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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刑事经济律师怎么收费(山西朔州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苏妮妮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2 18:23:36

朔州刑事经济律师怎么收费(山西朔州律师)

——围绕寻衅滋事罪谈起。

文/李岩律师(转载请联系我)


这是我的第3篇普法文章

一、先说结论

(一)三种定性

  1. 从民法角度看,所有的强行扣车,均构成民事侵权,车主可通过民事起诉将车辆要回。
  2. 从行政法角度看,所有的强行扣车,均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应受到罚款或拘留的行政处罚。
  3. 从刑法角度看,强行扣车,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或其他刑事犯罪。

(二)下列情形一般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1. 采取欺骗、胁迫或者轻微暴力的手段,将车辆开走的
  2. 非法拦截他人车辆,但未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的
  3. 雇拖车,将车辆拖走的
  4. 乘人不备,使用开锁器或备用钥匙等手段,将车辆开走的
  5. 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罚后,将所扣车辆退还的

(三)下列情形构成寻衅滋事罪

  1. 多次实施扣车,或者以扣车为业的
  2. 经公安多次制止或处罚后,仍拒不退还车辆,或者再次实施扣车的
  3. 为扣车,在公共道路上追逐、竞速、拦截车辆,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的
  4. 在扣车过程中,持凶器殴打他人,或者殴打他人导致一人轻伤或两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我的说明

(一)民事、行政、刑事三者关系

这是三个不同的评价角度。比如一个打人行为,在民事上,会被评价为民事侵权;在行政上,会被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而当受害人构成轻伤以上后果时,打人者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从民事侵权、治安违法,到刑事犯罪,是程度从轻到重、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刑法中有个基本原则,叫刑法的谦抑性,谦是指谦虚,抑是指抑制,意思是说刑法是谦虚、抑制的。为什么呢?因为刑法直接关系一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影响巨大,所以在适用时应谦虚谨慎,能不用则不用。

当一个人作出违法行为,先用民事、行政手段去制止他、教育他、惩治他,刑法不是第一选择。而当违法程度升级,严重侵犯他人、社会、国家权益时,才考虑动用刑法。

为讨债,而强行扣车,本质上属于什么呢?属于私力救济。国家有司法机关,但是我不相信司法机关,或者认为成本高、效率低,所以我自己来。当多数人都这么想、这么做的话,社会秩序就乱掉了。所以私力救济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具有合法性。

当私力救济处于合理、必要范围内时,涉及民事侵权及治安违法。当明显超出必要、合理范围,则涉及刑事犯罪。

(二)民事侵权及治安违法处理,在司法实务中的现状

此类民事案件的处理,在实践中几乎没有争议。对于车主而言,车辆被扣,只需要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返还原物,一般都能胜诉。

在行政处理上,存在一定争议。

当你车辆被扣,你去报案,公安机关会以“公安机关不插手经济纠纷”、“你去法院起诉”为由,不予处理。这在实践中非常常见,但这种做法完全是错误的,属于行政不作为,只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公安机关基本要败诉。

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是指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本身。比如一个人欠另一个人钱,公安机关不能去解决人家还不还钱的问题,那是法院的事。但是如果这两个人因为债务纠纷,一个人把另一个人打伤了,那你公安机关当然得管。

为讨债,而强行扣留他人车辆,也是同理。它不是经济纠纷本身,而是由经济纠纷衍生出来的一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明文规定,非法拦截、强登、偷开他人车辆的,要处以罚款或拘留。公安机关有什么理由不遵守《治安管理处罚法》呢?

而且《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规定因为债务纠纷引起的扣车行为,一般不认为是寻衅滋事,但是经过批评制止或处罚后,仍不退还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谁来批评制止或处罚呢?主要是公安机关,它的行政处理是扣车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前置条件。如果公安机关不作为,就可能放纵犯罪。

所以我们首先得出一个结论:公安机关应该对此类报案作出处理,包括要求扣车人退还车辆、对扣车人批评教育、罚款拘留等。公安机关不作为,我们就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这里注意,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公安机关受理了你的报案,但向你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这种情况不叫不作为,公安机关有义务对扣车行为作出治安处理,但并不一定会立刑事案件,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

公安机关认为扣车行为只构成治安违法,但不构成犯罪,这是人家的权利。如果你不服,可以提起刑事复议、复核、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而不能以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这个问题,我专门写过一篇文章,大家可以在下面的历史文章中找到。(报案公安不立案,应如何维权?)

(三)扣车可能构成的罪名和不构成的罪名

扣车是一系列行为的组合。你去扣人家一辆车,可能会找几个人在道路上拦截;如果拦不住,可能发生追逐;拦住之后,可能要破窗而入,要把车主拽下来,还可能打车主几拳。

如果你不想用暴力手段,有可能就乘人不备,用备用钥匙或者开锁器去把车偷偷开出来;也可能采取欺骗手段,将车开走;还可能直接雇拖车,将车拖走。

多个行为的组合,就可能涉嫌很多罪名。比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危险驾驶罪等等。这些罪名比较好认定,所以本文不讲,本文要讲的是扣车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情况。

扣车一般不构成什么罪名呢?抢劫罪、盗窃罪和抢夺罪。主要原因在主观目的上,这三个罪名都要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为讨要债务而扣车,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是在维权,而不是基于非法占有目的去抢车或偷车。

所以如果你去公安报案这三个罪名,公安通常不予立案。

有人说了,我的车里还有钱及其他财物,扣车人对其他财物算不算抢劫或者盗窃呢?也不算。

两个原因,第一是扣车是冲着车去的,不是冲着车内财物去的。寻衅滋事的整体故意,会把盗窃或抢劫其他财物的情节吸收。第二是证据问题。车内有什么财物,通常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院没办法认定。

(四)寻衅滋事罪的概念及三步判断法

著名流氓:牛二

著名流氓:华强

寻衅滋事罪,是从流氓罪分解出来的四个罪名之一。

流氓罪现在已经没有了,为什么还要谈呢?因为你要能理解“流氓”,就能大致理解寻衅滋事罪。流氓无赖,是什么样的思想和行为,大家可以想一想。

举几个例子。

“你瞅啥,我瞅你咋地?”

喝醉酒,砸路边车的。

《征服》里的刘华强,“你这瓜保熟吗?”

杨志卖刀里的牛二。“你这刀杀人不见血?你杀我试试?”

李逵吃饭不给钱。“爷爷到哪都吃白食。”

医闹团伙。在医院门口拉横幅、摆灵堂、烧花圈。

非法讨债团伙。泼油漆、跟踪、堵锁眼、砸玻璃、扔死猫死狗。

流氓无赖式的动机 流氓式行为 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寻衅滋事罪。

一般来讲,犯罪动机不是构成某个犯罪的必备要件。你为什么要盗窃?是因为穷,还是因为寻求刺激,都不影响你构成盗窃罪。但是寻衅滋事罪特殊,它有一种特有的犯罪动机,即流氓无赖式动机。

具体来讲,这种动机是指“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斗狠、藐视法纪、没事找事、借故生非、厚颜无耻、卑鄙下流”。他们是基于这样的动机,去做流氓式的行为。

你因为别人瞅你一眼,你就打人家,什么心态呢?“没事找事”。你喝醉酒,砸路边车辆,什么心态呢?“发泄情绪、寻求刺激”。牛二是什么心态呢?“厚颜无耻、泼皮无赖”

我办过一个案子,被告人因为别人看了他媳妇一眼,他就殴打受害人。受害人被送至医院后,追至医院继续殴打。什么心态呢?“逞强斗狠、藐视法纪”

这种流氓无赖式动机,是寻衅滋事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明显特征。同样是故意伤害行为,咱俩有矛盾,我将你打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如果因为你瞅我一眼,我将你打成轻伤,则构成寻衅滋事罪。

伤害行为相同,危害后果相同,但罪名不同,为什么呢?前者没有“无事生非”的流氓式动机。

当我们评价一种行为是,“典型的流氓无赖才干的出来”,然后根据该行为去推定其主观心态,认定其具有“明显的流氓无赖式”动机。这基本上就能准确把握寻衅滋事罪。此时再加上司法解释规定危害后果,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这就得出判断寻衅滋事罪的三步法。

第一,综合分析行为起因、参加人数、行为场所、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因素,按照一般人的道德观、价值观,去推测行为人是否具有明显的流氓式动机。

第二,有明显的流氓式动机,同时造成了司法解释规定的危害后果,则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三,如果流氓式动机不明显,不要定寻衅滋事罪。

具体到扣车。

采取欺骗、胁迫或者轻微暴力的手段,将车辆开走的

非法拦截他人车辆,但未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的

雇拖车,将车辆拖走的

乘人不备,使用开锁器或备用钥匙等手段,将车辆开走的

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处罚后,将所扣车辆退还的

这些行为为什么被认为是民事侵权和治安违法,而不认为是寻衅滋事罪呢?

两个参考点第一,流氓式动机不明显;第二行为恶劣程度或后果严重程度不够。这两个点,要综合来看。为什么说流氓动机不明显?是因为行为恶劣程度或后果严重程度不够。

这些人扣车,主观动机毕竟是为了要债,而不是单纯的“耍流氓无赖”。客观上,这些行为的强度比较弱,没有超出私力救济的必要、合理范围。

所以当我们综合评价这些行为,没有办法直接认定,行为人具有明显的流氓式动机。有的人甚至同情这些行为,认为老赖欠钱太可恨,逼的债权人没办法了才采取扣车行为。像这种情况,就不要定寻衅滋事罪。

我们再接着看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情形。

多次实施扣车,或者以扣车为业的

经公安多次制止或处罚后,仍拒不退还车辆,或者再次实施扣车的

为扣车,在公共道路上追逐、竞速、拦截车辆,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的

在扣车过程中,持凶器殴打他人,或者殴打他人导致一人轻伤或两人以上轻微伤的

大家感受下这些行为,和上面的治安违法行为对比一下,会发现违法程度明显升级,显然超出私力救济的合理、必要范围。这些人具有明显的“公然藐视法纪、藐视国家司法权、无视公共安全、逞强斗狠”的流氓式动机。而客观上造成的危害后果也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五)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具体情形

1、多次实施扣车,或者以扣车为业的

这种情况,多是以放高利贷为业,或者是受雇于放高利贷,负责催收的团伙,所谓的非法收车队”

比如像著名做车贷的P2P平台微贷网、投哪网,都有判例认定其催收人员构成寻衅滋事罪。借款人将汽车抵押给他们,车上就被装上GPS,当你逾期时,他们就采取各种手段扣车,以实现债权。

目前这两个平台都已经宣布清盘,一个原因是国家大政策清退P2P,再一个原因就是扫黑除恶对清收的影响。非法扣车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恶势力组织,甚至黑社会组织,导致清收效率大大降低,坏账增多。

这帮人扣车,有的使用暴力手段,有的使用秘密窃取手段。

暴力手段的行为模式是这样的。“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某某受雇插手他人经济纠纷,带领某某等人携带斧子、电警棒、催泪喷剂等工具驾车至山东省利津县,先期跟踪某别克君威轿车,后在利津县津六路青力游泳馆附近,采取两辆车前后夹击的方式强行将被害人的别克君威轿车截停,先用斧头将车玻璃砸烂,后用催泪喷剂喷被害人的面部,最后将被害人拖到某某等人的车上强行带至几十公里外的山东省滨州市,以此暴力手段将别克君威轿车抢走。”

秘密窃取则是这样的。“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某某伙同同案犯,在某车库,将某轿车,用备用钥匙打开后偷偷开回公司车库,并由公司人员通知车主高价赎车,车主无法提供高额的赎车费用,被迫放弃赎车。”

这帮人虽然也是为了要债,但讨债不是他们的免罪金牌。我们综合分析他们的行为,会得出一个结论:这是典型的流氓无赖行为,具有明显的流氓式动机。

如果你为了要债,单次实施扣车,可以理解。多次、持续性实施,甚至以此为业。说明你主观心态上,“完全藐视法纪,藐视国家司法权”。客观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所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2、经公安多次制止或处罚后,仍拒不退还车辆,或者再次实施扣车的

司法解释规定,为索要债务,而扣人车辆,一般不认为是寻衅滋事。主要考虑索债是事出有因,行为人不具有明显的流氓式动机。但同时又规定,如果经过批评制止或处罚后,仍然实施的,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

为什么这么规定呢?还是因为流氓式动机明显不明显的问题。

你扣车,公安告知你,赶紧退还,否则涉嫌犯罪。作为一般公民来讲,你首先会考虑将车退回去,因为公安代表国家司法权,你得遵纪守法。

如果你不听,性质就变了,你什么心态呢?“公安算老几?他欠我钱,我就是不退”,这就是一种“逞强耍横”的流氓式心态

这种心态有明显不明显的区分。公安通知你一次,拒不退还,尚可理解。公安多次通知你,甚至处罚过你,仍然不退还,屡教不改,此时的流氓式动机就越发明显

实践中的这种拒不退还,往往情节更严重。有的是公安要求退还,不仅不退,还准备破坏、倒卖车辆,让公安不得不派人看管车辆;有的是公安通知后,不仅不退,还把车变卖了;有的是公安介入也不管用,逼着受害人拿钱赎车。

这就叫具有“明显的流氓式动机”,客观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性,所以也构成寻衅滋事罪。

3、为扣车,在公共道路上追逐、竞速、拦截车辆,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的

这也可以直接认定,具有“明显的流氓式动机”。

你想扣车,当你在公共道路上发现受害人车辆时,怎么办呢?如果受害人是静止状态,那么我们上前拦住,将车开走,整个过程比较温和,不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这叫流氓式动机不明显。

但如果受害人是行驶状态,你想拦住他是不容易的。你开一辆车根本拦不住,你截到他车前面,他会倒车,所以你最少得准备两辆车前后夹击。因为他处于行驶状态,你得追逐、竞速、拦截。这就会对公共安全、对其他人的生命安全、对其他车辆的财产安全,造成很大危险

你此时什么心态呢?“不管不顾、藐视法纪、无视公共安全”。在实践中,像这种扣车方式,也通常会造成其他无辜人的伤亡以及车辆受损。

4、在扣车过程中,持凶器殴打他人,或者殴打他人导致一人轻伤或两人以上轻微伤的

债权人为了索债,有时候雇佣数人实施扣车。委托人经常会提醒扣车人,只扣车,不要打人。为什么这么说呢?大家想想。为了讨债而扣车,把车主拉下车,吓唬几句,使用一些胁迫、甚至轻微暴力手段,可以理解。但扣车,不应该包括打人。

实践中,就出现这种情况。不仅扣车,还要持凶器殴打他人,甚至要把人打成轻伤,或者多人轻微伤。有这个必要吗?这种行为就很恶劣,明显超出私力救济的合理范围,不为一般公众所接受。

通常这种连扣车带打人的角色,大都是恶势力团伙、流氓团伙,甚至黑社会组织。他们就这个行为模式,觉着打人很正常,控制不住或者根本不想控制自己的行为。

这就是明显的流氓式动机,“逞强斗狠”,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所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法条及参考判例

(一)判例汇总:构成民事侵权,可通过民事起诉将车辆要回

1、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6民终1782号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马春凤主张基于其与李芳芳的民间借贷纠纷,将案涉车辆转移占有,系经过李芳芳同意,但无充分证据证实其与李芳芳达成了以物抵债并转移车辆占有的协议,且李芳芳针对其个人的借贷关系予以否认,对同意以车抵债这一事实亦不予认可。关于马春凤与李芳芳的民间借贷纠纷已经另案诉讼,且在该案中马春凤已申请将案涉车辆予以保全,但作出保全的人民法院并未指定将该车辆交由马春凤保管。马春凤自行将李芳芳所有的案涉车辆转移占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一审判决马春凤将案涉车辆返还李芳芳并无不当。

2、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乌中民一终字第484号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财产所有权人因此遭受其他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但同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孙利军上诉称由于双方存在其他债务纠纷,系经李峰同意才对诉争车辆施行了质押,但该主张李峰不予认可,且孙利军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行使该质押权的合法性,故孙利军关于不予返还诉争车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李峰作为诉争车辆的所有权人,有权对妨碍其使用诉争车辆物权的行为人行使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二)判例汇总:构成治安违法,应受到罚款或行政拘留

1、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3行初8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第三人河南金加益公司在与原告鹤壁起运公司发生纠纷后,向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和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已经裁定冻结了鹤壁起运公司的财产。在此情况下,马利平等人又以原告欠款不还为由,公然在法院门前将原告所有的车辆强行开走并予扣留,此行为明显超出了合法的私力救济的范畴。该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同时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了破坏,具有社会危害性,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2、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7行终56号

本院认为,...。但上诉人黄荣深以挖掘机司机李某挖掘的道路存在林地权属争议为由,伙同黄某、黄某2等人以禾目民小组的名义采取威迫的手段,强行非法扣押属李某的挖掘机至禾目停放,其行为直接导致了挖掘机脱离了李某的掌控,侵犯了李某对挖掘机拥有的权利,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8)辽1403行初37号

本案中案外人未经允许私自开走第三人朱某送修的奥迪牌轿车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故原告李某报警后,被告连山分局应当履行法定职责。

4、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6行再1号

本院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民间纠纷案件,有义务从防范公共安全风险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角度,进行及时和必要的干预,以压抑频繁发生的不正当私力救济,只要存在社会安全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的可能性,公安机关就有义务履行职责,不得以有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履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不得干预经济纠纷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不得借助公权力介入、处理经济纠纷案件本身,并未规定公安机关对有经济纠纷的非法扣车行为不得进行行政处罚,因此,存在经济纠纷不构成公安机关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这一法定职责的障碍,故其再审理由不予采纳。

(三)判例汇总:多次实施扣车,或者以扣车为业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1、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刑终439号

本院认为,袁浩等人在未获出借人授权的情况下,采取强行扣押、私自拖车等方式任意占用借款人车辆,以此迫使借款人还贷,期间公安机关曾出警制止仍继续多次占用。其主观上具有藐视公共秩序、任意占用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造成公共秩序和社会生活规则受到破坏,且次数多、价值大,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2、兰考县人民法院(2019)豫0225刑初315号

本院认为,同案犯张超在郑州市成立千微(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后,在该公司内设立风险控制部(下称风控部),招聘本案被告人到公司风控部工作,在工作期间,指使风控部人员对其公司肆意认定违约的被害人车辆,采取暴力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车辆取走,收取高额拖车费、逾期费、违约金后由被害人赎车,或迫使被害人放弃车辆。被告人温鹏辉在工作期间根据组长安排伙同他人采用盗取的非暴力手段,多次参与非法收车,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3、孟州市人民法院(2019)豫0883刑初71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福强因债务纠纷实施占用他人财物行为,经相关部门批评制止后,继续多次实施占用他人财物行为,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

(四)判例汇总:经公安多次制止或处罚后,仍拒不退还车辆,或者再次实施扣车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1、冠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5刑初154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然强行从王某1手中开走本属于付某的车辆奥迪A6后,公安机关两次告知刘志然该车实际车主为付某,但刘志然仍继续实施占用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并致使被害人的车辆被变卖,直到一年后才被四川省公安机关追回,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应构成寻衅滋事罪。

2、寿光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3刑初178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洪文、赵洪武、赵洪泉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强行扣押他人车辆,在公安机关出警制止并告知合法处理途径的情况下,继续采取强行扣押车辆的方式,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3、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6刑终180号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三威、王二伟因债务纠纷,强行占用他人财物,且经公安部门多次告知及批评制止后,仍不听阻却,先后三次共强行开走17辆机械车,已造成恶劣影响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王三威、王二伟提出无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4、寿光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3刑初30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在强无视正常的社会秩序和法律规定,在纠纷已经裁决、终审确定其负有返还义务的情况下,仍任意占用公私财产拒不退还且肆意强行扣留他人财物,在相关部门责令其退还后仍不及时交还,其任意占用公共财物、强行扣占他人财产、蔑视社会道德与法治、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五)判例汇总:为扣车,在公共道路上追逐、竞速、拦截车辆,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1、乐昌市人民法院(2018)粤0281刑初215号

本院认为,尹某8与尹某3、尹某6等人遂以试车名义向车行员工强行索回该抵押车,尹某8等人基于为授权单位玉林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取回抵押车辆,虽然客观上存在收回该抵押车辆的方式不当,但主观上尹某8等人并非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不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尹某3、尹某8、尹某6犯抢夺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尹某3、尹某4、尹某8、尹某6、尹某7、尹某5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追逐、拦截被害人车辆,造成多辆汽车损坏,情节恶劣、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2、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0刑终18号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广斌、刘广盛、原审被告人曹智山不顾公共安全和秩序,与他人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符合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随意违反交通规则,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共同追逐、拦截他人驾驶的车辆,情节恶劣,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一行为触犯两个罪名,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应择一重罪处罚。因此,本案上诉人周广斌、刘广盛、原审被告人曹智山应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3、建昌县人民法院(2019)辽1422刑初100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孙超等人受沈阳小九公司经理罗某3的指派,对抚顺小九公司享有抵押权的涉案丰田陆地巡洋舰小型越野客车,采取秘密“抓车”的手段,不顾该车流转的状态,强拿他人财物,破坏有序的经济秩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建、孙超犯盗窃罪,缺乏行为人主观故意非法占有的相关证据,适用法律不当,不予采纳。指控将车内41600元现金及一个LV挎包在“抓车”的过程中翻出盗走,目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将车内其他财物一并带走,从财物的价值及行为人的处理态度上看,不宜单独认定盗窃行为而被寻衅滋事行为吸收。

(六)判例汇总:在扣车过程中,持凶器殴打他人,或者殴打他人导致一人轻伤或两人以上轻微伤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1、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同刑终字第140号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鹏、高亮亮伙同他人,共同组织十余人在非法扣押他人挖掘机的过程中,持械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亮亮组织他人在非法扣押他人挖掘机过程中,持械殴打他人,致四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亦构成寻衅滋事罪。

2、绛县人民法院(2018)0826刑初150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海红因与他人有经济纠纷处理不当,欲通过被告人樊明卫、郝俊杰、彭则韦、张洋、李恒森、亢泊帷、刘昊威、董松松、张洋小、郑方南、李晨宏出面帮助其拖回被停放在富青养殖场的车辆,各被告人在拖车过程中未采取正当手段,而是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该12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3、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2018)冀0402刑初184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甲指使他人强行扣押,任意占用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谷某甲及辩护人所提因债务纠纷委托他人扣车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谷某甲因经济纠纷而指使他人强行扣押对方车辆,在扣车的过程中同案杨某甲等人随意殴打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 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 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 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 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公安部法制司对《关于非法扣留他人车辆该如何定性处置惩罚的请示》批复法律适用 公法[1995]24号 (该批复中《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均已修订,所以重点理解该批复中的法理精神)

你们《关于非法扣留他人车辆该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浙公法[1995]5号)及《关于浙公明发[1995]132号请示的补充情况》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对经济纠纷的当事人非法扣留与经济纠纷无关的第三者所有的机动车辆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惩处,坚决制止;对行为人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罚,所扣车辆应当无条件返还给所有人或使用人。

一、对于正在行驶的车辆无理拦截或者强行登车实施扣押,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公安机关责令继续实施扣押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破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欺骗手段,乘人不备扣押他人车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公安机关责令拒不返还所扣车辆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暴力、胁迫方法扣押他人车辆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扣押他人车辆并进行敲诈勒索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处罚外,对被扣车辆造成损毁的,由非法扣留者负责赔偿。

此类案件接到报案,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刑侦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巡逻警察都应当及时受理,然后根据案件情况,移交主管部门管辖。以上所列情形,经公安机关责令,能及时返还车辆,赔偿损失的,可以根据情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0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 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 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 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 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高铭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39页) 流氓罪另一个重要的特征是厚颜无耻、卑鄙下流、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四、历史文章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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