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罪名解读
立法背景:
1979年刑法规定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一贯或者大量制造、贩卖、运输前款毒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由于1979年刑法制定时,毒品犯罪尚不突出,因此规定了较轻的刑罚,法定最高刑只有五年有期徒刑。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该决定将贩毒罪的最高刑提高到死刑。决定第一条规定:“对贩毒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该决定将走私毒品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死刑。决定第一条规定:“走私鸦片等毒品、武器、弹药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治安形势也不断变化,毒品犯罪日趋严重,原有的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不适应实践需要的情况越来越突出。为加大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并向世界表明我国禁毒的态度和决心,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事责任。第二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决定的公布实施,对于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障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1997年修订刑法,将禁毒决定的有关内容纳入刑法,并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上述规定作了以下修改补充:一是增加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不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的规定。禁毒决定公布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地方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的行为如何确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量标准问题,产生了不同认识。为了解决实践中的争议,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1997年刑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不论毒品数量是多少,一律构成犯罪,予以刑事处罚。这充分体现了我国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态度。二是增加规定了甲基苯丙胺的处刑数量标准,本条按照海洛因规定了其处刑的数量标准。海洛因是麻醉药品,甲基苯丙胺是精神药品,两者很难简单类比,本条是从其对社会综合危害程度考虑作出的规定。三是增加了单位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如何处罚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司法实践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主体,不仅有自然人,还有单位,并且单位进行毒品犯罪往往数量大,多数情况下造成的危害要远远超过自然人犯罪,对单位犯罪同样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四是增加了“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健全,辨别是非的能力差,对毒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抵抗力也弱。如果未成年人染上毒瘾,会有害未成年人的生长发育,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对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犯罪行为,必须予以严厉惩处。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的精神。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刑法关于本条的规定未作修改。毒品问题是困扰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国家的严重社会问题,长期吸食、注射毒品会导致人的体质和素质下降,财富流失,不思正事,甚至造成死亡。对中华民族而言,毒品更是心头之痛,灾难深重的中国近代史,就是以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鸦片贸易而引发的鸦片战争为开端的。因此,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历来为我国法律所禁止。近年来,我国禁毒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毒品违法犯罪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主要表现在境外毒品入境情况突出;国内制贩冰毒等新型毒品的活动呈上升趋势;走私、贩卖易制毒化学品问题比较严重;吸毒人员人数较多,其中低收入者和青少年所占比重大等等。毒品犯罪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较为常见多发,这种行为为吸毒者提供毒源,需要坚持从严予以打击。
法律规定: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条文解读:
第一款是关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是指提炼、分解毒品使用的原材料及辅助性配料。本条列举了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制毒物品。醋酸酐是乙酰化试剂,是制造海洛因的关键化学品,乙醚、三氯甲烷是溶剂,广泛使用于海洛因、冰毒、氯胺酮等各种毒品制造过程中。这几种物品,既是医药和工农业生产原料,又是制造毒品必不可少的配剂。《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中列举了几种可用于制造药品的化学物品,醋酸酐、乙醚都被明确规定在这几种物品之列。公约还规定,明知用于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销售上述物品的行为是犯罪行为。1988年,我国卫生部、经贸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对三种特殊化学品实行出口准许证管理的通知》,规定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三种物品实行出口准许证制度。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制毒物品犯罪涉及的主要是麻黄碱(冰毒前体)、羟亚胺(氯胺酮前体)、邻酮(羟亚胺前体)等,这三种物质属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制毒物品的具体品种范围按照国家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定确定。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包括1-苯基-2-丙酮等;第二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包括苯乙酸等;第三类也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包括甲苯等。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该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错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是指除了依照国家规定,经过法定审批手续的以外,非法生产、买卖、运输以及携带这些物品进出境的行为。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禁毒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中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禁止走私易制毒化学品。根据禁毒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生产、买卖、运输、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履行相关手续。这里所规定的“生产”,包括制造、加工、提炼等不同环节。刑法修正案(九)在对本条作出修改时,在入罪条件中增加了“情节较重”的规定,目的是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款对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的犯罪规定了三档刑罚,即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中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是为了严厉惩治涉毒犯罪,对于犯罪分子非法获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可以根据其行为适用没收财产刑,摧毁其再次犯罪的物质基础,有效惩治和预防这类犯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节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作了具体规定:“情节较重”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达到一定数量标准的:(一)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二)1-苯基-2-丙酮、1-苯基-2-溴-1-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羟亚胺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三)3-氧-2-苯基丁腈、邻氯苯基环戊酮、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四千克以上不满二十千克;(四)醋酸酐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五)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六)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七)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八)其他制毒物品数量相当的。第二种是达到第一类规定的数量标准最低值的百分之五十,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二年内曾因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次组织五人以上或者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或者在多个地点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四)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五)国家工作人员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的;(六)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七)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以上,不满最高数量标准五倍的;(二)达到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制毒物品数量在本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二款是对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制造毒品所需原料或者配剂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本款是关于构成制造毒品罪共犯的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制造毒品犯罪,而为其生产、运输、买卖制毒物品的,其行为是整个制造毒品犯罪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应当依照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能以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犯罪定罪处罚,避免重罪轻罚。这里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他人所需要的原料及配剂是用于制造毒品,但仍然为其生产、买卖、运输这种物品的。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走私制毒物品的,也应当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处理。第三款是对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是指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行为。单位犯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或者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犯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具体执行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是指单位实施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关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犯罪和关于制造毒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条及附表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立法背景与条文解读》 2021年3月版 第9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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