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拘捕必需”是检察系统对于公安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要求,经核查觉得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行为虽然已涉刑,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留、单独应用附加刑,或是虽然被判有期徒刑之上酷刑,但采用取保侯审、监视居住不会产生社会发展风险时,而做出不批准逮捕确定理由。
“无拘捕必需”做为检察系统履行逮捕权的重要依据之一,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错误观念。一是片面强调拘捕的功效,觉得仅有拘捕更能体现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从而导致逮捕权的乱用。二是不愿意付诸行动,因为有没有拘捕必需并没有一个很明确的客观标准,在具体应用中全靠检察官的主观判断,因担心做出“无拘捕必需”确定后出现嫌疑人出逃或再度危害社会等情况,许多检查官不肯做出“无拘捕必需”的决策。小编认为,需要解决以上问题,必须创建“无拘捕必需”规章制度,凡符合“无拘捕必需”不捕标准的案子加强规范。
对“无拘捕必需”加强规范,最先能够反映惩治与宽敞结合的刑事政策,有益于文化教育影响嫌疑人。比如对涉刑但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初犯、偶犯、青少年犯、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许多嫌疑人做出“无拘捕必需”不批捕确定,能够促使其改过自新。其次有益于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避免互相污染。适当应用“无拘捕必需”能够促进从犯、胁从犯为争取宽大处理而积极主动交待自身的犯罪事实,检举揭发别人罪刑,与此同时能够防止拘留所繁杂自然环境所引起的互相污染。三是有益于维持司法部门统一,维护保养社会公平正义。因为也有不少拘捕案子被判了判缓乃至单处罚金,为人们以“前捕再放”的第一印象,及其犯罪行为、剧情相差无异的类似案子出现稽查规范不一的状况,这在一定程度上严重损害司法部门形象。因而,创建“无拘捕必需”规章制度,规范执法行为,都是塑造司法部门威性,维护保养社会公平正义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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