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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案件二审(北京刑事案件二审审理期限)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老头呀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6 14:07:12

北京刑事案件二审(北京刑事案件二审审理期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林靖

网购3袋大米,订单却“离奇失踪”!该网购平台用户遂起诉要求平台恢复订单信息并承担欺诈赔偿责任。4月10日记者从北京四中院获悉,该院终审判决该平台恢复涉案订单信息。

用户陈夏(化名)在该网购平台下单购买了3袋大米,并付28.62元后,发现该订单信息不翼而飞,相应款项也在无任何通知说明的情况下被退回。陈夏认为是平台故意隐藏订单,侵害了自己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构成欺诈。

平台辩称,陈夏买涉案大米当日共8次下单同款大米,每笔订单商品数量均较大,且其前两次下单后未及时付款并自行申请退款,被平台识别为“非法占库存”行为。陈夏还长期、多次、大量在平台下单洗发水、清洁用品、食用油等,超出正常生活消费需要,加之其收货地址为福建一超市,平台判断这属于“购买再销售”。据平台《违规订单处理规则》《违规行为规则》,“非法占库存”和“购买再销售”均是违反平台规则的行为,平台有权取消订单。

对此,陈夏认为是平台系利用其个人信息进行大数据杀熟取消了订单。

一审法院认定网购平台依据平台规则取消订单并无不当,相关行为亦不构成欺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陈夏上诉后,北京四中院认为,该平台公示的《违规订单处理规则》中规定的“以下单不支付等方式违规占库存……零售商以再销售或商业使用为目的的订购行为……承诺自愿接受对违规订单采取取消订单、不发货的操作”属于对合同解除权及违约后果的约定,未违反市场竞争秩序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故取消涉案订单行为属于对买卖合同的解除,并不违法。

平台隐藏或删除涉案订单的行为虽有不当,但不存在通过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形,故不构成欺诈。

但陈夏要求平台恢复其订单信息,于法有据。依照《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涉案订单信息包括订单编号、账号、支付方式、配送方式、收货人及联系方式、收货地址、订单状态等,也是陈夏个人信息。法律规定了平台用户享有对其个人信息查询、更正的请求权。

最终,北京四中院二审判决平台恢复陈夏的涉案订单信息,驳回了陈夏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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