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社记者 李蒙
2015年的一天,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雪峰到山西省祁县晋中监狱去会见自己的一位委托人,会见结束后,晋中市检察院驻晋中监狱检察室的两位检察官找到他,要跟他聊一聊。
张雪峰开始有点奇怪,两位狱所检察官找我有什么好聊的呢?闲聊中,两位检察官询问了他不少情况,突然说:“我们这里有个正在服刑的犯人,一直在喊冤,你愿不愿意为他代理申诉?”张雪峰当即表示,希望了解这名犯人的情况和他的案情。
两位检察官介绍,这名犯人名叫李成政,1973年出生,是重庆市云阳县故陵镇柳园村人,2010年秋到晋中监狱服刑后,多次自杀自残并且拒绝减刑,声称自己不是杀人凶手,一直在申诉喊冤,多次向驻监狱检察室反映。两位检察官多次与他谈话,也对他的案件进行了调查了解,觉得确实疑点重重,已经向检察机关进行了反映,同时也想为他寻找一位申诉代理律师,让律师帮他申诉。
两位检察官介绍,李成政家境贫寒,远在重庆的家人,因承担不起往来的路费和食宿费用很少到监狱探望他。案件当初审理时,也一直是法院为他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三拨法律援助律师全都为他作了无罪辩护。
初步了解案情并决定代理后,张雪峰邀请有丰富申诉经验的同所律师王殿学,共同办理该案。两位律师愿意为李成政提供法律援助,不要他的代理费,差旅费也由自己承担。
2017年5月,本社记者到山西太原、祁县、临汾等地调查了解此案,发现此案不仅疑点重重,各方对案情的描述可以说有天壤之别,是一起现实版的司法“罗生门”案件。
判决书与李成政的说法大相径庭
范国田是重庆市云阳县龙洞乡龙槽村人,2005年4月被杀,年仅38岁。2010年12月2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杀死范国田的凶手是李成政,维持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重审的一审判决,判处李成政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前临汾中院的两次判决均为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李成政杀死范国田的案情,山西高院的判决是这样认定的:2004年4月间,李成政与范国田合伙在襄汾县陶寺乡人字沟铁石梁开铁矿期间,因经营事宜,双方产生矛盾。2005年3月22日晚8时许,李成政约范国田到临钢塔儿山铁矿塔矿饭店商谈解决二人之间的纠纷,同时被李成政纠集来的王兴全、杨成、郑术林、柯毛、王志全、刘维权、程良红及原审被告人王红、吴加清等九人同时来到该饭店。李成政等人均持有斧头、砍刀、镐把等不同的器具。此间双方发生争执,范国田即挥刀砍击,柯毛头部被砍中,李成政见状即用斧头砍范,王兴全、杨成、王红等手持砍刀等朝范身体的不同部位乱砍、乱打,致范倒地身亡。经鉴定:范国田系锐器砍击导致胸腔开放肺破裂继发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王红、吴加清于2009年2月1日投案自首。
而李成政多次当庭陈述和多次书写万字长文讲述的,完全是另外一个故事。他与死者范国田是表兄弟,他是在范国田经营的矿洞内打工,不是合作经营关系,两人之间也不存在任何经济纠纷。他在范国田经营的矿产项目中没有任何股份,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股权纠纷。事发前,一个叫王成(化名)的人曾向范国田要求收取保护费,范国田因惧怕他的势力给了5000元。后来,王成又提出在范国田的矿洞内入干股,遭到范国田的断然拒绝。李成政担心范国田被王成伤害,试图从中说情。王成曾打电话给李成政,威胁说如果范国田不给他干股,就没有好下场。因王成也是重庆老乡,李成政打电话给王成的哥哥,希望他从中说情,王成的哥哥表示这次管不了。
2005年3月22日,王成打电话给李成政,约范国田当晚到塔矿饭店商谈,晚8时许,范国田、李成政和范国田的妻子李晓兰(化名)一起来到塔矿饭店。李成政发现王成没来,等着他们的四个人中,只有一个袁小平(化名)他认识,是王成的手下,其他三个人不认识。袁小平再次提出要入干股的无理要求,范国田不同意入干股,表示可以交保护费。袁小平说,王成就是要干股,不给的话就滚出塔矿。这时范的妻子李晓兰突然到房间里来,将一把大砍刀递给范国田,还骂他不是男人。李晓兰要打电话,与袁小平一起来的一个20多岁的光头过去抢夺她的手机,范国田拿起砍刀要和对方拼命。李成政对面的一个人把桌子推向李成政,将李成政推倒在地,这时房间里的灯突然熄灭,一片漆黑。
李成政回忆,混乱中他爬起来跑出饭店,遇到老乡李明(化名)。李明将他拽上三轮车逃走。半路上李成政担心表哥范国田,要下车回去,李明不让。跑了五六里路后,李明停下车来,将一把铁斧给他,让他防身用。这时另一个老乡李华(化名)开着一辆2020车过来,告诉李成政千万不要回去,说是事发现场已经围了好几百人。李明、李华走后,李成政找了一个废弃的窑洞度过了难熬的一夜,第二天清晨7点多往回走,半路上被临汾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警抓获。
李成政称,被警察抓获后,他被带到一家饭店,警察让他跪着交代事情经过。他如实地说,警察就说他撒谎,拳打脚踢,刑讯逼供,直到失去知觉。苏醒后,警察就拿出一份笔录让他签字,李成政被迫签了字,然后才被送到看守所。
李成政称,进入看守所后,他在警察的威逼下几次在有罪口供上签字。后来,还有记者和警察一起来采访,从记者口中他才得知范国田已死。后来检察官多次提审李成政时,一直有公安人员在场。
杨成投案后惊现“一案两凶”
2006年4月6日,临汾中院一审判处李成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成政不服判决上诉,山西高院2007年3月19日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7年8月22日,临汾中院重审后依然判处李成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成政再次上诉,2008年10月16日,山西高院再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9年2月1日,王红、吴加清向警方投案自首。12月9日,临汾中院第二次重审后改判李成政死缓,判处王红有期徒刑六年,吴加清有期徒刑四年,三人共赔偿死者家属19万余元。李成政再次上诉,2010年10月22日,山西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山西高院的最后一次审理,李成政仍未聘请律师,山西高院这次也没有为其指定法律援助律师。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案件被告人在庭审时必须有律师为其出庭辩护。
2010年年底,李成政被转到山西晋中监狱服刑,开始申诉。而2011年2月,本案又出现惊人转折,同案犯杨成向警方投案。2011年12月12日,杨成被临汾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认定的杨成的犯罪事实是,在李成政与范国田协商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范国田砍了“柯毛(李成政一方人)”一刀,李成政、杨成持斧子先后砍到范后背,王兴全、王红、吴加清等人持刀、镐把朝范国田的身上击打,致范国田倒地死亡后,仓皇逃离现场。
一审判决后杨成上诉,后又撤回上诉表示服判,也到晋中监狱服刑。据李成政告诉狱所检察官,一日,杨成遇到李成政,问:你认不认识一个叫李成政的人?李成政说:我就是。杨成于是向李成政讲述了范国田被杀后,多人合谋如何将杀害范国田的罪过栽赃到李成政身上的过程,并说是自己和另一个人(非李成政)各砍了范国田一斧。
但李成政转述的杨成的说法是否真实,目前仅有李成政一人的转述,无法证实。
两个人砍了两斧子,砍得这么平行?
审判杨成的合议庭成员当年也审判过李成政,组成人员完全一致。从对两人的判决来看,临汾中院既认定李成政是杀害范国田的凶手,又认定杨成也是杀害范国田的凶手,即“一案两凶”。
记者调查发现,据以认定李成政和杨成都是杀害范国田的凶手的证据,除了两人的有罪供述,就是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缺乏有力的物证,应该查找的物证没有查找。既然认为事件的起因是李成政与范国田之间存在经济纠纷或股权纠纷,就应当查实李成政在范国田经营的矿产项目中有无股份,两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的证据有哪些。山西高院两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时、临汾市中级法院要求临汾市检察院补充侦查时,均指出了这一问题,但直到李成政被最终判决死缓,也没有收集到这方面的任何证据。如果没有经济纠纷,李成政纠集多人杀害范国田的动机何在?
如果是李成政砍杀了范国田,他的衣服和砍人的凶器上很难不喷溅到范国田的血迹。但所有判决书中均未提到李成政作案时穿什么衣服,有无喷溅血迹,有无检测,有无检测出死者的血渍,这么重要的物证,似乎被人为遗忘了。
被认为是李成政作案用的斧子,是警方抓获李成政时同时起获的。警方曾将这把斧子送去作法医鉴定是否为凶器,结论是“呈阴性”。也就是说,在斧子上找不到死者的血渍,无法鉴定其为凶器。
既然这把斧子不是作案凶器,那么,杀人的斧子到底在哪里?警方没有获取。
其实照常理推断,杀人凶手在作案后还把凶器随身携带,直到第二天还带着到处走,直到被警方抓获,凶器还是颇为沉重的斧子,也有些怪异。
既然说李成政与杨成一人砍了范国田一斧,那就应该有两把斧子,都是作案凶器。但在杨成的判决书上,也没有查获他砍人的斧子,作案凶器警方还是找不到。
临汾市公安局的尸检报告及死者尸体照片显示,死者的致命伤是背部的两处伤:一处在左肩胛内下,创口从右上至左下,长11厘米,边缘整齐,肌肉断裂,深达左胸腔;一处在后背中部右上至左下方,创口长13厘米,脊柱后肌肉韧带撕裂,深达右胸腔。
晋中市检察院驻晋中监狱检察室和祁县检察院驻晋中监狱检察室的两位检察官告诉张雪峰,他们调查认为,这两处致命损伤均系锐器伤,致伤物为同一类型凶器(如斧类),两处损伤都在后背部且近平行走向,两处损伤绝对长度虽相差两厘米,但排除其他客观存在的因素(如测量有无误差、擦划伤长度是否记入等),可推断该两处损伤系同一凶器所致的可能性较大。他们认为,被害人范国田后背部两处致命伤较为符合一人用同一凶器所伤。
是啊,李成政和杨成一人持一把斧头,都砍在范国田后背上,能砍得几乎平行,创口长度还只差两厘米,深度也基本差不多,天下有这么蹊跷的事?
言辞证据的自相矛盾与相互矛盾
既然严重缺乏物证,那么认定李成政有罪的口供和证言的真实性,就显得极为重要。
按照李成政的说法,范国田的死是因王成试图侵夺他的矿产经营利润引起,范国田是被王成的手下所杀,李成政是范国田的表弟和手下,不可能杀害范国田。而按照生效判决书和多位证人证言的说法,是范国田与李成政发生经济纠纷,李成政找人砍杀了范国田。如果不是李成政撒谎,就是多位证人和同案犯同时撒谎。
在为李成政作无罪辩护的历任法律援助律师中,2009年11月临汾中院第二次重审时,山西丹心律师事务所吕艳华、王宏伟律师的辩护词尤为详尽,对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自相矛盾的情况,对证人证言互相矛盾、难以印证的情况,作了深入的剖析。
如2009年2月投案自首的王红的供述,第一份笔录说自己进饭店的时候什么都没带后来没有动手;第三份笔录说“听见饭店里有吵闹的声音才又拿起刀冲进饭店的”“接着我用刀往范老二的腿上砍了一刀”;而到了法庭上,他又说砍到了范国田的手膀子上。
王红有没有动手,砍到被害人什么部位,难道本人会记错?在李成政已经被审理过几轮后才投案自首的情况下,为何还会供述不一?而在第四份笔录中,王红还称自己的前三次供述全都属实,到底以哪次为准呢?
吴加清与王红同时投案自首,从案发到自首之间长达4年,如果想串供的话应该有非常充分的时间,但两人的口供依然有很多矛盾。如王红当庭陈述他没有在翼城老管庄饭店吃饭,而吴加清当庭陈述,当时饭店一共开了两桌,王红就在另外一张桌子上吃饭。
而在吴加清的多份笔录中,自相矛盾之处也很多。如饭店什么时候停的电,吴加清第一份笔录说是李成政砍了范国田之后、范国田倒地和杨成拔斧子的过程中;第二份笔录说是自己和王兴全、王红、杨成等人进入饭店时里面就是停电状态,还点着蜡烛,即冲突发生前饭店就停电了。
对于证人证言的相互矛盾之处,吕艳华、王宏伟律师也作了举例分析。
1.关于熄灯的时间:袁小平报案说在饭店外面站了不到两分钟,就听到里面打起来了,灯也黑了;王红在第一份笔录中说当时停了电,我看不清楚,应该指的是冲突前就停了电;吴加清在第一份笔录中说李成政砍了范国田后范倒地和杨成拔斧子的过程中停的电;第二份笔录又矢口否认,说一进饭店里面就是黑的,在冲突前就停了电。
2.关于杨成手持凶器的情况:王红在第三份笔录中说杨成拿东西了,但时间太长记不清拿的是什么;吴加清在第一份笔录中说“黄毛、杨成拿的刀”,第二份笔录说杨成拿的是砍刀,但没见他打范国田;证人程某在唯一一份笔录里第二页说杨成拿的大砍刀,第三页说杨成手持斧头,王红、吴加清各持一把砍刀。
3.关于范国田的死亡时间:李成政听记者说是送到医院五天后才死的;王红在第三份笔录里说是当天晚上跑到侯马后吴加清告诉他范国田已死;吴加清在第一份笔录中说是第二天跑到侯马给老管庄的朋友打电话知道范国田已死;证人程某说在当晚跑的时候柯毛的电话响了,王红接电话后,说范国田已死。
4.关于凶器的来源:王红在第三份笔录中说,在坐车去塔矿饭店的路上杨成递给他一把刀;吴加清说是李成政在他们到塔矿饭店外的十字路口接他们时抱来一蛇皮袋刀和镐把,放在车后备厢里让他们拿,但当庭供述时十字路口谁接应的他们又说记不清了;证人程某称,车到了陶寺的时候,王兴全打了一个电话,王兴全、王红、吴加清下车不知从什么地方拿来三四把砍刀和镐把。
吕艳华、王宏伟律师的辩护词还分析了其他证人证言中的大量矛盾之处,恕不赘述。
供述及证言惊人一致时也令人费解
但关于李成政用斧子砍范国田的事实,所有同案被告人与证人的说法都惊人的一致:都是看到了李成政砍范国田,都是看到了杨成拔斧子,但是都没有看到杨成砍范国田。
李成政被终审判处死缓后一年,杨成主动投案,同一个法院同一个合议庭,又判决杨成也砍了范国田,也砍出了致命伤。根据杨成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上述证人的证言都不成立。
这些被告人和证人还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他们都说自己不认识李成政,李成政也说不认识他们,但这些人又相互认识。这些相互认识的人,为了一个他们都不认识的人,奋不顾身地拿刀砍人,如此惊人的一致行动,颇令人费解。
案发后,除李成政外,所有其他人都得以逃脱,警方当时都没有抓到,只有李成政本来当晚已经逃离现场,第二天清晨又试图返回现场,在返回途中被警方抓获。他是主谋,其他人是他邀集来的,又是他亲自持斧砍死了人,为什么只有他一反常态地试图返回现场?直到案发四年后,王红、吴加清才投案自首。案发五年后,杨成向警方投案。三个人的自动投案也令人怀疑,有没有什么人在安排指挥他们?
而直到今日,柯毛、王志全、刘某某等人都逃得无影无踪,特别是柯毛,所有人都看到范国田先砍柯毛且柯毛头部还受了伤,他在哪里?
程序违法应该启动再审
本社记者从张雪峰处获悉,晋中市检察院已对李成政的申诉材料立案复查。张雪峰、王殿学两位律师在临汾中院、山西高院完成阅卷工作并会见李成政后,于2016年11月25日代李成政向山西高院提起申诉,目前,该案已经立案正在审查中。张雪峰对记者说:“抛开案情本身众多的疑点不谈,仅仅是2010年山西高院的最后一次审理中没有为李成政指定辩护律师,就构成了重大程序违法,必须启动再审。”
张雪峰认为,山西高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了对李成政的终审判决,属于书面审理。在这次审理中,既未依法为李成政指定辩护律师进行辩护,也未告知其享有聘请律师辩护的权利,而是径行裁决,裁定维持临汾中院对被告人李成政死缓判决。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山西高院在此存在重大程序性错误,非法剥夺了被告人李成政获得辩护的合法权利,因此应该依法接受李成政的申诉,对此案立案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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