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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刑事取保候审律师费用(刑事取保候审的律师价格)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林书音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5 16:23:56

惠城刑事取保候审律师费用(刑事取保候审的律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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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距今十个月,为了挽回投资损失,已被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送检的“e速贷案”的部分投资人仍在做着各种努力。

亚洲财经从“E速贷520经侦雷事件专题网站(www.esd520.com)”上发布的相关公告中看到,投资人多次要求联名取保e速贷公司法人简慧星及高管出来主导债权处理。

事实上,惠城警方已于去年10月16日进一步公布“e速贷”案情进展。根据案情通报,2016年9月23日,惠城区公安分局将此前逮捕的简某星(简慧星)等1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犯罪嫌疑人简某星(简慧星)因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资金罪、擅自发行股票罪等四个罪名被移送起诉,丘某琼等12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移送起诉。

根据此前在网上流传的《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起诉意见书》(以下简称《起诉意见书》),e速贷案件犯罪嫌疑人简某(简慧星)等1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蒙骗投资人,累计投资超过83万人次,累计投资总额近70亿元。

《起诉意见书》还显示,犯罪嫌疑人简某(简慧星)等12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今年3月17日,惠城区公安分局发布《关于监督返还“e速贷”平台贷款的公告》。公告称,为最大限度挽回“e速贷”投资人的经济损失,惠城警方已监督广东汇融投资股份公司(e速贷平台运营公司)成立“e速贷”资产清理小组,并要求“e速贷”平台贷款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所欠债款归还至专门还款银行账户。

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以“E速贷投资人维权委员会”名义发布在前述专题网站上的多个公告显示,“我们只相信掌握实情的简慧星亲自参与并主导债权回收、返还工作,不同意任何没有简慧星参与的债权催收、返还等安排,对于惠州市惠城区公安分局、惠州市金融办及其他相关机构组成的非简慧星参与主导的债权处理小组,我们对其合法性、可操作性表示存疑,更无法相信其会达到公开、公平、公正的效果。”

实际上,比e速贷爆雷稍早的望洲财富,此前也发生过类似投资人联名取保平台法人/高管的桥段。

去年4月21日,望洲财富发布公告称,望洲财富董事长杨卫国已经失联,预计卷款约10亿元。4天后事件出现急转,杨卫国突然现身“朋友圈”,声称自己并未跑路,只是关闭通讯,来了一场把自己放空的旅行。“五一”期间,望洲财富以“推进兑付工作”为名,请投资人签署《请愿书》希望杨卫国取保候审。该《请愿书》的主要诉求是尽快处理理财客户的兑付,出具兑付计划,减少客户损失。以此为诉求争取杨卫国的取保候审,根据客户意愿配合工作。

据“望洲财富案”相关办案警官介绍,杨卫国已于去年10月28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送检,除审计报告还没有出来,其他都已经侦查终结。经侦查认为,杨卫国构成犯罪嫌疑,所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送检,检察院经审查认定,再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由法院判定罪名。对于杨卫国是否构罪问题,公安机关目前仍认定其有重大犯罪嫌疑。

对于简慧星等已送检的犯罪嫌疑人能否取保候审,亚洲财经查阅了相关法律。

据亚洲财经了解,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其中,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高检规则》第38条亦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个人或单位集资诈骗数额也有明确规定,其中: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以上,应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以上,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以上,应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以上,应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以上,应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前述《起诉意见书》,自2010年11月起,简慧星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蒙骗投资人,累计投资837762人次,累计投资总金额69.88亿元,现阶段在线的受害投资人19804人,涉及的在线总金融8.69亿元未返还。

2013年3月-2015年11月,简慧星通过e速贷平台,利用陈某、晏某等人的资料发布虚假标的,利用某广斌等借款人的资料在借款未还的情况下重复发布借款标,非法向投资人募集资金2.19亿元人民币。

2013年12月-2016年4月,简慧星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5800万元,用于购买土地及投资其他项目。

2012年4月-2015年5月,简慧星未经证监会批准,通过e速贷平台向郑某、孙某等272人转让股权,累计股权交易金融2.39亿元,非法获利6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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