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辩护”是近些年律师界的热门话题。撇开它作为具有宪法渊源的诉讼制度不谈,仅就字义而言,显然与律师参与辩护的价值评判息息相关。因此,对这个话题的关注,反映出律师对自身辩护质量的审视与反思。如同农民关心庄稼,工人关心产品一样,律师对“有效辩护”的关注,既是一种本分,也是一种姿态,说到底,又不过是关心自己的饭碗是否端得稳。
一般而言,“有效辩护”是指律师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富有价值的法律帮助。直白讲,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等阶段的趋轻辩护,能够全部或部分获得采纳,并因此给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带来实惠,便是“有效辩护”。
当然,因案情不同,素材迥异,“有效辩护”带来的实惠亦有大小之别。但不管以什么标准衡量,无罪辩护的成功,都堪称“有效辩护”的极品。
实务中,律师选择无罪辩护并不罕见,但事成者却寥若晨星。据最高人民法院对过往三年各级法院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的统计显示:2014年的结案数为102.3万件,获有罪判决的118.4万人,获无罪判决的978人;2015年的结案数为109.9万件,获有罪判决的123.2万人,获无罪判决的1039人;2016年的结案数为111.6万件,获有罪判决的122万人,获无罪判决的1076人。总体以观,在一审获判的被告人中,脱罪者仅占总数的万分之八点几。
虽然我们不能据此参详无罪辩护的成功率,但透过上述无罪判决的极低占比,大致可以推论出无罪辩护的成功率差强人意。不幸的是,这种推论与众多刑辩律师的体验每能不谋而合。
于是,无罪辩护难以遂愿的原因,便成为一个有待追问的话题。且以审判环节为例,无罪辩护通常面临如下难点。
一、权力部门的牵制
来自权力部门的牵制与影响,是审判失之独立的传统成因。虽在“依法治国”的当下,这种影响已较之前式微,但远未达到销声匿迹的地步。尤对一些权力部门关注的敏感性案件,譬如发轫于纪监部门的贿赂案件,法院很难作出忤逆上意的无罪判决,甚至惮于表达无罪判决的意愿,每将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入罪了事。
时下机构改革的走势表明,对贿赂犯罪的侦查权(调查权)将转隶监察委行使。这是否意味着,未来此类案件的诉与审将会出现“不得不诉”和“不得不判”的局面?倘如此,法院将如何兼顾惩治腐败与保障人权?律师又将如何辩冤白谤?都将成为新的课题。
二、检察机关的掣肘
检察官集起诉权和监督权于一身的制度安排,即使在观瞻上也让位居高堂的法官显得底气不足。而事实上,检法两家的关系远比法定职能的“制”与“反制”更显复杂。江湖上曾经有过这样的段子,说的是检察官对拟判无罪的法官出言不逊:“你若敢判,我便查你”。其实我不太相信这样的八卦,毕竟法官也背靠强大的组织,更皆两袖清风,何惧之有?
但关系复杂却是真的。检法两家,大多比邻而居,你来我往间,虽未必肝胆相照,却定然惺惺相惜。可叹当今的机制,是将官司的输赢与“颜面”和“利益”挂钩的,不忍看到邻家兄弟折损“颜面”和“利益”,也算是常人的心态。如果我所言不虚,正应了拉德布鲁赫的那句话:如果法官亲近控方,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
三、审判体制的羁绊
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是多年来审判体制的积弊,它的悖于常理,无异于盲人摸象,却要说出象的神采;隔墙问诊,偏要道出病的渊源。这种所谓集体智慧,其实就是没有智慧,或者干脆把别人的智慧不当回事。
很难想象不亲聆庭审的人,能够洞悉事实的曲直,甄别证据的真伪,并参详控辩的玄机。倘沙盘推演能够替代庭审,则所有的开庭都是劳民伤财;倘沙盘推演不能取代庭审,则多余的判官只会添乱。
往往是敢于担当的法官,才会像正义女神一样,用心灵去感受罪与非罪的碰撞。而在集体决策的场合下,“正气”太盛,人的理性容易被裹挟,很少有人敢为无罪的观点据理力争。更糟糕的是,于此机制下,既不知道谁在办案,也不知道谁该负责。
四、法官心理的屏障
现行司法体制的最大弊端,在于侦、诉、审三家司法理念的错位,并且高度一体化。虽言“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运作层面历来是“宁枉不纵”与“宁重不轻”,致“有罪推定”成为挥之不去的习惯。我们惯常所诟病的“相互配合”多于“相互制约”,正是这种一体化司法理念的必然结果。
置身这种环境中的法官,要想革新理念,改变惯性,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求稳的世俗中,认可无罪的辩护观点,是一种犯险的举动,弄不好还会引来一片怀疑的眼光。安全的选择,是把自己从这一负担中解脱,让领导来告诉我罪与非罪,我只负责写判决书。
五、律师辩护的困境
无罪辩护,每要通过排除非法证据、调取新的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来实现。但恰恰是这三个方面,形成了阻碍无罪辩护的“新三难”。
“排非”的依凭,最常见的莫过于侦查机关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从中找到非法取证的蛛丝马迹,进而否定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惟其前提,有赖于同步录音录像的忠实制作和完整呈现,非如此,“排非”难免力有不逮。事实上,这种情况时有发生,对于这种人为的瑕疵,律师鲜有救济之道,亦欠缺技术手段予以破解。
调查难其实是律师“老三难”的遗产之一,也是旧疾中唯一改观甚微的毛病。究其原因,乃在于律师的调查权,虽于法有据,却难于开展,别人不配合,便无计可施,尤在律师拟调查控方证人的时候,这种尴尬更时有发生。当下,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已有调查令可倚,而刑事诉讼却无此利器,殊为可叹。
证人本当在法庭上亮相,接受法官垂询,接受控辩双方质证,亦复对质。毫无疑问,这是甄别证言真伪的最佳方法。然当今的法庭上,控方习惯以记录的“证人证言”替代大活人说话,似乎那字里行间的笔墨,较真人开口更加可靠,这着实让人难以理喻。而更加匪夷所思的是,法官对于证人的到庭,也表现得兴味索然,他们非但没有主动亲聆证人证言的欲望,亦对律师申请证人出庭的诉求,缺乏必要的热情。于是,法庭上罕见证人身影,竟成中国特色。
无罪辩护的难点,不易尽述。正常地看,侦查、起诉水平越高,无罪之辩越难,这是可以理解的道理。反常以观,如果无罪之辩每窘迫于体制和观念,而不是事实、证据和技能,则是令人难堪的现象。对刑辩律师而言,因了上述种种难点,能够获得一份无罪判决,实在是一件值得宽慰的事。话又不妨反过来说,如果口袋里没有几份拿得出手的无罪判决,千万不要动辄自诩“刑辩大律师”,徒增笑耳。
作者: 孙渝律师/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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