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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部门分类(刑事辩护部门分类)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小磊 刑法小常识 时间:2023-04-06 12:33:12

刑事辩护包括哪些类型

刑事辩护类型包括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指控罪名不成立这三种辩护。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给自己辩护,也可以请律师等代理辩护,属于特殊情形但是又没有辩护人的,法院等可以指定法援机构为其辩护。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刑事辩护部门分类(刑事辩护部门分类)

刑事辩护的种类有哪些

一、刑事辩护的种类有哪些
1、刑事辩护的种类有:
(1)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2)委托辩护,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进行辩护;
(3)指定辩护,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二、辩护人的义务是什么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申诉如何按照部门分类

法律分析:按照对应的部门申诉可以分为五大类:

一是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的。主要包括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及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和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是控告检察部门负责办理的。主要包括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的申诉。

三是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办理的。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不服不立案决定的申诉;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不服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侦查行为的申诉。

四是由公诉机关或未成年人犯罪检察部门负责办理的。两种情形: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和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申诉。

五是由监所部门负责办理的情形。三种情形: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不服死刑终审裁判尚未执行的申诉以及正在服刑人员提出的申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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