁判要旨】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造成的危害后果较轻,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认罪、悔罪表现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丰市(2019)粤1581刑初14号基本案情:2018年7月20日23时,被告人林某在本市桥冲镇大塘村乐逍遥KTV喝酒唱歌时与在隔壁KTV房消的某3(另案处理)发生争吵并被劝开;次日双方离开KTV后回博美镇鳌峰小学地方时再次发生争吵被劝开。随后,某3打电话纠集某4(另案处理)等人到达该处殴打被告人林某,并指使某4驾驶摩托车撞倒林某5,同时对被告人林某进行追打。被告人林某被殴打后不服,于3时,手持刀来到本市博美镇图美村委会下寮仔新乡二区六巷某3家报复滋事。当被告人林某持刀冲入某3家中时,受到在场的林某2、林某1等人的劝阻,被告人林某继而持刀砍掉家的二张塑料椅;在被劝阻时刀擦伤某3的母亲某1的腰腹部。经鉴定:某1身体损伤度未达轻微伤;被毁坏塑料椅子二张的损失价格为币45元。

    裁判理由:被告人林某违反法律的规定,因与他人发生矛盾被殴打后竟持械滋事,随意恐吓、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指控被告人所犯罪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林某系因与他人发生矛盾被殴打后出于报复滋事引发本案,且造成的危害后果较轻,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林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类似案例:

    1. 某、陈某1、某、陈某2、陈某3、陈某4、关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书【州市荔湾区(2019)粤0103刑初959号】

    2. 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书【州市海珠区(2017)粤0105刑初488号】

    3. 周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书【普市(2017)粤5281刑初918号】

    【缓刑判例】

    【裁判要旨1】有自首情节,或虽没有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州市番禺区(2019)粤0113刑初976号基本案情:2018年7月4日16时,被告人陈某的老乡某(另处理)在本区石壁街州南站南站南路与石山大道交叉路口处,因怀疑在该处停车等候朋友的被害人某抢占其客源,双方发生争执。其后,被告人陈某与周某(已判决)、老乡某、周某、某等人(均另处理)手持钢管围殴被害人某致其侧肋骨、肱骨骨折,并持钢管殴打上前制止的被害人某致其右肩部、右肩胛区皮下出血。经鉴定,某的损伤度属轻伤二级,某的损伤度属轻微伤,均合外界机械性暴力作用所致。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某经济损失币18000元,赔偿被害人某经济损失币12000元,并取得二名被害人谅解。

    缓刑理由:被告人陈某无视法律,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适用“处五年以下有期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二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公诉关于对被告人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刑一年,缓刑二年。

    类似案例:

    1.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州市荔湾区(2019)粤0103刑初251号】

    2.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州市黄埔区(2019)粤0112刑初271号】

    3.林某非涉嫌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书【州市天河区(2016)粤0106刑初2141号】

    【裁判要旨2】致一人以上轻伤或二人以上轻微伤,但被害人一方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或较大过错,且存在自首情节,被告人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州市黄埔区(2019)粤0112刑初982号  

    基本案情: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陈某驾车经过州市黄埔区南岗街保沙路鸿都会门口对出路时,因嫌在机动车道走的某1、某2、林某等三人挡道,遂以按喇叭、轰油门的方式进行催促,引起对方不满,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继而某2、林某等人动手打了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被打后,跑入附近的“喜洋洋小龙虾店”内躲避,某1、某2、林某等人见状后离开。被告人陈某在其躲避的“喜洋洋小龙虾店”的厨房内借得菜刀1把后出店,因未见某1、某2、林某等三人,其遂携刀上车,在驾车行经州市黄埔区南岗街荣路29号之四附近时,又遇到正在该路行走的某1、某2、林某等三人,被告人陈某遂下车持菜刀攻击被害人某1、某2两人。在被告人陈某的追砍下,被害人某1、某2均受轻微伤,前往医院就诊。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某2、某1达成和解协议,分别向被害人赔偿币3000元。被害人某2、某1表示对被告人陈某谅解。

    缓刑理由:被告人陈某与他人偶发矛盾,在对方已经离开后,该事件本已平息,但被告人陈某随后又持凶器随意殴打对方,致两名被害人受轻微伤,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罪立。本院明的量刑情节包括:1、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陈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3、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具有较大的过错,应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显示其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告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类似案例:

    1.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淄博市淄川区(2019)0302刑初349号】

    2.古某、朱某、某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佛山市南海区(2019)粤0605刑初3924号】

    3.朱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湖北省蕲春县(2019)1126刑初370号】

    4.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市屯溪区(2018)皖1002刑初63号】

    【裁判要旨3】虽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但有自首、立功情节;或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佛山市顺德区(2018)粤0606刑初1114号基本案情:2018年1月12日3时,被告人某1、陈某1、陈某2、某2、罗某与朋友“黑”在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某饭店吃夜宵。被告人某、陈某在结账后,向饭店老板某1提出再购买啤酒的要求,遭到某1的拒绝。被告人某、陈某遂分别砸碎了一个啤酒瓶表示不满,双方发生争吵。后在该店附近的被害人某1、某1及某2上前看,被告人某1、陈某1、陈某2、某2、罗某遂冲上前用拳脚、胶椅殴打某1、某1,致二人受伤。后被告人又追打至某2与谢某1在附近经营的烧烤档,踢翻了烧烤档内的桌椅、烧烤架等经营设,并砸伤了正在该店用餐的被害人某2的头部,致某2受伤,造成谢某1经营的烧烤档损失了币6226元。双方持续打斗了一阵后,被告人某1、陈某1、陈某2、某2、罗某逃离现场。逃跑过中,某1、陈某1、陈某被抓获;2018年1月13日,被告人某2和罗某在陈某1、陈某2及的劝导下,到投案。

    缓刑理由:被告人某1、陈某1、陈某2、某2、罗某无视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又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佛山市顺德区指控被告人某1、陈某1、陈某2、某2、罗某犯寻衅滋事罪,罪立。被告人某1、陈某1、陈某2、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谋1、陈某1、陈某2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1、陈某2协助劝导被告人某2和罗某自动投案,有立功表现,从轻处罚。被告人某1、陈谋1、陈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的家属已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对五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陈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陈某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人某1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五、被告人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类似案例:

    1.罗某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常德市中级(2016)湘07刑223号】

    2.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鹿邑县(2021)豫1628刑初137号】(被害人主要伤情并非由被告人行为导致,被告人系作用较轻的主犯,应比照其他主犯酌情从轻处罚)

    3.朱某、某、张某、石某、王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湖北省蕲春县(2019)1126刑初370号】

    【裁判要旨4】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案发后认罪、悔罪,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适用缓刑。

    四平市中级(2015)四刑字205号基本案情:2013年5月1日,被告人某应(另案处理)之约伙同、涛(均另案处理)持事先准备的镐把,寻找与因个人情感问题产生纠纷的,在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体校附近见到、王某某,便下车持镐把追打。被害人王某某在逃跑过中不摔倒,、、涛持镐把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致王某某轻伤。后三人往回走,与随后持镐把赶到的某坐出租车离开。2014年3月4日17时,被告人某等人在哲(另案处理)带领下携带镐把及木棒等凶器,乘车至四平市铁西区下停车场,对车牌照为CD9599客车司机宏庆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宏庆损伤度评定为轻伤。2014年3月9日16时50分,被告人某伙同哲,来到四平市铁西区下停车场门口,用石头将欲进入停车场的CD9599的大客车的车后部挡风玻璃及机等处砸坏,哲在欲逃跑时被抓获。在原审审理过中,某与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王某某医疗等经济损失1.2万元。王某某对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撤回对某的附带民事告诉。

    缓刑理由:上诉人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二人轻伤,且毁损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分,定罪准确。审判序合法。但鉴于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认罪、悔罪,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经相关行政评估,可适用非监禁刑。上诉人某提出请求从轻判处的上诉理由,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一、撤销林省四平市铁西区(2015)四西刑公初字83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刑二年零五个月;二、上诉人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刑二年,缓刑三年。

    类似案例:1.某、王某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县(2018)赣0735刑初24号】

    2.付某某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春市双阳区(2016)0112刑初159号】

    3.林某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判决书【川市(2019)粤0883刑初589号】

    4.某1、某2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遂溪县(2016)粤0823刑初125号】

    【词】寻衅滋事罪 缓刑 免予刑事处罚 无罪辩护

    (以上内容是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合规中心伟律师在经办案件过中的反思与总结,欢迎各位同行一起探讨交流,共同提高刑辩技术,写于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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