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小常识

合肥刑事再审律师免费咨询(合肥刑事再审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号码)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神仙哥哥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12 18:12:43

合肥刑事再审律师免费咨询(合肥刑事再审律师免费咨询电话号码)



庭立方·围炉夜话/ 016期

2020年,《律师法》修订又一次被提上了日程。


3月18日,司法部官方网站公布了《2020年司法行政改革任务清单》,“完善律师管理制度,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订工作”便是其中一项任务。此次修改距离2017年《律师法》第四次修改过去了3年。


对于《律师法》的修改,来自行业内的期盼有很多,最应当明确的是,《律师法》不能成为一部严格的律师管理法,而是更应该关注律师权利的保障。除了关注现实问题,《律师法》修改还需要具有前瞻性,不仅要落实近些年来司法制度改革、律师制度改革取得的一系列成果,而且要做好未来律师行业发展的谋篇布局工作,放眼世界、放眼科技未来,增强中国律师服务的国内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背景阐述




本期话题


《律师法》从1996年通过至今已经25年了,请问你对于今年修改的热点是实习律师延长2年怎么看待的呢?你认为《律师法》对律师的行为规范与权利的保障,哪些地方让你感到更加明显?我们期待你的分享。



话题讨论的热烈程度超过我们的想象。考虑到这个话题对于法律人或许有更深的思考,特此筛选整理了7个回答于本文,包括律师与行业相关从业者对此话题的看法,以求给到读者朋友们更多维度的见解。


以下排序以提交反馈先后顺序为主




观点分享


01.

实习律师生活费应纳入政府监督,实习律师的生活费应该由律师事务所承担,而不应该由指导律师承担。


——胡瑾


胡瑾 律师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

中国海商法协会、国际私法协会 会员

庭立方 入驻团队律师


关注律师法修改:青年律师的培养问题亟待解决。


近年来,律师队伍急速膨胀,大量青年律师进入律师队伍,而实习律师的培养是粗放式的,现有的实习律师制度完全不适应律师的成长。没有完善的实习律师的指导律师选拔和任命制度。指导律师的选任一般两个条件:执业年限和创收。这种选任条件有很大局限性。


真正有水平和指导经验的律师不能进入指导律师队伍。指导律师没有任何待遇,指导律师培养实习律师没有报酬,反而要求自己支付给实习律师生活费。这种现象完全不符合生活逻辑。


随着律师队伍的扩大,社会对律师的要求,从量的方面改变为对质的方面。修改现有的实习律师培养制度迫在眉睫。


首先,各地要制定符合实际的律师数量增长计划,把律师数量的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增长相协调,改变目前律师盲目增长的状态。


其次,将实习律师生活费纳入政府监督,实习律师的生活费应该由律师事务所承担,而不应该由指导律师承担。


最后,建立科学的指导律师选任制度。将业务能力强,具有指导经验的律师选任到指导律师队伍,改变过去不科学的指导律师选任制度。



02.

一份是职责、一份是良知,两者并不矛盾!


——徐权峰


徐权峰 律师

金亚太律师机构 一级合伙人

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 主任

庭立方 入驻团队律师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取代律师暂行条例,成为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针对律师群体制定的法律。


律师的信仰是在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以我个人而言,作为一名刑事律师,一名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职业辩护人,我的信仰就是:


为自由辩护,为生命辩护!


为自由辩护,就是踏实、细致的完成好每一件刑事案件,提出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意见。2019年,我承办了一起新疆某学校老师寻衅滋事的二审案件,在严格审查了证据和分析了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我认为,上诉人虽然存在行为不当、有违师德的行为,但从法律和证据上尚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作为辩护人就应当为其进行无罪辩护,最终的结果,也被二审法院和重一审法院所采纳予以改判;


为生命辩护,面对生命被侵害,作为普通人我会严厉谴责这种犯罪行为,但一旦成为辩护人,我所要做的是做好本职工作,让被告人罚当其罪。


2020年,安徽省法援中心指派了一起抢劫、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给我。虽然一直办理毒品、故意杀人等死刑辩护案件,但行为人的行为确实残忍,让人惊讶,更令人愤慨。作为一个年轻人,竟然在短短几个月内先后杀害三人,情节不可谓不恶劣,后果不可谓不严重。如果是家属委托,我是决然不会代理这个案件。但作为法律援助指派案件,为其辩护是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是对我专业能力的信任,所以很快去法院阅卷、会见。经阅卷、会见,本案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存在多份证据,且存在出入,与被告人的供述也存在矛盾,对此我向复核法院要求调取被复核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并提出其年龄在作案时很可能不满18周岁的意见。


最终,复核法院采纳我的意见,将本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作为辩护人,有人会说,我们是为坏人辩护,但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是无罪的;即便是有罪之人,也应当罚当其罪。当然,在接受委托之前,作为辩护人我们同样有自己的价值判断、是非判断。所以,这个案件接下来的程序,我拒绝了家属委托的意愿。因为除去辩护律师的身份,我们还是一名社会人,要坚持做人最基本的良知。


一份是职责、一份是良知,两者并不矛盾!


律师不仅仅是职业,律师亦是信仰,是通往正义不可或缺的一环,这是宏观层面;律师,与我而言,从细处说,是我的职业,是我安身立命、养家糊口的身份;往远处说,是我的追求、更是我一生的事业。


不管遇到什么困难和不解,都会一直坚持,择一事则一生。正如我的好兄弟金亚太亳州分所主任邹玉杰律师所立的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我也有这样的梦想,万一实现了呢。用自己的专业帮助别人,不丑,我想这也是律师的应有之义吧!



03.

延长实习期限其实是变相提高了律师行业的准入门槛,会导致一些有意向从事律师行业的法学生退缩。


——商瑶


商瑶 律师

北京市博儒律师西安分所

高级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庭立方 入驻律师


1、对于《律师法》的修订,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由于律师职业的特点,在较短实习期内,实习律师对有关业务技能、行业管理、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执业心态还不能完全掌握、了解和适应,实习时间过短,不利于实习律师成长,也不利于行业发展,因此建议在新修订的《律师法》中延长实习律师的实习期限为2年。


对此,本律师认为:


首先,律师实习制度的初衷是对刚入门的律师进行培训、培养以及保护,而延长实习期能否从根本上解决实习律师的执业技能、执业水平以及执业心态等尚不确定;


其次,延长实习期限其实是变相提高了律师行业的准入门槛,会导致一些有意向从事律师行业的法学生退缩;


最后,如果将实习期限延长至2年,再加之一些程序性的事项,最终到独立执业可能需要3年甚至4年左右的时间,这就加大了实习律师的生存压力。


因此,本律师认为更好的方式应当是完善实习律师的培训体系,加强实习律师统一培训,让实习律师有充分的渠道去获取上述知识以及能力。


2、《律师法》自1996年通过至今已历经25载,共修改了四次,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也有了较大的突破之处,比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再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的批准,仅凭“三证”即律师证、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有权会见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且会见时不被监听。


其次,律师庭审发言的豁免权得到保障。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执业保密权也明确受到了法律的保护,赋予了律师为自己委托人隐私进行保密的权利;


最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更加完整和自主。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证书和律师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04.

《律师法》应该加强对律师执业保护,执业豁免问题。

——陆青青


陆青青 律师

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

庭立方 入驻团队律师


对2020年的律师修改热点,我有以下看法:


一、可能实习期延长到两年问题。


我认为实习期延不延长不是问题的关键,保障实习律师最低工资、有合适的实习内容才是问题核心。很多非诉所甚至包括一些大所,在市场恶性低价竞争中,大量直接使用实习律师,不是实习律师多有激情,而是实习律师好“拿捏”,又便宜,符合这些非诉所低价竞争客户的需要。“在深圳,五千找一个专职司机兼助理,那是不可能的,找实习律师三千就可以,还懂法律,还可以更便宜”,真不是一个笑话。


单纯的实习期长短不是问题关键,突出的问题是实习内容问题。


笔者甚至看过有些律师要实习律师帮忙接娃儿,帮忙改高校卷子。这样的实习期十年又有什么用。又如笔者,在律师实习前就一直做律师助理,记得实习期完第一个案子就是高院申请再审,可以花两三个月研究鉴定报告,鉴定理论,还有这个案子的鉴定人员进行指导,最后形成再审申请书。这种实习长短已经不重要了。

二、《律师法》应该加强对律师执业保护,执业豁免问题。


对律师执业保护,比如刑事律师会见,保护会见时不被监听是全世界通行做法,会见内容既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能反过来对律师追责,否则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就是一纸空文。


执业豁免表现在不应拔高律师对证据的审查责任,甚至由律师对证据进行背书。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被告提供证据,律师没有能力也没有可能去核实证据的真假,更不可能被要求为此做背书。除非律师直接参与作假,以及设计整个虚假诉讼过程,否则应该予以豁免。



05.

恕我直言,一旦延长实习期限,青年律师要么饿死,要么压根就不会踏入这个行业。


——杨璇


杨璇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食品药品犯罪项目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法学硕士


实习律师约等于无的薪资,熬夜秃头加班,长长长长的成长期,高昂的学习成本,无法预见的未来,还有或多或少的都市传说——这一切让律师行业在法学专业学生中成了唯恐避之不及的职业。


很多人在指出律师的问题时,都喜欢说,律师行业的传承,律师行业质量的参差不齐等等,在这次的《律师法》修改过程中,甚至还有代表建议说,希望延长实习律师的实习期限到二年。


恕我直言,一旦延长实习期限,青年律师要么饿死,要么压根就不会踏入这个行业。


我一直以来都在法学院校,印象深刻的是毕业前,在学院举办的职业规划活动上,当老师问道有哪些人选择做律师的时候,全级71个人,只有我一个人举了手。到现在毕业一年了,这71个人当中最终选择做律师的人,也不超过10个。绝大多数的同学最终都考了公务员,有进了公检法的,但绝大多数还是进了和法学毫不相关的政府机关。


为什么法学专业的同学都愿意去做公务员,而不是做律师。除开不喜欢法学但无奈学了法学这一小撮人,还有立志于进入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追求心中正义理想的同学之外,大部分的同学都是基于这些原因而去做公务员:


1.职业荣誉感;


2.稳定丰厚的薪水;


3.较好的工作环境;


4.规律的作息。


但是对比之下,律师行业占到哪个优势了呢?一个都没有。


1.针对职业荣誉。历史原因,律师的名声一直不算太佳,律师行业之间也常常文人相轻,这让青年律师很难建立职业荣誉感。


2.薪水。青年律师的低薪酬就不用过多阐述。


3.工作环境。大家想象中的律师是西装革履出入高端写字楼,但实际上的要么在电脑前疯狂码字要么在办案机关和客户之间风尘仆仆的跑来跑去。


4.生活作息。律师行业的熬夜秃头的梗想必非法律行业的人也有所耳闻。


这些实实在在的难点劝退了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导致现在进入律师行业的同学,大都分成两类:


第一,就愿意来吃律师这碗饭的;


第二,考不上公务员被迫来做律师的。


律师行业的参差不齐大都由此而来。


我一直认为《律师法》不应该仅仅是一部管理法,而应该更多的律师权益保障法。


即使是管理,也应该更多的正向激励,而不是反向惩罚。要适应目前司法体制不断变革的时代,律师的相关权利保障必须跟上时代发展,同时缩小实然和应然的差距。就我看来,一个地区的律师权利保障程度,跟该地区的司法水平成正相关关系。比如成都高新区法院和现在刚刚成立的天府新区中央法务区,在律师行业中,是好评度最高的办案机关。


同时,针对律师行业的害群之马,律协有专门的惩戒委来进行处罚,但是同样的,针对律师行业中服务质量高,专业水平高的律师,也应当有官方的机构来进行表彰和宣传等,以此来加强律师的职业荣誉感,引导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



06.

“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完善的《律师法》,也需要相关配套法律和整个法治环境的保障。


——刘晓春


刘晓春 律师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

前资深法官,16年法官从业生涯

庭立方·法律专栏 入驻作者


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将律师定位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一界定,从此将我国的律师职业从公检法司体制内剥离,开启了律师这一职业的“个体户”生涯。


高收入,低社会地位,让律师离商人属性越来越近,甚至营销,成为了律师职业主要技能。因此,在“维护公平正义”与“创收”发生冲突时,价值取向,导致很多问题的出现。


不可否认,利益,也是律师队伍快速壮大,和律师队伍不断出现问题的根本原因之一。


每一次修改《律师法》,律师喊的更多的是权利保障;主管部门喊的是规范管理。其实两者是互为表里的,管理是最好的保障。


《律师法》作为基本法,在司法领域的地位很尴尬,我以《律师法》作为依据与司法人员沟通时,常听到的回答是:“我只知道《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怎么规定的,至于《律师法》的规定,和我这个案件没关系”


“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完善的《律师法》,也需要相关配套法律和整个法治环境的保障,所以,律师制度改革,不仅仅是一部法的问题。



07.

如果不是有律师梦的支撑,到底如何能够支撑自己走到拿证的那一刻?


——高佩洁


高佩洁 律师

庭立方·广东维庭律师事务所

中国政法大学 刑法学硕士

公众号「Peggy佩思」主理人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延长实习律师的实习期限为2年。


对此,在网上引发热议,当然反对者居多。为何该提议会引发如此大的反弹,网上吐槽吃瓜者众多。细究根源,暴露出现行律师实习制度下存在的诸多问题与矛盾。

有个一线城市的数据显示:实习律师60%起薪为2500元左右,20%为3500元左右,10%为5000元左右。该数据能够比较明确地反映出实习律师的工资确实不高。


不给工资的律师给出的理由几乎一致:作为实习律师,你什么都不会做,应该感谢我为你提供的学习机会和工作机会,我不让你交学费都算不错了,你还敢问我要工资?!


如此低廉的劳动力价值,如果不是有律师梦的支撑,到底如何能够支撑自己走到拿证的那一刻?


实习律师不等于学生,实习律师也是正当的工作者,作为工作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理所当然,我相信没有人会同意“实习律师不是工作者,需要父母养活”的观点。


所有的实习律师都生活在社会底层,拿着微薄的工资却要撑起高大上的场面,不然老板觉得你跟着丢人、影响接待客户。


在本就敢怒不敢言、没有任何话语权和生活能力的情况下,李律师还要延长这种情况,斗胆请教一下,您提出这种让实习律师没法儿好好活着的提议,良心不会痛吗?


因为经济发展程度和执业人数的关系,可能每个城市的拿证之旅会出现不一样的地方,但硬性规定却是广泛适用的,不知道是否四川的拿证过程特别容易才导致这样的提议提出,面对实习律师和律师、实习律师和律所的矛盾越来越激化,探索合适的相处模式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而绝不是多年媳妇熬成婆的心态和做法。


每个行业都有一个更新换代的过程,作为前浪的律师们应该有更宽广的眼界和胸怀去关注后浪的成长和发展,绝不是将后浪拍死在沙滩上。


(本文由作者在知晓“2020年5月25日,四川省律师协会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全国政协委员L律师的提案中延长实习律师的实习期”后发文,以上为原文部分摘录。嘉宾完整观点,欢迎查阅原文《干什么不好,干律师?》



栏目发起人丨老斑鸠

选题、编辑、排版丨岛岛

校对丨deer、联合发起团队

审核丨橙子、老斑鸠



END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