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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青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2 18:1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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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上午,68岁的李锦莲站在被告人席上,这个因被判故意杀人罪已遭关押19年的江西农民,正接受江西高院第二次再审。

庭审现场,检方和辩方罕见地出现“一边倒”的情形:李锦莲辩护律师易延友、刘长为李锦莲做无罪辩护,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其犯罪,没有证据证实;而出庭检察员发表出庭检察意见认为,该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法院改判李锦莲无罪。

两次再审的投毒杀人案

该案要回溯到1998年10月9日。

当天,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11岁的李某林和10岁的李某红在自家附近石壁上捡到四粒“桂花奶糖”,食用后不久中毒死亡。警方从现场获取的三张“桂花奶糖”包装纸上检出“毒鼠强”成分,认定该案系投毒案。翌日,被认为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李锦莲被警方带走。

1999年7月6日,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锦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李锦莲与同村肖某某有多年的两性关系,被发现后,肖某某提出断绝两性关系,引发李锦莲的不满。1998年10月9日,李锦莲将一包“速杀神”鼠药,挑入四粒“桂花奶糖”中,乘机放在肖某某家附近的石壁上,致使肖的两个儿子捡到毒糖食用后死亡。

2000年5月,江西省高院驳回李锦莲的上诉,维持原判。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李锦莲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的2002年,江西高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后因李锦莲在监狱内表现良好,又陆续获得5次减刑。2017年6月,江西省南昌中院对其减刑6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6日。即使在监狱内屡次获得减刑,他的申诉也一直没有停止。

2011年2月24日,该案迎来变化。经最高法指令,江西省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该案。在很多法律人眼里,江西高院对十几年前的杀人案启动再审,意味着有很大希望改判。

两个月后,李锦莲等到的消息是: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死缓判决。

2016年2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接力代理此案。当年报道该案的原《南方周末》记者刘长成为律师后,也加入申诉代理律师队伍当中。

2017年上半年,最高检经复查后就该案向最高法提出了再审建议。当年7月9日,最高法认为“李锦莲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第二次指令江西省高院再审。2018年2月,江西省高院向李锦莲送达再审决定书。

“同一个案子,在同一个法院两次启动再审,这个是非常罕见的,也给了我们很大的信心。”刘长说。

庭审焦点:有罪供述能否被采信?

5月18日上午,江西高院对李锦莲故意杀人再审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江西高院专门安排法庭让媒体记者视频旁听。

李锦莲一审代理律师、曾任吉安地区检察院公诉处处长的章一鹏今年83岁,他也参与旁听庭审,“案子有问题,这些年我一直惦记着这个案子,希望有个好的结果。”

当天,李锦莲身着灰白色短袖、蓝白相间布裤,表情平静。这个年近古稀之年的农民,头上仅剩一些稀疏的白发,由于右耳残疾失聪,庭审时还需发问者增大音量、多次提问才能作出回应。

审判长表示,由于检察员和辩护律师已经进行过庭前会议,形成了庭前会议报告,明确了意见:检辩双方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不提交新的证据材料,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不申请重新鉴定勘察,对原审认定的证据不再逐一出示。

审判长认为,法庭调查重点围绕三个方面开展:本案客观性证据能否与李锦莲建立关联?李锦莲的有罪供述能否被采信?原判认定李锦莲有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我没有投毒杀人,我是冤枉的。”在法庭调查环节,李锦莲表示,他与肖某某一家人无冤无仇,没有作案的动机。案发后他才回到古塘村,没有作案时间,没买过桂花奶糖,更没有用糖去投毒。与肖某某在1994年已断绝两性关系,之后再没有发生过非正常男女关系。

在侦查阶段,李锦莲共作出11次有罪供述。李锦莲在庭上称,其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致。他说,为了区别所作供述,还在笔录上作了不同的签名,“真的签的是‘莲’,假的签的是没有草字头的‘连’。”

出庭检察员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得出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疲劳审讯、非法拘禁等结论。李锦莲的体检报告未见异常,看守所工作日志也未见其反映遭受刑讯;此前出庭作证的办案民警,李锦莲也表示没有遭到其殴打;李锦莲的有罪供述虽然存在矛盾,但无罪辩解也存在矛盾。此外,公安机关监视居住的地点确实存在不合规范的现象,但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非法拘禁。

原判定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除了李锦莲的有罪供述,庭审对其余原审证据进行了质证。其中包括,卖给李锦莲鼠药的店主的证言、看到李锦莲经过案发现场的村民证言,以及受害者的法医鉴定报告等。

对于购买鼠药行为,李锦莲承认确实存在,但表示从未将鼠药用于毒害他人。

李锦莲的辩护律师刘长认为,本案是否存在需要追诉的刑事犯罪,没有查清,不能排除是意外事件。本案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两名受害人确实已死亡,虽然尸检报告显示,从死者胃组织中检验出了“毒鼠强”成分,但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两名受害人是被人为毒死的,完全有可能是刑法意义上的“意外事件”。

另一辩护人易延友认为,所谓李锦莲的“作案过程”,没有任何目击证人,核心事实的证据只有矛盾差异大、前后不稳定的证人证言。众多证人证言只是看到李经过了案发现场三叉路口,其实看到他经过之前,被害人捡糖、吃糖的行为早已结束。

经法庭允许,李锦莲的辩护人当庭播放了一段模拟案发事件的动画视频,演示案发当天,两名被害人食用毒糖时,李锦莲还没回到村中,并不存在作案时间。而检察员认为,模拟视频只能说明事发村子的地形地貌,模拟的过程依据不合法,相关信息也未经过质证,不能真实还原案发当天情况。

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审认定这些证人证言,虽然不能直接认定李锦莲投毒杀人,但是一定程度证明李锦莲构成犯罪的可能性变大。

检察员认为,目前证据无法排除李锦莲的有罪供述,案发时间无法明确,不认可李锦莲无作案时间。同时,由于李锦莲与被害人母亲曾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李锦莲具备作案动机。

检方认为证据不足,建议改判无罪

2011年的第一次再审中,江西省检察院的出庭意见已经不是单纯指控犯罪,还从另一方面论述了李锦莲构罪的证据不足。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出庭的检察员当时称,“本案存在瑕疵,证明李锦莲犯罪的证据有不足和薄弱之处,本案的直接证据只有李锦莲的有罪供述,‘桂花奶糖’的来源不能得到证实。”检察员还指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公安机关有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的行为,但公安机关在办案方式、方法和相关程序上有争议和不当之处。

2018年5月18日的庭审中,出庭检察员又一次指出该案证据存在的问题。

“本案没有直接指向李锦莲作案的客观性证据和技术性证据。”出庭检察员表示,现有的鉴定书、化验书等只能说明两名受害者是食用含有“毒鼠强”的奶糖身亡,不能直接证明李锦莲存在投毒杀人的事实。

检察员还认为,李锦莲的有罪供述极不稳定,供述中“在家中制作毒糖”、“在小路中投放”等关键性的情节并未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

此外,检察员指出,公安办案人员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当行为,将李锦莲监视居住于派出所等场合,不符合相关规定。

检察员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只能证明李锦莲和肖某某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后断绝关系。事发当天,李锦莲在他人家做客,之后带着儿子回家。当天傍晚,两名被害人吃下毒糖后死亡。李锦莲虽有动机,但是在案证据没有形成锁链,不能直接证明李锦莲有投毒杀人的行为。

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未排除合理怀疑,在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由此,建议法院坚持证据裁判和“疑罪从无”原则,改判李锦莲无罪。

“我对今天的再审既抱有希望,又有些担心,既看到了再审改判的希望,又担心这次再审跟上次一样继续维持原判。”最后陈述阶段,李锦莲表示了自己的忐忑,“我对江西高院仍有信心,希望合议庭各位法官能够公正判决,尽快还我清白。”

庭审持续了3个半小时。最后审判长表示,将充分考虑李锦莲及其辩护人和检察员发表的意见,综合全案情况依法作出裁判,择期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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