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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条款千万条,关注较多的是民法律条,其实当真正遇到案件时,从侦部门得到的回复往往是“涉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家属一旦听到“刑事案件”时,立马就傻了,怎么就算刑事案件了呢?不是只有人命才会涉及刑事吗?
这就是众人对律法的误解,也可以说是对法律的认知度不够。律所律:在社会中,在工作中,哪怕是行走在大街上,你都有可能因某些特定因素而涉及到刑事案件当中。刑事案件依度又被划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种。
轻微刑事案件:泛指侵害围窄、社会维护小、目的较单一;可分为故意伤害案(不需要致轻伤及以上),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利的除外),侵犯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利的除外),以及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八种类型。
因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轻微,故多以3年以下刑期、拘役和管制为处罚手。在被认定为轻微刑事案件初始时,一时间找寻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可做无罪、缓刑和取保候审等辩护。
一般刑事案件:涉及到的财物额较大,情节不恶劣、没有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是没有达到重特大刑事案件标准的刑事案件。详细分类可网络搜索学。
在不复杂的案情中,一般刑事案件往往会在5到6个月审结,如遇特殊情,审限最时间为两年右。说明:由于刑事案件遍存在超期羁押现象,尽量聘用律师及早介入,适时进行诉和取保候审等事宜,维护嫌疑人合法权利。
量刑处罚依其轻重度判3至10年有期刑。
重大刑事案件:依其所涉标的标准不同、犯罪严重度不同、认罪情形可以判10至15年有期刑。数罪并罚最判25年,特大案件判处无期、死刑!
【】
很少有人能够清晰认知刑事案件的轻重度,在没有专业律师指导下,涉案当事人家属往往不知晓其严重度!再加上案件过中,不确定因素很多,更有可能民事案件或牵扯它案的情形。
刑事案件律师的介入,可在律师会见过中分了解详情,根据其所述内容来量轻重、获取有价值信息;
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做什么?
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减刑辩护、死刑复核、缓刑判决等;
-律所律师
17年执业生涯中承接受理数千案件,某故意杀人案一审死刑立即执行,二审辩护改死缓!某案当事人一审有期刑6年,二审辩护无罪!还有减刑、改判、驳回等等多经典事件。
辩护业务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业务,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诉、控告,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
律师办理案件的护 护:①维护当事人合法权;②维护法律正确实;③维护社会公。 出处: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一条、律二条二款。 二、律师的举报义务 对于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恐怖主义犯罪、重共安全罪的三类案件,律师具有举报的义务。
本期作者:庭·四川安刑事律师事务所 建强
一、什么是专业刑事律师?
专业刑事律师,顾名就是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并只在刑事领域深耕细作的律师。
二、什么是“万金油”律师?
“万金油”律师是指民事、行政、商事、刑事案件都做的律师,执业领域较为宽泛。
二、专业的刑事律师和“万金油”律师的区别
(一)“术业有专攻”
专业刑事律师只深耕刑事领域,相比“万金油”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办理的刑事案件数量更多、办理的刑事案件类型也更多。
而“万金油”律师什么案子都接,而不精,缺乏刑案办理经验,因此,在处理刑事案件的专业能力上,会比只做刑案的专业刑事律师差很多。
此外,大家都知师是靠“案源”吃饭的,而与民事案件相比,刑事案件的总数并不多。在这种情下,专业刑事律师还能守住初心,拒接其他类型的案件,仅靠办理刑事案件就维持生计,可见一斑。
(二)团队协作
专业的刑事律师往往拥有成熟的刑事团队,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可以将每一环交给最擅的人主理。而“万金油”律师往往一人身兼数职,精能力都相对有限。
同时,由于专业刑事律师拥有团队,因此,案件的办理会更加专业化、精细化,每个案件的品质都能得到保障,而“万金油”律师的办案品质全由律师个人把控,缺乏保障。
(三)专业的刑事律师更懂当事人
刑事案件不仅仅是辩护,还需要陪伴。专业的刑事律师能细心地捕捉到刑事案件发展中的细节,及时地给予当事人及家属以心理上的抚慰,并及时给出专业建议,以便争取更好的结果。
三、写在最后
刑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自由,需要律师具有专业的能力及丰富的办案经验,才能更好地把握案件,争取更好的结果。
同时,刑事案件具有残酷性,有专业刑事律师的陪伴,更能做到心中有数。因此,我地建议各位家属早日请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如果您遇到了刑事难题,欢迎留言或私信咨询,有问必答。
作者简介:
庭,是一家覆全国的刑事律师平台。庭严选律师和团队,对律师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统一监,按严选标准对律师进行认证评级,让律师的专业经得起检验。
庭·四川安刑事律师事务所,四川首家也是唯一一家只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律所,由全国知名刑事律师成士担任首席律师,北学、四川大学、大学等各大知名高校业的博士、硕士共同组建创办。
职务犯罪辩护十五:交易型受贿的辩护要点(上)
作者:,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北京市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本文原创,转发转载请联系作者。
受贿罪是典型的权钱交易,实务中行受贿交易的方式多种多样,交易型受贿就是其中一种。笔者办理过几件交易型受贿的案件,结合办案经验和研究,本文对交易型受贿的辩护进要梳理,详细内容可以与笔者联系进一步沟通、讨论。
2007年07月08日最高、最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以下简称“受贿意见”)一条规定了“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内容为: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
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交易条件,以优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在进行下文分析前,笔者有必要指出,对于交易型受贿的认定,除了认定以交易形式收受财物来掩实质的行受贿外,犯罪构成要件上仍应以具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利为前提。因此在交易型受贿辩护时,仍应首先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请托人谋取利这两个要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分,对于此两点的辩护,本文不展开,仅就交易的形式认定和辩护进行展开。
对于交易型受贿的理解,笔者结合实务案例,从如下9个方面进行分析:(1)交易型受贿的形式,(2)交易的基准价格,(3)交易型受贿与正常优的区别,(4)交易差价“明显”的分析,(5)一手物品与二手物品市场价格认定的差异,(6)“交易时”点的认定、(7)工作人员对交易差价的主观认识,(8)交易标的物存在瑕疵、请托人低价交易原因等辩护要点,(9)重视交易标的孳息的辩护。限于篇幅,本文分为上下两篇发表。正文如下:
一、交易型受贿的形式
根据受贿意见明文列举及实务中出现的案例,交易型受贿方式一般有如下6种,笔者基本都办理过相关案例:
1.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笔者办理的北京某案件中,就有5折购买房产的情节。
2.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笔者办理的深圳某案件中,就有指控高价出售房屋的情节。
3. 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比如:
(1)高价反(回)购(低价出售、高价回购),是指请托人先低价把房屋、汽车、字画等物品卖给工作人员,然后再高价回购。笔者办理的深圳某案件中,就有100余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后来以300余万元出售的情节。
(2)不等值置换,是指工作人员用自己所有的低价值的物品,置换请托人的高价值物品,两者价值相差较明显。笔者办理的某案件中,请托人给予工作人员一辆豪华汽车,工作人员给请托人一幅字画,后经认定该字画为赝品。
(3)高价出租,是指工作人员将自己所有的低价值物品,以较明显的高价出租给请托人的行为,比如将房屋、汽车等物品高于市场平均租价格出租给请托人。
(4)低价租赁,是指工作人员以明显的低价从请托人处行为租赁物品的行为,比如低价租赁请托人的房屋、汽车等物品。笔者办理的北京某案件中,就有指控该情节。在刑事审判参考(总99集)1017号某某受贿案中,裁判要旨就是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租房屋,所收取的租金与市场价格的差额是否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明知他人有与自己职务有关的请托事,仍然将自己房屋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租给请托人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实质上是一种变相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属于采取交易形式变相收受贿赂。
二、重点辨析交易的基准价格
受贿罪作为“计赃论罚”犯罪,犯罪数额既决定了是否构成犯罪,也关系到刑期的短,是辩护关注的重点。对于交易型受贿数额的认定,受贿意见规定,“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交易条件,以优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该规定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
1. 市场价格认定优先以最优价格为基准。即计算交易差价的基准价格就是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价格,低于这个最低优价才可能被认定为受贿,差额也以最低优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辩护时应重点关注最低优价的认定和计算。又比如在周某某受贿罪案中,认定:关于本案中房子一套的价格问题,……结合本案实际,应以市场最低优价格认定被告人的受贿数额较为,即被告人周某某索要房子的价格应认定为46万元。
2. 可以根据该条文推导出辩护要点,包括两种情形:
(1)必要清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如果无法清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则无法计算受贿数额,不应认定受贿。比如某某受贿罪中,认定:被告人某某是否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应对周某所买房产按市场价进行评估,如被告人某某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周某出售房屋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公诉未对房产进行市场价评估,导致房产买卖是否构成受贿罪,无法认定。故本院对被告人某某家庭卖房获利的事实,不能认定为受贿罪。
(2)如果是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交易条件,以优价格购买商品的,不认定是受贿。比如某受贿罪、贪污罪中,认定:1、市场价格的确定。……公诉补证据证实新某公司事某某有每米500元的优权利,但并未明当时目开盘价格。从新某公司与永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代售协议看,双方约定的保底销售价格是2950元,系双方结算价格,作为购房者,无需任关系即可享受该购房价格,即2950元与当时周边市场价格是基本相的。在此基础上优500元,应为2450元。新某公司开发出售的楼座有6套单价2600元,3套单价2800元。考虑到新某公司开发出售的楼座与永某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楼座属小区,且均由新某公司销售,永某发展有限公司的最低优价格是2600元,在无证据证实其他几套房子系非正常交易的前提下,不能排除新某公司有事先设定有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价格即2600元的可能性。……综上所述,公诉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新某公司销售单价2600元系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价格的可能性,无法认定被告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房,且在购房中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不构成受贿罪。
律师在辩护时要特别注意寻找、收集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价格的情形,既可能降低受贿数额,也有可能不认定受贿。
三、准确认定交易型受贿与正常优的区别
对于交易型受贿与正常优的区别,〈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中进行了说明:五,关于以交易形式实的受贿与优购物两者的区分。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让利是一种正常而普遍的营销方式,属于公司、企业的自主经营行为,应予以尊重和认可。故意见规定,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交易条件,以优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在理解本款规定时应注意两点:一是优价格不限于社会上明示或者公开的价格;二是优价格必针对不特定人。讨论中有意见指出,优价格既可以是商品经营者面向社会公众设定的,也可以是商品经营者专门针对工作人员设定的。而后者本身可能就具有行贿的性质。如果将这两种情形都认定为优价格畴,将会严重缩小以交易形式实的受贿罪的认定围,因而建议将优价格限定为面向社会公众的优价格。经研究,我们认为该意见过于严苛,现实当价格有多种表现形式,存在各式各样的明折暗扣,不同层级的销售人员拥有的优权限不尽一致,同时也考虑到我情社会的特点,为避免错误打击,故未采纳该意见。至于该意见的顾虑,通过事先设定和不针对特定人两个限制性条件则可以得到有效地排除。
根据以上说明,可以得出两个辩护观点:
1. 优价格不限于社会上明示或者公开的价格,包括未向社会上明示或者公开的价格,只要该优价格是针对不特定人的,就不考虑是否公开。比如房地产公司内部掌握的,不同层级的人员拥有的针对不特定人的不同优权限。上的某受贿罪、贪污罪中就是此种情形。
2. 优针对的不特定人并非指社会公众,可以包括某一类群体的工作人员。比如某房地产商针对公务员(工作人员)购房有额外的优,此时由于是针对公务员(工作人员)这一类群体而设定,只要拥有公务员身份就可以享受,并未利用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获得;若针对某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设定优价格,可能涉嫌单位受贿,此时需要考虑享受优的单位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房地产销售商谋利、定向优的原因是否合理等,如果不存在谋利事实且定向优原因合理(比如纯粹为了加快销售),则该单位不属于受贿。
针对的群体围越小,越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围绕着享受优的对象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便利为提供优者谋利、定向优的原因、是否事先设定和不针对特定人两个限制性条件等综合分析。
四、重视对交易差价“明显”的分析
即使存在工作人员高价出售或低价购买的情形,但是受贿意见要求必“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才能构成受贿,也即交易差价必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否则不构成交易型受贿。〈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中提到:四,关于“度”的把握。鉴于此类交为的对象多为房屋、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稍微降低几个百分点,数额即可能达到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如规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或者高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达到受贿犯罪的定罪数额起点的,都构成受贿犯罪的话,打击面可能失之过宽,故意见规定了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价格的限制性条件。藉此,也有利于区分受贿犯罪与正常的优购物、一般违法违行为之间的界限,确保刑事打击的准确性抑性。
对此辩护时在没有或者无法清最低优价的情下,可以针对差价是否“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进行辩护。在刑事审判参考(总128集)1432号某某受贿案中,裁判观点认为,对于“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判断标准”应当以差价绝对值为基础,同时兼顾折扣率的高低,综合判断购房价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避免造成打击面过宽和放纵犯罪两个方面的弊端。并举例说明:
比如,一套市场总价为1000万元的新房(已经扣除了开发商或者经销商事先设定的针对不特定人的最大优),作为请托人的开发商或者经销商在市场价的基础上再给予工作人员20万元的优,虽然差价绝对值已经超过受贿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但购房折扣率为2%,对于市场价1000万元的房屋来说,980万元的购房价虽然低了,但是对于1000万元的市场价来说,偏离公平交易的度没有达到明显的度,认定工作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房并构成受贿,有违社会常理,容易造成打击面过宽、处罚过于严苛的现象。
相反,一套市场总价为100万元的房屋,请托人在市场价的基础上再给予工作人员10万元的“优”,即购房价为90万元,虽然差价绝对值不大,没有达到受贿数额巨大的标准,但购房折扣率已经达到了不常见的10%,偏离市场价的度明显,可以认定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房,可能构成受贿罪。
实务中,在某某受贿案中,就认定为某某出售房屋未达到“明显高于市场价”而不构成受贿。认定:最高、最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价格的差额计算。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收受请托人房屋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出罪、入罪应适用标准。不能在入罪时认为无需变更权属登记,出罪时却要求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某某于2010年10月在水某某某小区购买房屋,其购买价格是“团购”价格,不是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价格;其退房行为距离购房时已二年有余,其虽然未取得权属登记证书,但该房屋是否有增值,增值多少,仍直接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水某某某所在区域的房屋价格在2012年已达7500余元;证人某的证言证明,水某某某小区楼盘于2013年以每米10,500.00元开盘,成交价格在9400-9700元右。据此可以推断,2012年11月某某退房时的实际价格大约在7500余元至9400元之间。按最低7500元计算,也已超过某某的购买价格3620倍。而且某某还在合同约定之外承担了“扣税”。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某通过所谓的双倍返还购房款的方式获得了超过其房屋价值的财物或财产性利。
参考资料:
1.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为波
2. 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实务,煜,法律出版社
3. 刑事审判参考(总99集)1017号某某受贿案
4. 刑事审判参考(总128集)1432号某某受贿案
作者: 律师
编辑: 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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