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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 19 日晚,红星新闻记者从河南原阳官方获悉,针对河南原阳县和府小区工现场 "4 名儿被埋 " 事件,该县相关职能部门已成立调组展开调。
事场调组一名相关负责人星新闻记者证实,事发后经调,已初步认定为伤亡案件,已介入调," 这是起刑事案件。"
原阳县官方一名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目前被控制接受调的 7 人,包括该目法人代表某、目经理、工方相关负责人及涉案司机。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4 月 18 日下午开始,在河南省原阳县和府小区工现场堆放的土方里,9 岁的某邦、9 岁的某恩、7 岁的某浩、5 岁的某然尸体被挖出。当日下午约 16 时 30 分,4 名儿从家中离开、结伴出去玩,从围挡的缝隙穿过,他们去了工地,没能再活着回家。
此前官报,经初步判断,4 名儿可能因土方压埋窒息死亡,具体原因需进一步调。
4 月 19 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从原阳县官方渠道获悉,事发前的 4 月 10 日,和府小区所属的原兴街道办事处下发了关于建筑工领域安全生产专治理的通知,对全办事处围内在建的各类建设工目,进行安全生产专治理,时间为 4 月 10 日至 5 月 8 日。
原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管理股副王证实,涉事工目没有获得工证," 周三(4 月 15 日)我们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他们停止工,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回复。" 但到事发时,未收到回复。
针对此事,北师事务所律师清利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相关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四条一款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 虽然没有明确的量刑规定。但一般参照最高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 条之规定,造成死亡 3 人以上,属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刑。" 清理表示。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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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会依据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如能减轻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承担,笔者结合自己参与处理的矿山安全事故,提出如下建议,供参考。
1.及时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
2.对事故不得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刑。
3.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事故发生后,作为矿山企业应首先尽力积极救。事故发生后,最要紧的事就是对伤员进行救,安全管理部门、事故调组等最的也是事故伤亡情及救情。如果矿山企业能积极出钱、出力进行救,在将来责任的承担上基本上能做到从轻、减轻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积极救的过中要有证据意识,保留好各种证据,为事故处理后向真正的责任主体追偿作好准备。例如:笔者参与的一起重故中,由于工方没有能力对事故中的死亡者家属进行赔偿,我们建议建设单位先行赔付,同时将赔偿协议、继承人同意由建设方代为追偿等书面证据材料保存好。如此,则既解决了事故发生后对伤亡人员的赔偿,又保证了后期追偿权利的正常行使。同时稳定了事故后的生产经营秩序。建设方的该种积极救的,赢得了事故调组认可。为后期减轻责任承担打下了基础。
安全事故发生后,其是重特故发生后,在事故调的同时,往往会对主要责任人采取刑事强制措,一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如刑事拘留等,一般都会被处以刑罚。此时,如果主要责任人同时担任救援工作主要负责人,一般不会被即时采取强制措,随着事故救援的进展,根据救援表现,很有可能不会被采取强制措,逐步化解刑事责任风险。
这工作非常重要,本身矿山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从领导到员工身心都会受到很大影响,如果没有一个统一协调的组织,必然会影响事故发生后企业经营秩序的稳定。因此,应尽快成立一个应急组织,统一协调事故发生后的各种事务,做到统一有序,实现救援整体效果最大化。
依据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事故调组最后会形个事故调报告。事故调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和整改措。其中事故调报告中的“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对后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会起到的作用。
由起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而且是复杂的,事故调组在较短时间内难免有失察的情形,其结论难免有误,因此专业律师提前介入事故调序中,及时提供相关证据,确保事故调报告结论客观,为避免或减轻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行政责任打下重要的基础。
笔者参与处理的一起重故,由于公诉定错了罪名,辩护律师通过提交大量的证据,组织相关刑法专家进行论证,最使该案件经过一审开庭后,提出撤诉,避免了主要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在重特故处理中,及时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有效法律服务非常重要。
编者说明
中华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4月16日正式揭牌,此后中共、于2018年6月16台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体现了、遏制环境污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心,而在刑法领域体现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和矿产资源犯罪,据不完全统计,案发最多的罪名是污染环境罪和非法采矿罪。
鉴于此,张律师就近期的多起非法采矿案,结合实践,对涉及该罪的法律法规、认定、法律适用、典型案例、辩护观点等问题进行了集中梳理,形成此文。不足之处,请多指正。内容主要为:(1)“违反矿产资的规定”的涵义;(2)“未取得采矿证”的认定;(3)非法采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4)非法开采河砂、海砂行为的法律适用;(5)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的认定规则;(6)关于矿产资源犯罪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认定;(7)关于各地确定具体数额标准的问题。
张,刑法学硕士,安徽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刑辩分所副、刑事研究所副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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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目次
1.中华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三条一款
2. 中华共和国矿产资,2009年8月27日二次修订
3.中华共和国矿产资实细则,1994年3月26日令152号
4.矿产资源分类细目
5.中华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二十一次修订
6.中华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10月07日三次修订
7.矿产资源勘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令240号
8.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令241号
9.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令242号
10.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令320号
11.河道管理条例,令3号,2018年04月05日
12.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1月1日起行
13.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1991年1月15日,国发5号
14.最高、部关于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规定,(2017年4月27日印发,公通字〔2017〕12号)
15.最高、最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
16.最高、环境保护部、部出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衔接工作办法,2017年1月25日
17.最高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2011年12月30日
18.最高、最高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5号
19.最高、最高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3号
20.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在河道、航道围内开采砂石、砂金适用法律问题的再次答复,法工委发18号,1991年3月7日
21国土资源部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国土资发〔2005〕175号)
22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
23.安徽省高级、安徽省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皖高法(2017)98号
24浙江省高级 浙江省关于确定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数额标准的通知,浙高法〔2017〕29 号
25河南省高级、河南省关于确定我省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数额标准的通知,豫高法﹝2017﹞340号
26.江省高级、江省关于我省执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标准的意见,高法[2017]126号
27.福建省高级、福建省关于确定福建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闽高法[2017]321号
28.辽省高级、辽省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辽高法[2017] 30号
29.重庆市高级、重庆市关于确定重庆市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渝高法〔2018〕22号
30江西省高级、江西省关于确定我省执行非法采矿、 破坏性采矿罪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赣高法[2018]163号
31.陕西省高级、陕西省关于确定陕西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标准的意见,2019年6月5日
(一)关于犯罪对象——矿产的认定
我国刑法三百四十三条一款对非法采矿罪的法律概念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指违反矿产资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此可见,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是矿,即矿产,但是为“矿产”?矿产身没有作出规定,而明确作出规定的是矿产资实细则,其中二条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的矿种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批准后公布。”
因此,依据矿种法定,应当根据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列明的矿种和分类来比对指控的犯罪对象是否属于法定的矿产资源。而该细目将矿产资源分为四大类,共计168种,分别是能源矿产(煤、煤成气、石煤等11种)、金属矿产(铁、锰、铬等59种)、非金属矿产(金刚石、、磷等92种)和水气矿产(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等6种),实践中一般由专门的部门或鉴定机构出具意见,明确矿产成份,准确把握是否属于矿产资实细则中认定的矿产资源,认真审鉴定意见,分析涉案标的是否达到法定的成分标准和质量标准,从成分和质量的角度综合判断是否属于矿产。
矿产资源分类细目
1.能源矿产
煤、煤成气、石煤、油、石油、气、油砂、沥青、铀、钍、地热。
2.金属矿产
铁、锰、铬、钒、钛;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铂、钯、钌、锇、铱、铑;金、银;铌、钽、铍、锂、锆、锶、铷、铯;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
3.非金属矿产
金刚石、、磷、硫、硫铁矿、钾盐、硼、水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工艺水晶)、刚玉、晶石、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石、石棉、石棉、云母、石、石榴子石、叶腊石、透辉石、透闪石、蛭石、沸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石膏(含硬石膏)、重晶石、毒重石、碱、方解石、冰洲石、菱镁矿、萤石(普通萤石、光学萤石)、宝石、黄玉、玉石、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赭石、颜料黄土)、石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饰面用灰岩)、泥灰岩、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金用白云岩、化肥用白云岩、玻璃用白云岩、建筑用白云岩)、岩(金用岩、玻璃用岩、化肥用岩)、砂岩(金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砖瓦用砂岩、化肥用砂岩、铸型用砂岩、瓷用砂岩)、砂(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脉(金用脉、玻璃用脉)、粉、油石、含钾砂、硅藻土、(粒、砖瓦用、水泥配料用)、土、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材料用粘土)、橄榄岩(化肥用橄榄岩、建筑用橄榄岩)、蛇纹岩(化肥用蛇纹岩、熔剂用蛇纹岩、饰面用蛇纹岩)、玄武岩(铸石用玄武岩、岩棉用玄武岩)、辉绿岩(水泥用辉绿岩、铸石用辉绿岩、饰面用辉绿岩、建筑用辉绿岩)、岩(饰面用岩、建筑用岩、水泥混合材用玢岩)、闪岩(水泥混合材用闪玢岩、建筑用闪岩)、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水泥用粗面岩、铸石用粗面岩)、霞石正岩、凝灰岩(玻璃用凝灰岩、水泥用凝灰岩、建筑用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岩(饰面用岩、建筑用岩、水泥用岩、玻璃用岩)、板岩(饰面用板岩、水泥配料用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矿盐(湖盐、岩盐、卤水)、镁盐、碘、溴、砷。
4.水气矿产
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行为方式情节
情节严重(立案标准),法定刑有期刑三年以下
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有期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法律依据
(三)关于地方确定本省非法采矿罪数额标准的规性文件
最高、最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条二款一规定,实非法采矿行为,数额达到前款一、二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三百四十三条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十五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在本解释三条、六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最高备案。
因此,笔者检索到安徽、浙江、河南、江、福建、辽、江西、重庆、陕西等九省市关于非法采矿罪数额标准的规性文件,对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结合最高、最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条二款一的规定,统计列表如下:
(四)关于未取得采矿证的认定
1.二情形“证被注销、吊销、撤销”,系根据矿产资四十七条“违法颁发的勘证、采矿证、采矿证,上级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的规定,增加了“撤销”的情形,在没有撤销之前,开产矿产资源的,不构成非法采矿罪,因为非法采矿罪系法定犯,成立该罪必具备前置性条件,即行政吊销、撤销证。三情形“超越采矿证规定的矿区围或者开采围开采矿产资源的”,系根据非法采砂犯罪的情形增加了“开采围”的表述。
2.关于四种情形,辩护人在阅卷时要重点关注证规定的矿种是否属于共生矿或者伴生矿,公诉的举证有无排除共生矿或者伴生矿,如果没有,么辩护人以无法排除共生矿或者伴生矿的合理怀疑进行辩护,不失为一种良好的辩护。
中国资源科学百书对共生矿、伴生矿作出了概念解释:
共生矿:指在矿区(矿床)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都达到各自单独的品位要求和量要求、各自达到矿床规模的矿产。共生矿中的成矿元素往往具有相似的地球化学性质,而且成矿地质条件相近,并在统一的成矿过中形成。例如,沉积喷流型铅锌矿床中,铅和锌都达到独立矿床规模,它们就是共生矿。
伴生矿:指在矿床(矿体)内,不具备单独开采价值,但能与其伴生的主要矿产一起被开采利用的有用矿物或元素。例如,斑岩铜矿床中的钼、铼、金等。伴生矿是相对主要矿产而言,由于伴生矿和与其伴生的主要矿产具有相似的地球化学性质和共同的物质,因而常伴生在矿床(矿体)内。
3.五种情形系兜底条款,应当遵循罪刑法定,切不可作扩大解释,因此并不包括“在采矿证被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情形”、“采矿证到期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和“非法转让采矿权的情形”。
最高研究室海松博士在2017年4期发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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