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刑事律师资格,如何才能成为一名律师呢】,以下3个关于【刑事律师资格,如何才能成为一名律师呢】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总会有小伙伴问我,我现在转行还来得及吗?但我给的回答就是,只有心中有梦,年龄,专业,资历通通都不是问题。那怎么样才能成长为一名律师尼?且听我慢慢道来。
一、通过法考
(一)资格要件
当律师必备要件就是通过法考,当然也有好多人是非法学的会问你我们不是学法的可不可以有资格报名考试,这就要区分情况,自2018年司法考试改革以来,只要你是2018年之前入学的,不管是不是法学本科都可以进行备考,当然如果你是2018年以后入学的,那就需要必须本科 全日制 法学专业才能考。全日制非法本考生也可以通过报考法硕或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的方式达成报名条件。上述只是资格条件,这才算万里长征的第一步。
(二)法考难度
法考通常与注会考试进行比较,争谁是中国第一考的名号,但作者毕竟也没有考过注会,所以仅对法考难度进行客观陈述,作为中国目前最难的考试之一,你需要复习的科目总共有八大大科目,如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法、商法、国际法等等,这作为法学生来讲的话是大学四年需要全部学习的知识,当然你也可以这样理解,就是你平常所疑惑的法律问题,律师都要去了解并去研究。这也就是反馈律师行业较为有前景的原因,因为是一点一滴的积累,来源于源源不断的学习及知识充电,那法考的真正难度是多少,从近几年的通过率来说,平均下来应该在13%-15%之间,所以有小伙伴想转行的可以进行自我评估。
二、律所实习
成长为律师之前的必备路径就是要找到一个律所和带教律师进行实习,此实习非彼实习,不是传统意义上公司实习两三个月进行转正,而是你要找到一个接受你的律所和律师,然后系统的实习一年,实习的具体事项大家也可以看看综艺《令人心动的offer》,以笔者所在的地区为例,作为实习律师,你要有两个你主办的案卷,10个你书写的法律文书,如果实习满一年,你就需要向律师协会提交资料,准备面试考核,如果面试考核通过,那么你的实习律师生涯就结束,律协会重新颁发执业律师证,当然这个阶段下来就要将近两年的时间,大家可自行评判,因为实习期间的两年,也就意味着你的收入可能只够温饱,甚至存在倒贴的情形,所以大家还需慎重,但是一旦你决定了,那就放手去做,无愧于心就行,至少努力过。
三、后记
奈何字数限制,有感兴趣问题的大家也可进行讨论,成为同行或同事也是一件令人值得高兴的事情,当然,周围有个律师朋友也是不错的。#律师
国家法律规定了犯罪疑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然而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亲属在家人被刑事拘留后,往往一头雾水不知如何是好,也不知聘请什么样的律师对维护家人合法权益更有帮助。现对犯罪嫌疑人亲属如何聘请律师提供如下参考,以期对犯罪嫌疑人亲属维护家人合法权益有所帮助。
一、考虑所聘请律师的专业方向,只有专业,才值得信赖。
律师行业发展迅猛,专业分工越来越精细,同时律师行业又有非常强的实践性。所以,在聘请律师的时候,一定要搞清楚,您准备聘请的律师的专长是哪个方面?刑事业务是不是他的特长专业?您一定要聘请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相信一句话,专业方显价值,只有专业,才值得信赖。
那么您如何去了解这名律师是不是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呢?案例证明实力。您可以去了解这名律师有哪些成功的案例,如果他的这些案例是以刑事辩护为主的,那就可以说明刑事辩护就是这名律师的特长专业。律师的案例以及专业性的文章,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他在这一领域的探索与研究,知识的积累与沉淀,甚至奠定他在这一领域的权威。可以从法律类网站、期刊上查看律师的成功案例及专业性文章,即便您不聘请这名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服务,也是能够对您有所帮助的。
二、实践能力很重要,但不要一味看重律师的“经验”与“年龄”,不要简单的认为律师年青就是没经验。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要与公、检、法等公权力部门打交道,所以律师的实践能力是非常重要的。但很多人认为聘请律师也象找医生看病一样,年龄越大的律师越有服务质量,其实这种想法并不尽然,有经验是一方面,但“经验”这东西,很不靠谱的,经验主义害人的也不是少数。法律也是随着社会发展与时俱进的,个人以为,拿过去的“经验”办案,与其说是强项,不如说是枯竭的表现。其实很多人不清楚,您聘请了老律师、资深律师,其实具体工作也都是由青年律师完成的,也许您不相信,但这是事实。不想否定老律师曾经的贡献,只是认为,不要以有色的眼光来看青年律师。
三、语言表达能力很重要,但不要把影视上的镜头当做真实的开庭。
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善于表达,善于说服别人,能把自己的观点让办理案件的司法人员接受,是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具备的基本素养,但律师的表达能力绝不是巧舌如簧,更不要错误地把影视上的镜头当做真实的开庭。对于从没有进入过法庭的人来说,对于律师出庭的了解大多是从影视剧里获得的,熟悉欧美和港台电视剧的人都会有印象,在律师为当事人辩护时,时常会出现在法庭里一边踱步一边辩护的情景。辩护律师口中字字铿锵,脚下闲庭信步,没有进入过法庭的人通过影视剧感受着律师在法庭上的风采,被律师出色的辩才所折服,于是先入为主地将这种辩护看做是律师的范儿,然而艺术源于生活,却又真的高于了生活……
其实,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时如同影视剧中那样做辩护不仅法庭纪律不允许,而且是中外律师都不可能做到的,律师需要发表的观点是多方面的,他需要将这些观点记在纸上按顺序陈述,不可能有那种超强的记忆力都记在脑子里再那样闲庭信步的陈述,也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四、考虑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但不可贪图便宜或“讨价还价”。
请律师是个花钱的事儿,虽然相对于一些较大的经济案件而言,刑事案件的收费并不高,甚至可以说是偏低的,但对大多数当事人来说,律师费也是一笔不菲的支出,因此在聘请律师时要量力而行。然而,刑事辩护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是一种高智商的脑力劳动,是智慧与技巧的较量,切不可贪图便宜或“讨价还价”。律师收费的差别是很大的,不去讨论这种差别的原因是什么,只是想提示当事人那些压低价格想办你这案子的律师,可能平时案子很少。一名具有一定专业水准的律师是不会以低价格来获取案源的。当然也不是价格越高越好,有的律师会利用当事人急切的心情抬高价格。无论收费多少,只要接受委托,律师就应认真办理,然而律师也会经常遇到“讨价还价”的当事人,也可能会出于情面而接受,价格打了折扣,办案的积极性也会有折扣的,也许您不相信,但这是人之常情。
五、对“包打赢”型和“找关系”型这两种律师应当警惕。
刑事诉讼是一个复杂且充满变数的对抗性活动,仅凭简单的陈述就向当事人打包票的律师,一定是不负责任的律师,这种做法也是违反执业纪律的。这种律师一味迎合当事人,许下各种良好的承诺,同时他也会提出各种要求,这时您就要特别小心了……
司法实践中,有与司法人员良好的沟通渠道,绝对不是坏事。但在现实中,很多人迷信“有路子、有关系”的律师,甚至希望通过律师与法官和检察官达成某种“交易”,于是有的律师就利用当事人的这种心理来推销自己。尽管目前我国司法人员的廉洁、公正及司法环境建设的确存在值得讨论之处,但一方面刑事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有限的,就当事人想达成的这种“交易”的风险来看,是大多数有理性的法官所不愿承担的,另一方面绝大多数法官是不会为了区区几千、几万元而拿自己一生的政治前途去冒风险的。所以当事人还是不要把希望寄托在这种途径上。
最后要向您提醒的是,刑事案件对于您那失去人身自由的亲友意义重大,可能会影响其一生,犯错并不可怕,只要接受了合理的惩戒而改之就可以从头再来,律师是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唯一能够向您亲友提供法律帮助的人,一名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可能就是您亲友新生活的开始,请您慎重选择。
“两高两部”联合出台
《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
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
部署开展审查起诉阶段
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又一重要举措。
《意见》指出,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部署在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两部门又印发通知,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实现了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和法律帮助全覆盖。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加强统筹部署,理顺沟通衔接机制,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以2021年为例,各地因开展试点增加法律援助案件32万余件,占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63.6%,因开展试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55万余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增强。但是,试点工作中暴露出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也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
《意见》强调,要充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深化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范围、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在需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举措。
《意见》要求,各司法厅(局)要在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基础上,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商检察机关于11月底前确定2至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试点。对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检察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明确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职责,要求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法律帮助。强调保障律师会见、阅卷等辩护权利,要求人民检察院对作出的退回补充侦查等重大程序性决定,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流程信息。
《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值班律师参与诉讼的相关规定,为值班律师充分发挥实质性法律帮助作用提供保障。强调办案机关要依法履行权利告知义务,在各个诉讼阶段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约见值班律师要求的,办案机关应当直接送达现场派驻的值班律师或即时通知电话、网络值班律师;不能直接安排或即时送达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要求办案机关充分保障值班律师权利,为值班律师会见、阅卷提供便利,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分别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值班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执业权利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同时提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充分了解案情,查阅案卷材料,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释明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应当结合案情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提出意见。
《意见》强调,要健全完善协调会商、信息共享等配合机制,加强试点工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为律师履职创造积极条件。要加强组织领导,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业务经费保障相关规定,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率,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深入挖掘刑事法律援助人员潜力,加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切实解决经费保障不足、律师资源不均等问题困难,为试点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
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发通知,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国,对于审判阶段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案件,由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加强统筹部署,理顺沟通衔接机制,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监管,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594个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占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90%以上。2021年,各地因开展试点增加法律援助案件32万余件,占审判阶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63.6%,因开展试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案件55万余件,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进一步增强。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暴露出律师资源不均、经费保障不足、工作衔接不畅等问题,需要通过深化试点加以解决。与此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广泛适用,也对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和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提出了更高要求。
2022年1月1日起,法律援助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法律援助法对扩大通知辩护范围、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等作出明确规定,为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供了依据。为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进一步加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司法保障,现就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1.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在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程度,不仅关系他们的切身利益,也体现了司法文明水平。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审判阶段全覆盖基础上,逐步把全覆盖延伸到审查起诉阶段,能更好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广泛、更深入、更有效的刑事辩护或法律帮助,让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在刑事诉讼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在要求。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援助法,这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法治化制度化发展的里程碑。法律援助法提出了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明确了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加强法律援助保障的具体举措,对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不仅是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的具体举措,也是进一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覆盖范围、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现实需要。
3.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举措。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领域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在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等方面意义重大。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提高辩护律师参与率,能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解认罪认罚法律后果,就罪名认定、量刑建议、案件处理提出法律意见等方面的作用,为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创造积极条件。
二、巩固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成效
4.抓紧实现县域工作全覆盖。尚未实现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的省(自治区)司法厅要切实克服律师资源、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困难,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实现县级行政区域试点工作全覆盖,年底前基本实现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
5.从有形覆盖转向有效覆盖。各地要对照法律援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及时总结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找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加强重要业务数据统计分析,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质效。
三、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6.确定试点区域。各司法厅(局)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商检察机关于今年11月底前确定2至3个地市(直辖市的区县)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已先行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可以根据原工作方案进行。
7.确定通知辩护范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具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人或其共同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已先行开展试点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扩大通知辩护案件范围。
8.确定工作程序。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具有本意见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自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将通知辩护公函送交法律援助机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检察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将辩护律师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函告人民检察院。
9.辩护律师职责。辩护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规定,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应当向犯罪嫌疑人释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等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律师应当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到指派通知之日起及时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拟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办案期限内完成阅卷、会见。
10.切实保障律师辩护权。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阅卷等诉讼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人民检察院作出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提起公诉、不起诉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
11.及时安排阅卷。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安排阅卷,因工作等原因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并自即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阅卷预约平台,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下载、刻录案卷材料。
12.做好法律帮助衔接。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不属于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13.拒绝辩护处理。属于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的应当通知辩护情形,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犯罪嫌疑人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人民检察院准许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于有正当理由要求更换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四、实质发挥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作用
14.完善值班律师派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必要办公场所和设施,加快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律师资源状况、法律帮助需求灵活采用现场值班、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等多种形式,确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全覆盖。
15.落实权利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分别告知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帮助,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前一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后一诉讼程序的办案机关仍需告知其有权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16.及时通知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约见值班律师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直接送达现场派驻的值班律师或即时通知电话、网络值班律师。不能直接安排或即时通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法律帮助通知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帮助通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确定值班律师,并将值班律师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告知办案机关。除通知值班律师到羁押场所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商法律援助机构简化通知方式和通知手续。办案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提供便利。
17.切实保障值班律师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分别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各个诉讼阶段的法律帮助作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值班律师会见等诉讼权利。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会见值班律师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同意值班律师会见的,应当及时通知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并提供便利。已经实现卷宗电子化的地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安排在线阅卷。对于值班律师数量有限、案件量较大的地区,值班律师可采取集中查阅案卷方式。
18.值班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应当充分了解案情,对于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应当在查阅案卷材料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释明相关诉讼权利和程序规定后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应当结合案情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量刑建议、诉讼程序适用等提出意见,在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时在场。
19.值班律师的控告申诉。值班律师在提供法律帮助过程中,认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其依法提供法律帮助,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五、健全完善衔接配合机制
20.健全协调会商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会商通报等协调机制,明确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联络员,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
21.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共享重要业务数据,建立工作台账,统一统计口径,做好统计分析,加强业务指导。
22.提高衔接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通知、指派等各项流程电子化,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给律师开展工作留出必要充足时间,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履职创造积极条件。
23.强化律师权利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各项权利,不得阻碍或变相阻碍辩护律师、值班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六、加强组织领导
24.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各地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切实落实党委、政府保障职责。
25.解决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机制,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到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建立完善律师资源动态调配机制,律师资源不平衡问题突出的地方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统筹调配,其他地方原则上以地市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统筹调配,采取对口支援等方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引导和规范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律援助志愿者参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深入挖掘刑事法律援助人员潜力,进一步充实队伍力量。加强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深入开展“1 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援藏律师服务团”等法律援助项目,选派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到没有律师和律师资源严重不足的地区服务。
26.解决经费保障不足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动落实法律援助法有关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保障相关规定,增加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动态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切实保障办案工作需要。加大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总量,发挥好中央补助专款的示范导向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难易和参与案件程度,合理确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推行办案补贴与服务质量挂钩的差别补贴机制,提高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效率。
27.强化指导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工作部门牵头做好试点工作,统筹调配律师资源,组织引导律师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加强律师权利保障和执业监管。法律援助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试点工作经费,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异地协作机制,加强对法律援助质量的指导监督。律师协会要发挥行业协会自身优势,配合法律援助管理部门做好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培训等工作。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依法做好受理、审查、指派律师等工作,综合运用案卷检查、征询司法机关意见等措施,督促法律援助人员提升服务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2年10月12日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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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资格,如何才能成为一名律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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